澳门与内地刑事司法合作 期待告别“悬空”
- 来源:澳门月刊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澳门,内地,刑事司法,合作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0-11-29 16:26
澳门回归虽已十年,但内地与澳门有关刑事司法的合作,在没有任何法律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至今。因此《安排》一旦签署,将结束澳门与内地刑事司法协助长期以来“悬空”的状态。
据何超明透露,《安排》内容主要包括刑事司法文书相互送函,相互委托调查取证,相互提供证据。儘管最受关注的“嫌犯移交”事宜尚在商讨之中,能否加入《安排》暂属未知数,但《安排》的签署对双方来说仍然意义重大。
两宗案件
暴露司法合作漏洞
2007年3月18日,澳门司法警察局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将一名持有香港身份证的福建籍女子拘留,准备移交内地。该女子亲人随即向澳门终审法院提请人身保护令。最终,澳门终审法院決定将该女子释放。
澳门终审法院的裁判理据是:“现时並没有区际法律或本地法律规范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移交逃犯的事宜。因此,即使是为了执行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在没有可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的情況下,包括检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内的任何公共机关均不能以把国际刑警通缉的人士移交作为请求方的内地为目的拘留该人士。”
澳门媒体当即发表评论,呼籲完善两地司法合作。澳门媒体评论道:“这将不利於两地警方合作打击跨境刑事犯罪,使两地的社会治安面临漏洞和隐患,还将使澳门蒙上‘逃犯避风港’之臭名。”
2008年,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澳门终审法院又一次作出同样判決,同时更指出,移交行为“令司法失去信誉,危害法治国並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失去声誉。”
相继出现的这两宗案件,无疑对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泼了一瓢冷水。
其实,澳门与内地事实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回归前便一直存在。回归后,澳门与内地在检察系统和警方合作上联繫更加紧密。据中国人民大学区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时延安介绍,澳门与内地主要通过警务合作,在调查取证等方面进行互助,但都以个案的方式来进行。在犯罪嫌疑人的移交方面虽也有过有效合作,但由於没有相应的法律,移交过程需借“非法入境”之名,通过遣返的形式实现。这种略有些“名不正言不顺”的合作状态一直持续2007年的人身保护令案。
针对此事件,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方泉撰文指出,两宗人身保护令案的裁判,凸显了澳门与内地就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不仅是澳门法律制度的立法缺失,亦已频频引发司法实务困境,甚至直接损及澳门的司法权威。
一道缺口刑事司法协助空缺
回归十年,澳门与内地司法合作从未停下“前进的脚步”。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佈了《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6年2月28日,澳门与内地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於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2007年10月30日,《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又将两地的司法合作扩展到仲裁领域。唯独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协议迟迟没有签署。
2006年,澳门通过了《刑事司法互助法》,成为澳门与其它国家或地区刑事司法互助方面的法律依据。但该法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法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及授权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刑事司法互助。”因此,澳门与内地之间的刑事司法互助並不在该法规范范围之内,该领域法律依据尚属空白。
除了为与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移交逃犯机制提出法律依据,澳门还和香港於2005年签署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成为澳门与中国其它法域签定的首个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而有关内地与澳门之间移交逃犯及其它刑事司法互助的现有立法仅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它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繫和相互提供协助。”
“内地和澳门刑事司法互助目前没有相应法律规范,无疑是两地司法合作的一大遗憾。”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评价道。他认为,相比民商事方面司法的合作,刑事司法合作更为重要。而两地刑事司法合作会面临更加尖锐的问题,因此“双方达成相当大程度的共识”是合作的前提。
加深了解水到渠成
“儘管澳门和内地法制都属大陆法系,但刑事司法制度从实体到程序都有很大差異,双方在刑事司法合作中有时会出现分歧。”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王振民指出两地刑事司法合作的难点所在。他举例道:“比如澳门秉承的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刑法思想,在司法过程中严格地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而内地的刑事司法中对这一原则並没有明确规定。”此外,他还认为双方在量刑上的差異也导致了刑事司法合作的困难:“澳门是已废除死刑的地区,而内地死刑尚存在。在涉及这一类刑事司法时,澳门方面会坚持自己的人权标准。”
面对两地刑事司法合作中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区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时延安仍抱乐观态度:“毕竟内地与澳门都属大陆法系,双方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思维都比较接近。相对於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司法合作其实更容易推进。”他还提出,如果两地之间能够儘早签订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对双方都十分有益,並可以由此在司法合作上建立互信,由浅入深,逐步扩大合作面。
王振民也认为,双方的刑事司法合作是必然。这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内地的法制不断完善,双方增进了解,尤其是澳门对大陆法律制度的了解。“了解多了,合作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儿。”王振民说。
(中新社专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