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澳门法律文化特色 及法律改革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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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1-29 16:32
准确把握
澳门法律文化之特点
十一年来,澳门各项经济指标在不断的增长,城市面貌日新月異,广大市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显著提升,从过去对於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的茫然无从,到如今可以大胆地为法律改革建言,使得我们能够越来越清晰地了解市民对司法的希望。这种伴随着澳门回归而必然出现的新的法律文化,无论从何种意义上来说都具有积极的蕴涵。
正如大家所了解的,现流行於世的两大法律体系发源地均在欧洲。因为特殊的历史渊源而今运用於澳门的法律,深受西方传统法律的影响,总体上呈现出根植於西方法律文化的法律表像,其与中华法律文化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澳门法律文化的一大特点。始於《基本法》框架下的澳门法律体系建设,严格地来讲,这些年来只是朝着澳门法律“本地化”目标迈出了第一步,更为艰巨的是要给从葡萄牙移植来的法律体系空壳注入澳门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因为任何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如果它不能体现出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当地文化,就毫无生命力可言。如果所实行的法律与本地社会意识形态不相融合,法律改革也将是一事无成。
在司法领域,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基本价值和目标。在实践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某些具有普世价值的理念可以毫无障碍的被吸收。比如澳门法律规定的半公罪和私罪,对於家庭成员间的盗窃,由早前的半公罪变为私罪,目的主要是鼓励“私了”,避免在法庭上解决纷争,减少诉讼费用,促进社会和谐。这也契合中华儒家文化的内涵,是成功引进的范例。但是今天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够接受诉辩交易制度呢?为什么不能对於在侦查时自认的嫌犯提供更优惠的刑罚減免?应如何认识这种带有商品交易色彩的制度革新成为预防犯罪的一种手段?自二十世纪以来,各国都在力推注重司法效率的刑事政策,对於某些较轻的犯罪,普遍主张适当採取非犯罪化、轻刑化、刑罚的个别化,並给检察官在作不控诉决定时以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控诉权宜主义的做法能否引进澳门成为减少诉讼、减少诉讼后遗症、提高效率的一种措施呢?
另外,因为案件的排期长,很多证人在法庭上常常有意无意的失忆。可以理解的是,证人第一次所作的原始陈述,基於人的记忆机能,应为更接近真实和更可靠,因此能否让证人在庭审中使用其原始陈述,即在检察官或警察前所作的声明应容许在法庭听证时读出作为证据,其价值由法官自由心证。这一点对於优化庭审和加快效率无疑大有帮助。上述种种,从改革的角度看待法律文化的发展,我们应该接受这种对於传统证据理论的挑战。
澳门法律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但渊源複杂,这是澳门法律文化的又一个特点。如果我们现在仅限於从制度上、技术层面去了解它,而忽略这些法律原则背后所代表的文化理念,在公众参与程度已经大大提高的情況下,我们还对这种文化的影响力视而不见,我们的损失就不只是时间。“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目前,对澳门法律现状的评价早已成为社会公共政策议题的一个热点,不同观点的无序碰撞此起彼伏,然而十多年过去了,争论卻依然停留在各自表述的阶段裹足不前。显然,这就是未能正确把握澳门法律文化特征的结果。
为此,依据十一年的司法实践,我们主张,澳门在主要继承葡国法律的同时,必须更多地融入本地区文化特色,融入本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如此,在澳门法制“本地化”的发展路径上,寻找出具有澳门特色的改革途径才有可能突破。
法律及司法功能的与时俱进在多元社会里,利益多元化和诉求多元化共存。坚持法律职业伦理,也就意味着执法者会成为利益冲突各方及不同价值取向的核心。所以,执法者首先需要面对自己内心的道德评价,因为追求公平和正义始终是衡量我们职业能力和操守的一把尺子,严谨的执法是我们的职业伦理,而尊崇法律是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
司法机关的角色是让法治精神得以彰显,它的生命力来自与时俱进。为此,我们首先是认真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限,履行检控犯罪、维护合法权益的责任,处理的案件数量每年均有增加,从2000年全年约6000宗,大幅上升至2009年的12567宗,增幅超过一倍。检察院每年起诉的刑事案件也从2000年的1200宗,大幅上升至2009年的2965宗,增长超过一倍。检察院特别刑事案件组每年开立的严重刑事罪案,从2000年的485宗,上升至2009年的644宗,上幅33%。迄今检察院已经连续六年年结案量超过立案量。
其次,准确把握维护政府的管治权威与坚持司法独立的关係。司法独立是追求司法公正的手段和方法,是促进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行政主导的体制下,强调司法独立,是为了防止不当的干预妨碍司法正义的实现。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既保证依法监督政府施政合法性的成效,又从多方面为政府施政提供专业协助。仅去年一年,检察院向行政长官呈交法律意见,向行政部门提交法律諮询或法律意见,就政府提出的法案提出建议,向社团、机构提供法律諮询,出席政府重大工程公开竞投,共计140余件次。代表政府参与的行政司法及税务上诉全年达到一百多件。在代理政府诉讼的案件中,检察院在维护合法性的前提下为政府提出辩护意见,帮助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现代管治理念。现在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法律普及工作的开展,市民维权意识增强,这将对於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检察权的行使寄予更深层次的期待。
当然,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並非所有的社会争议,都可以交由司法来断定是非。因为法律只是最基本的道德评价标准,而不一定是能够照顾所有利益需要的标准。为此立法者为检察院行使职权的范围订立了严格的规则,包括案件的立案标准。公正执法是司法机关在多元社会中尤其需要严守的宗旨。
法律及司法的改革与发展
当一切都纳入法律轨道的时候,社会的安定就有了制度性的保障,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就越来越依赖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司法是公民亲身参与法律活动的最直接的方式,但也是最特殊的方式。
澳门具有“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具有推动法律改革与完善的高度自治权和灵活性。我们面对的不应该只是单一的法律传统,而应该同时面对和吸收各国的先进法律文化。因为回归后的澳门法律呈多样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必须看到,从上世纪开始的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改革运动已经在各司法辖区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主要的做法是大胆引入现代司法理念,正确处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係,强调诉讼经济,推动简易程序的使用及刑事和解制度等,关键词就是法律及司法改革与发展。而根据澳门诉讼法律规定,检察院除了每年处理大量的刑事案件以外,还处理大量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劳动纠纷、工业意外、职业病等有关案件,仅2009年,检察院驻初级法院办事处就处理各类案件约1500宗,同时协助市民申请法律援助309件,接待市民提供法律諮询将近4000件。但检察院司法官人数,只是从1999年的23名增加至2008年的29名。如果能改革某些案件中检察官代理制度,相当於直接释放出了更多的司法资源,成效是加倍的。
对诉讼当事人的关注,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目前我们已经採取通过检察官亲身接待市民制度、热线諮询制度、重大案件发佈制度、午间持续办公制度等来满足市民的需求。更深层次的是我们需要从诉讼制度上,从检察监督的成效上作出全面的改革,推动政治文化的进步和市民素质的提升。
总结我们十年来所提出的各种建议,有涉及程序法、实体法、劳动法、区域合作等多方面的内容。特别是简化诉讼程序,直接关係到诉讼效率的提高,也间接推动我们对传统理论的重新认识。比如检察官在诉讼中的检阅程序,在某些简单的事情上,完全是为了满足程序的要求,而导致结果离我们更远,客观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适当扩大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权限,例如决定强制措施的权力,这绝对有利於打击犯罪、提高效率。减少检察院不必要的诉讼行为和参与,这並不会影响检察院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监督。所有这些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都经过了审慎的论证,也都符合回归后法律新文化的要求。我们与许多同行一样期待能尽快将此列入法律改革的日程中。
我们要透过研究澳门法律及司法所传递的历史信息,找到在澳门基本法框架下中西法律文化融合的契合点。在今天祖国已经与澳门经济上高度融合、人员上大量流动、文化上深入交流的情況下,这是寻求利益最大化、权利保护最大化的唯一方法。
今天的澳门与整个大中华地区一样,正处於社会发展的转型期,新型的法律文化正在孕育。十一年的时间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短暂的一瞬,但对澳门特区来说已经是一个历史的阶段。如果说,社会上至今没有就改革达成共识,主要的原因恐怕是我们尚未就达成共识作出足够的努力。面对万众期待的法律及司法改革的提问,我们的回答是,如今到了必须迈出这宝贵一步的时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