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夫妻债务将不再被法律保护!

  离婚之后,债主突然跑出来,说你的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你来还钱。别人借的钱,你不知情也没花,你到底要不要替TA还债?婚姻法有了新规定!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规定》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基础上增加两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再也不必担心离婚后莫名背上巨额债务!相关规定已于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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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是为了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但没想到却让很多离婚的“中产”女性背上债务。她们大多因前夫出轨、家暴、赌博等原因离婚。离婚后,若干债主突然跑来称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经统计发现,这些“受害者”大多是中产女性,其中不乏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

  云南曲靖某事业单位员工朱桂华就遭遇过“被负债”。她离婚第二天,前夫失联,从此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人来找她要求还钱。她的工资卡被冻结,住房被拍卖,自己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还因为伤心过度,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

  在武汉某事业单位工作的严敏,因为前夫欠债1200万元,被讨债人天天追着闹事。家门口被红漆喷满了“杀”的大字,自己患上严重的抑郁症,班也上不了,家门也不敢出,曾经数次想自杀。

  除了女性,也有男性因前妻举债而背负巨额债务。在武汉当老师的王文汉前妻好赌,2013年欠下60万元债务。他为前妻还清这些债务后却发现前妻竟还欠债800万元!而现在他每个月5000元的工资都要用于还债。

  不过按照最新补充规定,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这些是虚假债务,或者是前夫或前妻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这些案件的法院判决将会有所改变。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1.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如何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为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3.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要怎么处理?

  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5.相关案件如何执行?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补充规定》和《通知》有哪些亮点?

  解答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夏吟兰

  夏吟兰:

  首先,明确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要依职权在审判活动中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对于能够提出相关证据线索的,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以排除虚假债务,制裁虚假诉讼。对于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所负债务,非举债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减轻了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补充规定》和《通知》要求当事人本人、证人到庭作证并出具保证书,要求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特别是非举债一方,法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这就强调了法庭要主动作为。司法实践中诟病较多的是非举债方举债困难,甚至举债不能,非举债一方对配偶他方举债之事不知情,让他举证,实属无法完成的任务。通过法庭依职权调查,主动作为,确保债务的真实性,有利于缓解非举债一方的举证困难。

  第三,明确规定了判断共同债务应考虑的因素。《补充规定》和《通知》确定了全面审查证据,根据多项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判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作为给法官执法的参考标准。实际上,《补充规定》与《通知》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这些比较详尽的执法标准,可以指导法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防止法官错误理解、机械适用“24条”。

  第四,明确提出生存权高于债权的人权保护理念。《补充规定》和《通知》提出“生存权高于债权”的人权理念,从人权的角度来看站位比较高。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本来也有,如清偿债务、破产案件的执行中要维持非举债一方以及要扶养的家属的基本生活。此次,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执行中依法保护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要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品,特别是强调要保护基本居住权,值得肯定。以前在法律中没有特别明确提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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