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刑跟上

  “死刑废止后,生刑又没有跟上,这才是历朝历代统治后期腐败滋生,民怨累积的原因”

  也许没有任何一个国度如我们这般关注如何惩治贪官。特别是当他们被判死后,究竟是“刑”,还是“缓”。

  小心的律师

  对民间评价律师为一些贪官申辩从轻判处有“通天本领”、能屡屡刀下留人之说,刑辩律师孙中伟给予直接否认。

  孙在北京拥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首家、几乎也是唯一一家以死刑辩护为主要核心业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他也被称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

  他向《望东方周刊》记者表示,通过律师辩护,贪官的死刑得以改判,是因为其本身罪不致死。律师只是通过努力,让法院最终给其应有的公正。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主任易胜华则告诉本刊记者,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在当事人可能面临死刑判决时,并非“无计可施”,但这些都不是什么“通天本领”。

  这些“计”几乎与经典刑法教科书上所述无二:除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自首、立功,就是从诸如犯罪主体、悔罪表现等方面做文章,“比如说,只要他退赔了,就算一个情节。”

  当年震动司法界的贵州省公安厅长郭政民受贿案,终审由死刑改判死缓,就是因为其在辩护律师的动员下,检举了时任贵州省委书记刘正威的妻子阎建红受贿情况。易胜华说,郭政民因重大立功而改判死缓,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一些原则却是必须遵守的:比如在贪官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舆论对贪官的评价,基本上是一边倒的抨击和谴责,因此,律师需要尽可能地低调处理,避免舆论过度关注。

  “引起群众强烈激愤,就真可能会致使司法机关因舆论压力,做出不利当事人的判决结果。”易胜华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也向本刊记者表示,民间的说法言过其实了。“律师能力有高有低,这没错,但倘若事实、证据都摆在那儿,案件的辩护空间也就太有限了。律师能凭一己之力改变死刑死缓?改变不了的。”

  一些揣测则针对司法腐败。确有不愿具名的刑辩律师向本刊记者表示,难免有律师突破执业纪律,甚至冒天下之大不韪,大搞权钱交易。“到判决前,就真有上面人来打招呼”。

  但学界普遍认为,这毕竟是极少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就说,一些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总把判处死缓的原因朝司法腐败方面去遐想,其实是牵强附会了。

  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亦表示,“死缓”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

  无疑,减少并逐步废除死刑是过去100多年来的世界潮流。但直到今天,全球仍然有约一半国家在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特别是那些人口在1亿以上的大国绝大多数保留着死刑,其中就包括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

  一般认为,60年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确定了减少并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但它仍只是规定:死刑,尽管没被禁止,但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

  到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它是第一部专门用来废除死刑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缔约国不能在管辖范围内对任何人(包括被判处死刑的人)执行死刑”,除了“战时宣判的严重军事犯罪,任何保留都是不允许的”,希望各缔约国“从此承担起废除死刑的国际义务”。

  但正如新加坡政府所言,“死刑并不是一个人权问题,而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事情。”日本、印度等主要国家仍然保持着死刑。

  死刑的威力

  死刑差不多与中国人的历史等长,“死刑正式的起始,应该是从夏商周开始。”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告诉本刊记者。

  中国关于死刑的记载最早出现在《夏书》,里面提出三种罪要判处死刑: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昏”指抢劫,“贼”指杀人,“墨”就是贪墨之罪。

  所以,中国最早的死刑对象包括了贪官。

  邱兴隆认为,从总体上讲,在中国早期历史中是“死刑重于生刑”。

  在魏国的《发经》中,对贪污受贿的处罚就提升到了死刑的地步,并在数额上有了具体规定,“24两以下不处死刑。”

  魏晋南北朝时,反贪的法律一度非常严酷,“律枉法十匹,义赃(不枉法受禄)二十匹大辞(死刑)”。到北魏太和八年,定赃一匹,枉法无论多少皆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阮齐林的观点是,在唐朝以前中国几乎没有“生刑”,很少有监狱,惩罚基本都是“死刑”和“肉刑”。但贪腐现象并没有因为刑罚的严酷而减少。

  而在唐早期,10两银子为贪官处死的标准,唐太宗曾经为7钱银子、相当于100多元人民币杀人。

  这种状况到唐玄宗时发生了巨大改变。据史籍记载,唐朝贞观的4年中断死罪29 人。开元25年中断死罪58 人。

  “到了唐玄宗时期,开始用杖刑取代死刑。不过因为杖刑掌握不好轻重,还是有可能打死人,所以后来多数都采取流放的形式。唐代崇尚佛教,戒杀生。”不过邱兴隆说,死刑废除也只是昙花一现,在唐朝之后的历朝历代再没有出现过。

  宋元在历法上都袭承唐律,但是宋代优遇大臣。宋朝初年,赃满五贯、按粮价折算不到1000元人民币处死。而到宋朝第三代真宗赵恒手里,流放海岛代替了死刑。

  六七十年后,流放时脸上不再刺字,也不再杖责。到后来,流放都取消了,只给行政处分。元朝时对受财枉法罪干脆取消了死刑。相对而言,宋元两朝后期贪污都比较严重。

  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大概是接受了宋元灭亡的教训,开始整顿吏治,重新恢复了死刑。官吏赃至60两以上“斩首示众”,受赃不足百贯“凌迟示众”。

  朱元璋甚至还专门设立了整治公侯的《铁律》,“永嘉侯”和“祖壳侯”都曾因贪腐被召回北京,“鞭毙朝堂”。

  但到了明朝后期,贪污腐败到达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贪腐数额经常超过几千万两黄金。

  清代更是重写了明代的历史。顺治三年和雍正三年分别颁布了两个《大清律集解附例》,严肃官吏。无奈到清朝中期以后,仍出现严重腐败。

  阮齐林总结说,重刑的作用在各个朝代总是阶段性的,逐渐衰减。死刑并不一定就能带来清正廉洁和社会稳定,其他重刑罚的作用也不可否认,“死刑废止后,生刑又没有跟上,这才是历朝历代统治后期腐败滋生,民怨累积的原因。”

  尴尬的判罚

  在邱兴隆这样的“主废派”看来,死刑的威慑力是一个伪命题。它跟经济发展水平无关,也和治安环境无关。

  阮齐林的看法则是:“重刑应该有一点点作用,但是迄今为止,死刑对犯罪的遏制作用没有得到证明。”

  至于民众普遍关注的经济犯罪、贪渎犯罪,阮齐林说,外国对于这两类犯罪根本就没有实施过死刑。“他们认为只有生命能用生命交换,财产犯罪不管数额多大,都不能用生命来惩罚。”

  邱兴隆也是相同看法:贪官也是人,对贪官所处的死刑,是把他的生命跟他所贪污受贿的金额二者之间画上了等号。况且法律的公正本应体现在对人、对事,而不应该针对犯罪人的职务。

  其实按照现行法律,要适用死刑且立即执行本非易事。熊秋红向本刊记者表示,刑法规定,极其严重的犯罪才适用死刑。可是,哪些属于极其严重的犯罪?不是财产犯罪,而是暴力、侵害人生命的犯罪。“贪再多钱,能与生命等价吗?”她反问记者。

  正是在各种因素作用下,死刑轻刑化改革逐步展开,但步履维艰。

  孙中伟认为,公众一腔怒气发向法院,也是委屈了法院:“无论判死刑,还是死缓,法院都是严格适用法律。”

  一位法院系统人士称,正是因为社会反应这么强烈,现在法院对贪官量刑比以往更加谨慎。稍有把握不准,都会由主审法官上报审判委员会,以决定最终结果。

  不过,熊秋红这样分析:“一般犯暴力犯罪,普通民众多些。而犯贪污贿赂罪,社会精英多些。如果不保留贪污贿赂罪死刑,就可能造成死刑仅适用于社会底层民众的情形,会让人感到不公平。”

  “在国外,经济犯罪和贪污犯罪判10年基本到头了,只有暴力犯罪才判无期。比如受贿罪德国最高判5年、盗窃罪判10年;日本受贿罪判10年、盗窃罪判15年。这么来看,我们在判刑的方面,已经很严格了。”阮齐林说,“关键问题是实际执行之中的变通太多。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

  阮齐林认为,加强生刑的“替代方法”,从历史上看也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一直是一个以重典惩贪的社会。但是重刑不单是死刑,其他刑罚也可以很重。当然,世界废除死刑的阻力一般都来自群众,而非法院、政府官员和学者。主要就是因为死刑满足了人们的公平心理和安全感需要。”他表示,“只要保证在死刑废除以后,生刑能够不打折扣地执行,就能够有足够的威慑力,惩治贪腐,保证社会稳定。”

  陈忠林则认为,其实轻刑化也是为全民谋利的,从大方向上来看没有问题。改革的初衷决非为特殊利益群体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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