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院 持有 A尧B 证的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

  •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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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3-23 11:12

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叶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曳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号,以下简称 2 号公告冤,并作出解读。

据介绍,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曳渊财税[2001]39 号,以下简称财税[2001]39 号冤规定,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曰根据财税[2001]39 号,叶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曳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 号, 以下简称 4 号公告冤明确院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 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 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 渊以下简称外专局冤 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查验野专家证冶。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野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冶和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冶整合为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冶,由外专局负责组织实施。 2017 年 3月 8 日,外专局等四部委叶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曳渊外专发[2017]40号冤,决定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并将原叶外国人就业证曳和叶外国专家证曳统一变更为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曳渊简称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曳冤,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曳 分为 A尧B尧C三类,A 类发予外国高端人才,B类发予外国专业人才,C 类发予其他普通外国人员。

最近税务总局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关于上述证件名称发生变化的反映后,及时商请外专局界定野来华专家冶 和其使用的证件类型,外专局回函明确院持有 A 类和 B 类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曳渊含试点版冤的外国人,为财税[2001]39 号所规定的人员。 鉴此,税务总局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在听取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的基础上,明确相关涉税事项。

税务总局明确持有 A 类和B 类 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曳渊含试点版冤的外国人,为财税[2001]39号第三条所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 为此 4 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的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冶是指院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 年 3 月 31 日之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曰在 2017 年 4 月 1日之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 A 类和 B 类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曳渊含试点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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