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命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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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12 09:52
8月24日,温州乐清市一名20岁女孩坐滴滴顺风车遭奸杀。26日,滴滴宣布自8月27日零时起,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
这起命案暴露出滴滴在安全服务上的诸多漏洞,从法律角度看,滴滴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滴滴或触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不同于其他免费中介平台,滴滴公司从每单打车费中提成,实质性地参与承运过程,应当履行更高的安全管理义务。但是,滴滴为了扩大市场,替没有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的司机报销交管部门的罚款已是公开的秘密,这是变相鼓励司机违法。
处理企业违反安全义务,不能止于道歉和赔偿。滴滴公司承诺给家属三倍赔偿,但以民事赔偿化解经营风险、把乘客生命换算成经营成本的做法,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
在民事责任无法阻止“以风险换营收、以赔偿化风险”的经营模式之时,法律当有所作为,勇于亮剑,敦促企业履行安全义务、保护人民安全。
法律已经设立了互联网企业经营的安全底线。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据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遗憾的是,该罪名设立以来,公开报道中从未看到判例。
判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成立,首先要求认定“经责令拒不改正”情形。2018年5月份,郑州发生了空姐乘车被害案,而乐清案就发生在滴滴整改期间。滴滴没有建立有效的“人车相符”的信息筛查机制,这都说明其公司无视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整改”。
成立该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滴滴司机群中长期存在针对女乘客的不良信息,滴滴却没有通过大数据技术治理;乐清案之前,林女士曾投诉本案罪犯对其性骚扰并跟踪,滴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次日赵某被杀害;赵某的朋友先后7次求助滴滴公司,滴滴都不提供车辆信息。这些情形,足以解释为“严重情节”。
乐清案件,正是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法条的机会。
处理投诉信息的负责人可考虑追究刑责
李仲哲(北京镇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对滴滴公司负责处理投诉信息的负责人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该顺风车司机在案发前一天即因试图侵犯一女性乘客而被投诉到滴滴平台,滴滴公司本应高度重视,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三个月前的空姐被杀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也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滴滴公司同样也未作任何处理。
针对这两个事实,滴滴公司对乘客投诉的有高度社会危险性和犯罪可能性的滴滴司机应当有一个完备的应急机制,及时处置、有效预防和制止犯罪,然而滴滴却因为疏忽大意或放任的心态,导致了惨案的发生。即使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但是在查明事实和证据后,也可以追究具体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被害人友人、家人以及警方多人次向滴滴索要车辆和司机信息,屡次被拒。一句“涉嫌泄露用户隐私信息,无法提供”而使处于严重危险之中的乘客不能及时获救。如滴滴真如它所说那么在意公民的个人权益,那也应该是生命健康权优于个人隐私权。这种拿隐私权作说辞的行为不禁让人高度怀疑,滴滴对其注册司机信息的保护,无非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司机注册以实现其巨大的商业利益。在多人紧急要求提供司机信息的情况下,滴滴完全应该预判到危险性,本应第一时间配合警方的侦查工作,却仍以安排“上级人员”“安全专家”等理由一再推诿,由此可以判定,有关负责人对刑事案件的最终发生具有过失。
更为严重的是,滴滴平台向民警反馈被害人取消订单并未上车的信息,其所言不符事实。那么其提供这样一个信息的用意是什么?对其造成的干扰了警方侦查方向、贻误救援时间的法律后果,有关责任人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平台的法律责任承担,不应局限于中介性质
杨文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定位上讲,顺风车也是网约车,但与网约专车确有区别。网约专车司机大多数是长期、专门从事运营业务的,而顺风车的定位则是车主顺路拉单。按照相关规定,顺风车要求合乘的司机与乘客必须具有相同的目的,是一种合理分摊费用的互助性行为。通俗来说,顺风车不能专门送乘客去某个目的地,目前许多滴滴顺风车事实上是以合乘为名从事的灰色运营。
同样是运营,专车受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而灰色地带的顺风车则不受此约束。因此,乘客乘用顺风车,要承担比乘用出租车、网约专车更高的风险。
在顺风车业务模式中,滴滴作为网约车平台这种居间服务的法律关系,与一般的居间法律关系也有区别。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鉴于平台对于信息的收集处理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而交通运输又关乎乘客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确立的公平责任原则,在乘客损失与司机赔偿能力之间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平台应当在就其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再以保障乘客权利救济为限度承担一定的公平责任,这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
从另一个侧面说,平台在顺风车业务运营中大量获利,本着“权利与风险相对等”的精神,要求平台履行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承担,也有利于更好的规范行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因此,针对乐清命案,监管部门这次应对滴滴施以重罚,促其严肃整顿,如未来顺风车或类似服务再度上线,必须是在对安全义务和风险责任的高标准承担的前提下。
多部门如何联合监管网约车
杨晓波(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网约车频繁出事,我认为存在以下监管问题:网约车司机筛选缺乏入选和监督、监管制度;网约车平台作为法律上的“中介机构”缺乏为公众服务的社会安全保障意识。
套牌、出租网约车、雇佣司机开网约车、利用亲戚朋友身份注册网约车等现象的存在均表明,网约车的车辆准入门槛存在制度和监管上的滞后问题;运营中接受客户投诉的受理、跟进、反馈机制存在制式化问题;网约车出现事故、侵权伤害等事件后,存在赔偿偏低或一赔了事,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8月24日指出,近年来,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行业领域制定出台了多个规章政策,已经初步形成了多部门联合监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网约车要达到怎样的监管目标?要从立法和监管上明确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主体定位,从制度上保障车、人信息透明,明确投诉反馈机制和惩罚性约束机制。具体在车辆、人员准入方面,可结合个人信用和车辆年检,依托大数据和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技术,公开车辆和人员信息。此外,建议增加卫星定位系统、一键呼救系统,平台还应搭建与公安联网的大数据系统,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