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里的证据,你发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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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微信,企业管理,劳动争议,证据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9-03-24 22:21
随着手机应用日益广泛,微信凭借其强大的功能和多样化的传播手段迅速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据腾讯官方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3月份,微信的全球用户已经超过了10亿,足以见得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媒体工具。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微信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有些企业的领导者会通过微信进行日常管理,譬如下达工作任务、问询工作情况、发放薪酬福利、请休假申报、解除通知送达等等。通过微信来传递信息,相较于传统的方式来说更为快捷方便。随之而来的,就是微信记录能否成为劳动争议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如何运用好微信证据,也许会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点。
概念:什么是微信证据
《民事诉讼法》将证据种类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八大类。对于微信证据,由于其载体的特殊性以及呈现方式的多样性,笔者认为微信证据更倾向于电子数据证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5月专门出台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规程中也将QQ、微信、支付宝等所载的内容称为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
微信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呈现方式:
文字聊天记录。此类数据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员工辞职内容、企业与员工达成的协议、员工请休假的记录等内容。
图片微信记录。此类数据通常也是呈现在企业与员工的聊天记录中,但多以图片形式存在。单独的图片一般难以作为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需要放置到整个聊天内容中去理解。
语音微信记录。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但是,语音记录不同于文字记录可以直接显现在聊天界面中,它需要通过文字转化的方式来呈现,而文字转化功能有时会出现偏差导致内容缺失。
视频微信记录。视频具有直观反映客观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记录。
朋友圈记录。朋友圈功能是微信最具特点的功能,它与博客类似,可以用来向好友展示文字、图片及视频,但朋友圈功能具有时限性,使用者可自行设定展示期限。对于重要的内容,若不及时保全,可能会无法再保存。
認定:微信证据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诉讼法对证据效力的评断标准主要有三个: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微信证据作为新型电子证据,同样需要在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法院采纳。
●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标准主要是讲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虚假、主观臆断的。微信是一个开放性的软件,使用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和删改,而若是通过运营商提供技术来帮助甄别真伪,流程则非常繁琐复杂。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微信证据应当是存在于原始载体中的非复制品。
其次,微信证据必须是完整、全面地反映整个过程,否则仅凭只字片语,并不能完整、客观地反映出真实情况。微信内容可以被人为删减,举证一方必须证明聊天记录并无后期增减或修改,而且应当出具手机原件。只有保证证据内容的完整性,才可能分析出使用者的真实意图。
●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司法诉讼中判定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要素的依据。
微信记录一般是在双方聊天过程中产生的,其内容会被自动保存和记录,而不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具备证据合法性要求。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微信证据(如盗取账号、恶意串通等),其证据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一般不会被法院采纳。
●关联性
微信证据的关联性首先体现在微信使用者身份的确认上。因为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的使用者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此外,微信证据上承载的信息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争议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基于这种关联,才能判断该证据能否被采纳而作为定案的证据。
难点:微信证据如何认定
●身份认定难
如何确认微信使用者身份,是微信证据效力认定的难点,也是最为关键的核心点。目前,微信注册尚未实现实名制,在身份确认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若无法确认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即使信息内容再全面,也无法与当事人产生关联性,从而会导致整个证据无效化。在实践中认定微信身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微信头像及朋友圈内容识别;
2.通过搜索当事人手机号查询;
3.通过微信号识别;
4.当事人自认;
5.通过软件供应商(即腾讯公司)协助调查确认。
虽然识别身份方式有很多种,但是每一种实施起来都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就是微信证据身份认定成为效力认定最难点的原因。
在目前的实践中,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对于微信证据的认定也越来越重视。例如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中就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规程》在微信证据身份认定的问题上给出一些判定要素,让大家在使用微信证据时能更清楚地知道如何固定当事人身份。
●内容认定难
由于微信证据所承载的信息是通过例如聊天、语音、拍照、视频等多种形态而展现出来的,那么,对于证据内容的真伪,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微信中承载的图片并非原件,是通过拍摄而形成的复印件,一旦发生争议,在没有原件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很难认定图片的真实性,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案件。
另外,微信内容还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目前,国家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而有些微信内容是员工个人隐私的范围。例如员工的微信朋友圈内容、员工个人的聊天记录等,这些都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但是,这些内容很可能与双方发生的争议存在一定的联系,若不能通过合法手段来取得这些信息内容,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信息来源不合法。
●证据保存难
首先,微信证据的载体一般为手机,而在日常生活中,手机很容易丢失或者损毁,从而导致微信里的内容信息丢失;其次,微信证据的内容存在易被修改、编辑及删除的特点,微信账户也存在被注销、被盗取的可能性;再次,微信存在被恶意软件攻擊的可能,在智能手机感染病毒后,微信中的信息很容易泄露或丢失。
此外,并非所有的公证机关都能够并愿意对微信证据进行公证,一旦公证机关拒绝,那么微信证据的保全将面临极大的困难。即便可以公证,也面临着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与电子证据本身的即时、便捷、高效、经济特性相悖。
建议:微信证据如何运用
第一,由于现在微信使用的普遍性及广泛性,建议企业在新员工入职时要求其在入职登记表中填写自己的手机号及微信号,并同时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填写自己的手机号及微信号,以保证将来对微信身份的认定。
第二,对于老员工,可以以信息更新的名义对联系方式进行集中收集,制作相应的信息收集表,要求老员工填写本人最新的手机号码、微信号及邮箱,并签字确认,用作备案使用。
第三,通过手机号搜索对方账户并拍摄搜索过程。由于现在手机已经实行实名制,因此,通过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输入手机号搜索,便可将手机机主与微信账户持有人关联。注意拍摄记录搜索的全过程,防止日后员工关闭“通过手机号添加微信”的功能。
第四,重要内容及时进行公证保全。首先,微信数据的载体主要是手机等电子设备,若载体丢失或损坏,微信数据也可能会丢失;其次,微信数据的内容容易被人为地删减和修改,朋友圈的内容也存在一定的时限性;另外,微信的名称和头像容易被人为地复制和冒用,存在不稳定性。所以,为了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对于特别重要的数据内容,建议及时进行公证,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化,防止日后数据丢失或篡改。
微信证据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虽然在运用时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在争议发生时如运用得当,可以增加企业胜诉的几率。笔者建议,企业在运用微信证据时,应做到提前防控、中期谨慎、后期保全,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从容应对。面对日新月异的新科技和不断变化的新型管理模式,我们应当积极接纳妥善应对,让其成为企业日常管理的好帮手。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