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发展趋势及对我国应对BEPS的启示

  摘 要:新形势下,在国际化的趋势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也开始在内容和蕴含的理念下,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展现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领域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因此,这个时候,就需要秉承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想,梳理我国当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问题,探究国际化无形资产规则的最新变化与发展趋势,立足自身的国情,吸收优秀的新成果与新理念,完善我国无形资产定价。指出OECD现行无形资产规则当中出现的争议,增强对 BEPS 的启示性。最终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完成经济体的支持和协调,提高参与性。

  关键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BEPS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一定的程度上看,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当中的《OECD转让定价指南》修改呈现到大家的视野当中之后,无形资产规则转让定价领域的联系性就拉开了序幕。应G20的委托,现在OECD正在研究制定应对BEPS的全球解决方案。以确保转让定价结果和无形资产价值创造可以保持较高的一致性。这样我国就可以在国际化的规则上,重新定制属于自身国情国际化的发展路径。

  二、无形资产规则的最新变化与发展趋势

  (一)无形资产

  从一定的程度上看,所谓的无形资产,主要是从第一次转让定价角度实施定义和建立的。在这里,主要是一些非无形资产/非金融资产。从整体的角度来说,就是在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在适当的环境下,备用或者是控制的资产。这个时候,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使用转让的方式,把资产赋予合理的价值补偿。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不同的领域当中,对于无形资产的认识也是不一样的,而且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在这里主要是根据国际化的路径,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辨识。1.不属于无形资产或者是金融资产,并且一定不属于。2.需要在商业的活动当中使用,并且处于绝对的地位。3.在使用的时候,可以被独立的主体控制和拥有,并且属于绝对的地位。4.会计准则当中的无形资产并不是处于绝对的地位。5.独立企业之间发生的,会给予价值相当的补充,并取得绝对的地位。6.在这里所谓的无形资产与税收上所讲的存在很大不同。7.法律上可能不保护。8.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存在单独转让的问题的。

  (二)无形资产分类

  在《指南》的引导下,无形资产一般的情况下,可以分为两个类型。第一个类型是,交易性无形资产。第二个类型是,营销性无形资产。对于我国来说,就需要在国际化的形势下,结合自身的需求,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根据地域特点与优势性,选择合理的选址节约内容。

  (三)无形资产收益与公平交易原则的适用

  主要可以分为以下的几点内容,第一,在执行的时候需要控制无形资产的开发或者是保护等相关的功能活动,这些活动展现了一定的重要性。第二,在控制之外,还需要使用公平交易原则实施补偿,主要是为了给第三方或者是关联的企业其他的功能性的活动。第三,在开发到提升、保护、维护的时候,无形资产的过程,需要是所有的资产。第四,在承担或者是控制的时候,如果在开发第三条内容的时候,不管是成本还是风险都会增加。OECD 在《讨论修改稿》当中,就开始对三因素实施整体的分析,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极端避税的问题发生。

  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发展趋势及对我国应对BEPS的启示

  (一)重要功能活动与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

  在国际化的趋势下,OECD在《讨论修改稿》当中的80段就对重要功能活动实施了阐述。例如:一个企业对无形资产主要是执行全部或者是大部分的收益,一方面需要根据无形资产的法律形式所有人。另外一个方面还需要看员工在无形资产开发或者是维护保护等过程的时候,是不是出现重要功能活动。在这里所认为的重要功能活动就是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出现外包的情况,那么就需要科学的补偿。例如:苹果公司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主要使用的就是特殊的成本分摊协议等转让定价工具。接着,对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就是相关的法律所有权,经济所有权,对全球实施重构。OECD就是在《讨论修改稿》的基础上,就开始强调,到底是谁创造了无形的资产价值,又是谁享受了这个无形的資产价值。此时,我国就需要在BEPS的启示当中,健全自身的转让定价规则。在民商法当中,就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实施了构建。在这里主要是对OECD的主张实施积极的反映,最大化的杜绝跨国公司的极端避税问题。另外,还对关联公司间的“外包”“合理”等问题实施明确。需要明确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的几点:第一,补偿的属于什么?需要在“重要功能活动”的基础上,创造无形资产的价值,探究人的因素的根本。无形资产的价值和开发无形资产的时候,需要损耗大量的成本,这两者之间属于不对等的状态。第二,需要从整体的角度上,保持补偿的合理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对于跨国集团内部关联公司来说,很难对外包实施合理性,从转让定价的角度上,找到技术层面的补偿。第三,需要在《讨论修改稿》的基础上,对“外包”交易出现的“合理”补偿实施分析,探究其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这里得到的启示是,需要结合中国的市场,根据客户的研发活动与外包的情况。如果是中国关联的企业完成的,那么员工构建的无形资产。如果是跨国企业所拥有的全部所有权和收益权,这个时候,关联企业得到的就是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等方面的费用,普遍使用的是成本加成模式,但是一旦利润被再次转移,这样就会出现不合理的问题。因此,我国就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二)全部重要功能活动的概述

  根据三因素的主要内容可以发现,判断是不是可以享有无形资产收益的权益,主要的判断标准就是全部的功能活动,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在实施外延。《讨论修改稿》虽然没有清晰的反应外延内容,但是在79段当中,也给予了一定的描述。这个时候,需要根据当下的环境,特定当下的功能。在这合理主要指的是市场的研究或者是市场营销项目活动的设计或者是控制、预算。与此同时,也是对无形资产开发项目的决策控制。接下来,也是对独立第三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功能活动一种持续性的控制,主要是针对质量方面的内容。从以上的角度看很难理解,但是,在实践应用的时候,主要强调的部分就是,是不是重要功能活动,并且这些重要的功能是不是处于“全部”的状态。另外,还涉及一些无形资产收益争议的相关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注意。

  (三)分析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资产投入与风险承担

  从三因素的角度看,《讨论修改稿》当中也对无形资产创作过程中,出现的资产投入和风险承担进行了阐述。面对这些问题的出现,可以发现,OECD已经对无形资产规则实施了有效的贡献。另外,在82段当中,对范围实施了整合。在85段当中,对重点考虑的一些问题实施了分析。第一,主要是对资金提供乙方所承担的财务风险实施了思考。第二,主要是对资金提供方是不是也需要承担风险实施了思考。第三,需要探究是否需要对控制风险人,怎么样控制进行思考。第四,需要在跨国公司成员的基础上,思考资金来源选择是哪些。第五,需要思考如何承担风险情况下,还可以得到公平的交易补偿。在这合理认为,OECD主要就是对单一资金提供方问题,制定了完整的标准目标,降低了对应的争议性。因此,对我国产生了较大的启示性,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维护和保护的时候,很多时候局限于单一资金提供方。跨国公司主要是在无形资产或者是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拥有法律形式的所有权,还在一定的程度上,满足全部收益的权益。思考OECD无形资产规则当中对资金提供的风险等趋势实施倡导。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发展趋势,可以对我国应对BEPS产生较强的启示。以上的内容反复的强调了无形资产主要界定、分类,还有无形资产收益,公平交易原则的适用等内容。从全部重要功能活动的基础上,对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资产投入与风险承担等内容实施了有效的整合。尤其是对增加对单一资金提供方享有无形资产收益权的限制问题,对BEPS实施积极的应对。以此来降低跨国公司出现的极端避税问题,进一步维护我国的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1]赵国庆.跨国公司全球避税安排机制研究——基于OECD“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报告的分析[J].国际税收.2017(03)

  [2]宁琦,励贺林.苹果公司避税案例研究和中国应对BEPS的紧迫性分析及策略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02)

  [3]林佳玮.BEPS背景下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8(08)

张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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