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美国检察官如何与被告方讨价还价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美国,神兵利器,辩诉交易
  • 发布时间:2020-06-04 16:05

  秉承“实用主义”的美国,马萨诸塞州最大的郡米德尔塞克斯,成为辩诉交易的发源地。郡检察官亨廷顿也是有史以来因辩诉交易而被法官质询的第一人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决定,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标志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此确立。外界不禁好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借鉴了其部分合理因素的辩诉交易制度究竟是何方神圣?其利弊得失何在?从美国席卷全球,大陆法系国家能否移植辩诉交易?

  美国刑事司法的“神兵利器”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检察官和被告人律师协商,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轻判为条件,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进而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地说,辩诉交易就是检察官与被告方之间就认罪讨价还价。

  学术界公认:美国辩诉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律师代理);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是指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有利指控”,就辩方而言则是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交易是双方当事人合议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得干涉;交易的后果是不进入正式审判而是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美国辩诉交易,涵盖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量刑交易。检察官可以将重罪改成轻罪,例如将“强奸罪”改成“性骚扰”;可以将被告多个罪名减到只剩一个;还可以将量刑大幅减少,个别州连死刑犯罪都可交易。

  辩诉双方一旦达成协议,法院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陪审团审判),仅在形式上确认协议内容。只有当法院认为协议内容违反正义原则,才会拒绝接受辩诉交易,这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至于被害人意见,在诉辩交易中不作为参考。秉承“实用主义”的美国,马萨诸塞州最大的郡米德尔塞克斯,成为辩诉交易的发源地。郡检察官亨廷顿也是有史以来因辩诉交易而被法官质询的第一人。

  1832年,出任检察官的亨廷顿,面对如潮水般涌来的禁酒案件,他发明了事先打印好的、包含多个罪名的起诉书表格。抓获嫌犯埃利奥特后,亨廷顿填入姓名、犯罪事件和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面对4项罪状的起诉书,埃利奥特选择承认其中两项轻罪(一次性无照出售酒类、无照经营),以换取检察官撤销另外两项重罪(长期无照出售酒类)。根据州《许可证法》修正案,长期无照出售酒类的罚金为100美元;一次性无照出售酒类、无照经营等罪则处以20美元罚金。拒绝辩诉交易的犯罪嫌疑人麦克利斯,在法庭上输得更惨,1849年他因4项罪名成立被判处罚金160美元,附加支出诉讼费88美元。当时的主审法官没有任何量刑自由裁量权,而检察官有权投桃报李,从轻发落认罪认罚的被告。正如最高法院1838年写道:“非常明显,不起诉完全可能因检察官的好恶而(在审前)作出……法院对此无权干涉。”

  1843年,州议会调查委员会传唤亨廷顿,回应两项指控:贪污被告罚金和诉讼费;放弃起诉,未交付审判。议员塞勒斯批评:“他向被告人收取低得可怜的罚金,自作主张作出不起诉处理,犯下渎职罪。”亨廷顿否认了贪污指控,委员会也认为贪污罪缺乏证据支撑。至于辩诉交易,检察官雄辩滔滔,“确是事实,这是依据联邦法律享有的职权”。

  亨廷顿提交了一份原始辩诉交易文件:当同一起诉书的不同罪状要求判處多项刑罚,且被告人主动建议对起诉书进行调整时,(亨廷顿)一般的做法是:首先,要求当事人作出不争议的答辩;其次,签订协议保证将来不再无照销售酒类;再次,向联邦支付至少一项罚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最后,起诉书仍然应当作为被告人将履行协议的担保,如果被告人继续违反法律,将来还可以起诉他。

  亨廷顿问心无愧,辩诉交易策略没有什么鬼鬼祟祟的。“这种做法都是公开透明进行的……而且公平地适用于所有人;法院、检察官和律师、郡行政长官和其他所有利害关系人都知道这种实践。”委员会盛赞检察官“才智、正直、尽责和能力,非凡的热忱和不屈不挠的勤勉”。

  20世纪60年代,美国犯罪一波接一波。传统犯罪不断增长,吸食大麻和无被害人案件飙升,司法资源捉襟见肘,检察官疲于奔命。“刑事审判体系有崩溃的危险:经受大量案件的重压;诉讼程序繁复重叠,美化被告的权利,使它高于其他人的权利。这都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司法部副部长鲁道夫忧心不已。

  美国诉讼程序烦琐无比,审判日益复杂,最终不可避免地要依赖被告的有罪答辩。辩诉交易,一跃成为美国刑事司法的“神兵利器”。

  辩诉交易打败了陪审团

  197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莱德诉美国一案中,正式确认辩诉交易的正当性。裁决指出,辩诉交易“在刑事司法中由来已久”的事实,认罪协商后检方对指控进行调整,符合刑事程序的本质而且符合人们的期待。但同时指出,如果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检察官通过威胁、误导或本质上与检察官职业无正当关系的承诺等方式诱导而作出的话,有罪答辩不能成立。

  1974年,美国修订《联邦地区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对辩诉交易一般原则及其程序作出规定。如今,美国95%的刑事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形式结案。昔日光彩照人的陪审团审判难得一见,学者惊呼辩诉交易打败了陪审团,“陪审团消失了”!

  “辩诉交易没有什么值得称赞的地方。在本应为发现真相而激烈对抗的场合,辩诉交易使我们得以偷懒休战。针锋相对的律师退出争斗,空空如也的陪审团席昭示着制度的失落。然而尽管不值得炫耀,辩诉交易毕竟胜利了。”在《辩诉交易的胜利》一书序言中费希尔教授哀叹。

  理论上说,刑事案件不应该存在妥协,尤其是在为案件真相而锱铢必较的法庭对抗中。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的妥协,让真相与虚幻、正义与邪恶的界限变得模糊,难免惹来非议。司法实务中,辩诉交易也曾遭到抵制,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也曾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美国大多数检察官却认为,在获取诉讼利益“整个面包”充满风险与不确定前景时,“半个面包”的获得不仅不会导致诉讼的满盘皆输,还是一种不可多得的双赢局面。对检察官而言,选择辩诉交易可以获得被告证言,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对被告方来说,辩诉交易可以避开较重的刑罚,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甚至无辜的被告人也会接受辩诉交易,在看守所关押数月等待审判,即使最终宣告无罪,也被“监禁”数月了。如果所控罪行较轻,被告可用“认罪”来换取缓刑。在此情况下,“含冤”接受辩诉交易,比关在监狱里等待“清白的名声”更有利。

  2009年,美国电影《守法公民》,深刻揭露了辩诉交易制度的阴暗面。主人公克莱德认为法律可以帮助自己惩治杀害妻女的凶手,但是检察官尼克为了继续保持他经手案件的高定罪率,选择了妥协折中。缺乏有力的物证,检察官与嫌疑人以指认从犯认罪的条件做交易,真凶逍遥法外。花了10年的时间,克莱德策划了一系列杀人案,用自己的生命给检察官上了一堂法律课——不要和犯罪人做交易。

  影片中,检察官尼克说道:“年轻的时候我真的很想改变司法系统,我想去抗争,不惜代价做到最好,但是,这里让一步,那里让一步,最后就陷入其中了,然后,就意识到我想改变的司法系统早已经改变了我。”盲目追求辩诉交易,提高定罪率成为检察官的最高目标,刑事司法制度最终遭到侵蚀。

  辯诉交易的负面效应,还有被告人以承认有罪换取轻判的弊端。2003年华盛顿州47岁的女子苏教唆情夫枪杀闺蜜老公罗素,意图瓜分罗素50万美元人寿保险金。检方指控苏引诱受害人至犯罪现场,犯下一级谋杀罪,最高判处80年监禁。不甘心后半辈子在牢狱中度过,她哭诉再也见不到儿孙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渴望通过辩诉交易认罪减刑。苏同检方软磨硬泡,纠缠了十年,终于换得朝思暮想的交易结果——四年徒刑。恶女杀人骗保案离奇轻判,外界批评不断。美国检察官提出辩诉交易不果,“报复”被告也屡见不鲜。2010年佛罗里达州24岁男子肖恩家暴女友被捕。检察官提出两年有期徒刑价码,肖恩不愿接受。检方大为光火,升级为五年监禁的交易条件。不知深浅的肖恩再次拒绝,检察官断然打出最后的王牌——向法官求刑判处终身监禁。

  面对外界批评,辩诉交易支持者重申,美国司法资源有限,犯罪率居高不下,辩诉交易是“必要之恶”,决不能轻言放弃。辩诉交易带来的某些混乱“时常是自由和法律程序的代价”。

  一位美国地方法院的刑事法官,一天审完100件案子。“这全要归功于辩诉交易。”法官要做的事情仅仅是确认被告人身份,是否了解协商内容,是否是本人在协议上签字。反观陪审团审判,经历烦琐的选拔陪审员、耗费数日的冗长庭审,真能发现真相,将被告绳之以法,恐怕还是未定之天。

  辩诉交易以其低廉的费用、宽松的证明规则较好地解决了成本、时间问题,承担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处理,成功地实现了程序分流,减轻了正式审判的压力。苏斌教授一语道破天机:“美国绝对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按正当程序处理每一案件,这是从来不会发生的。”

  “特洛伊木马”来了

  辩诉交易这匹特洛伊木马,在大陆法系后院攻城略地,所向披靡。比较法学家关注:这颗带有美国法烙印的种子,能否在他国开花结果?

  20世纪80年代以来,意大利、法国、德国、俄罗斯、危地马拉、阿根廷等国,为应对诉讼案件剧增、法庭堵塞,纷纷移植辩诉交易制度。同时出于对检察权僭越、司法腐败的担心,具体做法上往往更为审慎。

  以意大利为例,1988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确立辩诉交易程序。首先,新法禁止诉辩双方针对罪名性质的交易,将交易范围牢牢限制在了轻罪中;其次,赋予法官审查监督权,强化辩诉交易的司法控制。1990年,意大利宪法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辩诉交易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宪法原则,因为它没有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说白了,宪法法院是要重申和提高法官相对于控辩双方的权力。

  2004年,法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典》第4967条至第49516条,创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法国版辩诉交易程序。法国宪法委员会重申:刑事指令只能由法官发出。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反复强调:“应当充分认识到,新程序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存在显著区别。因为法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受到法官约束。”

  至于德国,长期被比较法学者誉为“没有辩诉交易的国度”。不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悄然发展出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做法。因为缺乏法律根据,参与者皆秘而不宣。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变得越来越普遍,也渐渐渗透到重大案件中。1982年一位律师在报纸上匿名发表文章,披露交易实践的存在,引发轩然大波。

  2005年,德国最高法院刑事法庭通过判决,确立“交易”的合法性和基本原则,同时指出:“法官对法的续造已经达到极限,现在该轮到立法者做些事情了。”2009年,联邦议会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议案。目前德国以“供述协议”处理的案件,大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白领犯罪、毒品犯罪、交通案件以及轻微的盗窃案件占了其中的大多数,在白领犯罪案件中,正式的审判成为例外。

  日本法官和律师团体,向来强烈反对辩诉交易,认为此项制度可能造成罪犯为减轻、逃避法律惩罚,作出虚假的证词,甚至造成无辜的人被卷入案件,出现冤案。警方和检方则力挺移植,认为这将从根本上改变司法取证过分依靠搜查、审讯的问题,特别是在调查经过周密策划的有组织犯罪上,辩诉交易将是非常有力的武器。

  201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立法,试点辩诉交易(日语为司法取引),为期2年。新法适用于贪污、诈骗、毒品、持枪犯罪,不适用于杀人及伤害致死等严重犯罪。2018年6月引进辩诉交易的新《刑事诉讼法》施行,毒品和枪械犯罪、有组织犯罪、行贿受贿罪,违反《反垄断法》和违反《金融商品交易法》等众多经济犯罪均被列为辩诉交易对象。

  新法规定,如果被捕的嫌疑人或被起诉的被告人为查明同伙等的犯罪,向警察及检察官供述或提交证据等予以协助,检察官可以暂缓起诉、取消起诉、以较轻罪名起诉或请求轻判。检察官与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协议需要辩护律师的同意,通过三方署名文件明确协议内容。日本首次使用辩诉交易制度涉及三菱日立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员工涉嫌向泰国政府官员行贿。一名前董事会成员和两名前高官被控贿赂外国公务员,涉案公司被免除全部罪责,以换取在本案中的合作。外界批判检方利用辩诉交易对付“小人物”。

  同年11月19日,戈恩因涉嫌少报薪酬被捕,罪名是违反《金融商品交易法》。东京地方检察官向日产高管施压,如果他们提供与戈恩有关的证据,依法可以获得较轻的指控和判决。消息人士称,双方达成协议,将减少与检方合作人员的刑事处罚。外国人戈恩不幸成了第一个在辩诉交易案中被起诉的公司董事长。戈恩逃出生天后,痛斥日本“人质司法”和辩诉交易侵犯人权。

  “人们被教育要同国家滥用权力做斗争。反映到刑诉中,就是人们要处理自己的问题。”德国学者赫尔曼表示,“辩诉交易的出现是件大事,因为个人是独立的个体,故而要求把诉讼权利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不是消极等待诉讼结果。”(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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