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 来源:中国招标
  • 关键字:服务,广泛性,客观性
  • 发布时间:2022-07-08 17:35

  政府购买服务是减轻政府压力,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重大举措。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部门仍然是购买服务的主体,承担主要的服务绩效评价责任,但如同政府购买服务本身一样,仅仅依靠有关政府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缺乏广泛性和客观性。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是评价购买服务程序是否合规,有无腐败。大量证据表明,在法规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务服务出现腐败的几率较高。一些政府机关或人员打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幌子设立各种各样的事业单位或者非政府组织,并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名义向这些组织输送经济利益,或者与一些单位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从而形成特殊的权钱交易现象。

  二是评价服务质量是否合格。政府购买服务采用的是契约化方式,供应商之所以愿意承接公共服务项目,乃是政府“以利导之”。供应商的逐利性质决定要降低服务成本,保证最大利润。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一些供应商出于人性弱点和种种动机,千方百计降低成本,以至于降低服务质量,甚至利用公众对政府的高度信任而弄虚作假,导致公共服务质量存在隐患。

  三是监督评价机制是否畅通、有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明确应当开展履约管理和绩效执行监控,《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强调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负有服务质量监管的主体责任,但普通民众很难知晓政府所购买服务的监管主体,直到媒体、网络等曝光或引发公众事件才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所以,监督评价内容和渠道应当公开,使公众易于知晓。

  绩效评价的主要方式

  一是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即以政府为监督评价的主体力量开展审查,包括购买主体审查、承接单位自查、监察部门审查和财政部门审查等。102号令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即纳入政府采购监管体系,政府有责任主导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

  二是第三方专业评价。《指导意见》着眼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将第三方绩效评价作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开展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并强调对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对于第三方的评价仍然需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三是引入社会力量和媒体力量的监督。社会公众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直接对象和受益者,对服务质量的好坏有最直观的感受,最有发言权,但由于普通民众的渠道有限,很难反馈到监督主管部门;相对而言,媒体对服务评价等信息有更强的敏锐性,传播范围广且快,很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经媒体网络传播方为人知,如近期的核酸检测不良机构事件和教材插图丑化事件,经媒体网络发酵才引起公众知晓和主管部门重视。因此,引入媒体监督,有助于促进问题解决和服务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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