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发展——基于交易视角的概念梳理

  • 来源:互联网周刊
  •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概念,发展
  • 发布时间:2022-10-16 15:52

  摘要:“互联网金融”广受热议,但是其定义却始终没有得到明确。文章基于有关文献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论述,归纳总结了互联网金融涵盖范围和“新金融概念”认知上的差异与分歧,并结合现实分析了其中的内在原因。在前文的分析基础上,依据交易视角重新定义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内涵,并将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分成了四类:互联网“渠道”模式、互联网市场金融化模式、互联网经济金融化模式、其他。文章还将信息与金融企业家因素引入到交易理论,进一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中非均衡的竞争环境与发展状况,最后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原则。

  引言

  Martin Heidegger指出学科“基本问题” 根本就是不可能解决,研究者只是不断地理解这些问题,不断地重新提出这些问题,从而不断深化对整个理论的领悟[1]。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金融形态的界定也必然会遵循着这样的道路。“互联网金融”作为新概念与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现象,在一定时间后就需要进行梳理工作归纳新特点与现象。而互联网的巨大现实影响力,也突出表明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进行梳理的必要性所在。

  本文根据“概念是反映客观现实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的哲学观点与制度金融学的思维方法,试图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阐述和实践中,讨论其定义的混乱乃至缺陷及其成因与影响,然后从交易的角度重新分析与阐述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内涵,以建立一个相对开放定义体系和明确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原则性观点,并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提出相应的监管原则。

  1. 互联网金融定义的混乱

  当前互联网金融尚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定义方式,不同人对互联网金融有不同角度的理解,导致了对互联网金融所包含模式的描述也有所不同,甚至有人对于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完整概念提出了质疑。具体而言,文献中定义上的冲突与差异可以概括为:一是互联网金融概念所含范围的差异,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概念上的差异。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众多文献都强调科技在金融上的作用,但在对其外延即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具体形态上何种可归为互联网金融却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同。根据其所涵盖范围的不同,可大致分为广义互联网金融与狭义互联网金融。

  广义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大的外延特征,概念往往具有很大的弹性。这类文章往往都用互联网为主的技术因素带来的作用作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重要特征,范围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对自身业务进行改造升级,向网上发展自身业务,也包括工商企业、网商等所建立的新金融模式,如众筹、P2P借贷等。相似范围但不同定义的,还有学者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金融中介与无金融中介之间的金融谱系概念[2],相比前者依靠技术导致的新金融模式的区分。这种定义凸显的是互联网影响下的金融脱媒属性。

  相比之下,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所涵盖的范围较小。一类文章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互联网化相区别,即不认为传统金融模式对自身业务环节用互联网升级当作为互联网金融,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金融运行模式与盈利模式的重构,具有独立的金融模式[3]。对比上面的具有泛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描述,这种定义分类带有主体特征,并不认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技术的改造与提升自身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其所指范围更多来自于机构之外的金融创新。这种概念方式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网商金融的概念,即网商在互联网上延伸开展的金融活动,而互联网金融定义明显有容易歧义[4]。此外,还存在通过技术利用层次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一种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资金渠道的金融,而相对应将更多高技术运用改变金融形态的归类于金融科技。而这种划分与上述定义比较,与狭义互联网金融概念有着极大的重合性。

  除了互联网金融概念所界定的模式上的差别之外,第二个理解上的差异在于对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概念。正如上文所谈论的,不同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文章所涵盖的模式有所差异,为此接下来讨论范围限定在不同文章所指互联网金融的重合部分,主要指现阶段流行的P2P借贷、众筹等网商所创新的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概念的首次提出就强调了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不同于商业银行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方式[5],或者称之为第三种金融业态[6],不将它划入原来金融模式的任何一种。也存在其他说法,如一种新兴产业和全新的商业模式[7]。其依据都不约而同地强调了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所实现金融效率与金融可获取性的新方式与新作用,或者是机构创新带来的金融脱媒。

  但是对于这种“新金融”还存在不同的见解,反驳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独立新金融概念。互联网金融模式并没有改变金融交易对象的本质,也就是金融产品的结构与性质没有改变,也不可能改变金融的功能与契约本质[2]。而且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只是在金融的获取与销售渠道上发生了创新,服务的范围与速度得到扩大与提高[8],更有学者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生存是利用监管空白而进行的监管套利,而不是互联网[9]。另外,互联网金融并没有使中介消失,金融中介在不断变形,谢平等人指出的三种模式实际是在融合[10]。而美国互联网金融依赖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态[11],国际学界不存在互联网金融名称(internet finance),也支持了对互联网金融概念质疑者的看法。

  概念是现实的反映,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争论来自实践过程。作为一种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形式,对概念的定义自然会从技术对金融作用的角度入手。互联网技术本身的普遍适用性与低成本,导致传统金融机构或者是新金融机构纷纷使用,使得概念难以清楚界定。此外,互联网技术的包容性也体现在对其他技术上。互联网的延伸相关技术发展与跨领域技术结合速度快,如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这些具有脱离渠道作用的技术都在现实中很快得到了运用。但是这些已经不是单纯的名称中的“互联网”可以概括的。这也是引起争论的重要原因。实际的问题不仅如此。从金融角度来讲,技术无国界,但是金融却面临着不同环境。技术对于金融的效率提升的作用是相同的,但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有着普遍性与中国特殊性的争论。互联网金融具有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差异之外,还是一种外生性金融体系之外的内生性金融模式,表现出更强的市场效率与市场冲击能力,反映到理论上就是“新金融”。因此单纯从技术角度出发的金融概念不能完全辨认互联网金融的内在本质与对市场制度的变革作用。

  2. 从交易视角阐述互联网金融内涵

  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视角来重新阐述互联网金融。通过避开技术作用的干预,更好地把握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内在属性以及对其他机构与整个市场的作用[12]。

  互联网本身就是个市场,实现了市场信息交流的及时性与共享性、被传递信息的多维性,促使交易在互联网市场高效可靠地完成。在此基础上,经济活动的增多更进一步促进互联网性金融市场的形成。其中它的特殊性在于是一个连接其他活动的信息集合,并且互联网活动的信息收集是及时的、有效的。这对于不断“虚拟化”的金融需求尤为重要(例如货币从金银到单纯价值符号的现象,金融从最基础载体走向信息化)。

  在“互联网本身就是个市场”这个论断的基础上,依据交易视角逐层重新构建“互联网金融”定义:

  (1)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虚拟化或者是电子化交易。互联网市场对空间的突破会弱化空间上的不匹配,促使在互联网市场上供求信息趋于对称。

  (2)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规模既来自旧有的经济活动,也来自互联网市场产生的新经济活动。空间不匹配的弱化导致交易成本下降,交易产权主体的扩大与交易成交速度加快。金融交易次数也在增加,并且增加速度加快,而扩大的交易次数带来的边际成本接近为零,金融规模经济形成的速度加快。

  (3)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实现在于交易双方信息的匹配。作为一种虚拟化的市场,进行初始交易需要更大的交易成本(门槛效应)。但随着重复交易与交易数量扩大,传递出的市场信号和快速积累的交易信息会迅速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外部性)。

  (4)互联网金融模式或组织形式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外在特征,本质上都是撮合金融交易的专业性中介机构。换句话说,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在互联网市场上以交易信息为基础构建制度组织金融交易,实现机构预期性利润。

  (5)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二重性质。一方面,是对现实市场交易进行替代,以更高效率实现金融功能满足旧有金融需求,是对原有市场扭曲进行纠正的市场竞争性行为;另外一方面,是针对互联网经济交易需求、满足新的金融需求的市场创新性行为。从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无论是本质还是模式没有根本上发生改变。互联网金融的“新旧”概念之争,实际只是对互联网金融现实作用与影响争论的进一步延伸。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多样的,有针对性地做出分类是极为重要的。本文依据互联网所起的作用与交易信息不同,对互联网模式进行分类:一是互联网“渠道”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利用互联网寻找交易对象,机构从实体向互联网市场发展,风险取决于传统金融模式。主要指的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二是互联网市场金融化模式。这种模式由互联网市场发展而来,表现为交易平台虚拟化。交易组织模式借鉴传统金融模式,金融交易信息获取方式和内容与传统金融模式相似,但是总体尚不成熟,缺乏足够专业性信息积累。金融企业家建立初始成本与信息获取沉淀成本低,但是隐含较大风险。主要指的是众筹、P2P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三是互联网经济金融化模式。这种模式与第一种极为类似,但是它与其他互联网经济模式紧密结合,利用其他互联网经济模式获取专业性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金融企业家建立初始成本与信息获取沉淀成本低,更多由其他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来,主要指围绕电商展开的金融模式,如阿里小贷等。另外还有其他模式,主要指网络货币与金融提供支持性服务模式,但是不能构成完整互联网金融交易。

  3.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

  本文以不同金融模式之间的信息共享水平分析机构竞争性。长期经营的成熟的传统金融机构掌握着专业性的交易信息,而这种复杂与多样化的专业性交易信息并非互联网市场金融化模式的短时间快速扩张交易所能积累的。尤其是针对复杂、大规模、长期性的金融交易所需专业交易信息积累的沉淀成本就更高,并且随着程度加深成本也会不断提高。这种规律也必将使市场竞争性提高有限。但是相比之下,众多互联网市场金融化模式所运营的小额借贷或者支付等交易所需要应对风险的交易信息就较为简单,所需的沉淀成本比较低。这也使得市场信息在机构之间的共享程度更高,在这领域面临着更大市场竞争性。相比之下,第三种金融模式掌握着比传统金融更低沉淀成本的金融交易信息(例如阿里小贷来自电商交易信息),以更低的风险与交易成本占据优势,甚至凭借更全面信息获取某一金融领域垄断地位。

  综上可知,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变化程度将会随着金融交易的复杂化而减少,呈现出竞争的多层次性。这也就是说,这种效率的显著提升出现在金融的下层、贴近生活部分,对金融市场整体垄断性打破有限,流量带来的信息垄断甚至会强化金融垄断。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内在的竞争,假定金融机构的建立来自考虑了预期成本与收益的金融企业家的一次性付款[12]。互联网市场金融化的许多模式,如P2P、众筹等虚拟化与所需沉淀成本低,行业进入门槛较低,机构可以快速实现规模经济。这些因素决定了市场会有激烈的竞争。但是金融运行的制度环境尚未完全成熟(社会征信与金融产权等都不完善,现有金融体系运行很大程度来自国家的隐形担保与支持),互联网市场金融化模式运行风险大。在这种长期性预期收益不稳定的情况下,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会选择短期性、投机性行为去扩大规模(如P2P借贷“异化”、校园贷),市场动荡也会随之而来。虽然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集中在交易简单、贴近大众的领域,但是面向广大人群的社会负面效应与金融风险的传导性会加大金融风险与舆论危机。

  结语

  因此,互联网金融应该有如下监管原则:(1)监管的技术化。互联网市场下的金融企业的交易速度在加快、规模效应在加大,交易甚至表现出全天候、实时化特点。交易的这种特点也要求监管要做到实时,跟上这种交易速度与规模。为此也需要监管的科技化水平提高,增强自身数据搜索与检测水平,增加对机构的监管能力。(2)设立监管门槛。许多互联网市场金融化模式设立成本低、发展速度较快,风险爆发可能性高。因此要建立一定的门槛,限制不合规的金融企业进入,尤其是对于互联网市场金融化模式,如放贷机构资本金、设立初信息披露等手段。(3)监管与创新相平衡。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监管机构在将其纳入传统的监管体系时,要注重对其内在创新性进行保留,减少不必要监管成本。(4)优化监管方式,去空间化监管思维。互联网金融打破机构与地域界限,将客户与产品汇聚在一个虚拟化平台上,而传统的分地域与行业的监管方式,难以适应现有的金融交易形式。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注重金融交易实质,实行功能与行为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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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丁纯,许一览,杨小海.互联网金融发展成因分析——聚焦欧洲、美国和中国[J].上海金融,2016,(4):59-6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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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卓燕利,硕士研究生,教师,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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