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之家庭保护

  • 来源:百科知识
  • 关键字:未成年人,家庭,保护
  • 发布时间:2023-08-11 14:33

  何军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父母应当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舒适、温暖安全的成长环境。但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却来自他们最亲近的人。这些伤害有的源自父母的疏忽,有的源自父母的故意伤害。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内部的家事,更是事关国家发展的大事,父母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依法养育子女。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了该法施行生效后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一般是指由人民法院发出的,以促进家庭教育和纠正监护人失职行为等为目的的司法裁定文书。文书中会规定监护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在家庭教育方面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如果监护人违反了家庭教育令,法院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面我们通过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案来进一步了解家庭教育令。

  案例1: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胡小某由其母陈某抚养,原告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个月后,被告陈某忙于再婚事宜,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学。自2020年12月10日起,原告胡某为胡小某找来全托保姆,安排其与女儿单独居住并照顾女儿;被告陈某则住在距胡小某住处20千米外的别处,只是每周末去接孩子。原告胡某认为,被告陈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综合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抚养孩子的现实情况与表现,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与情感需求。鉴于孩子表达出更愿意和妈妈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被告表达了打算为孩子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再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事宜的约定,法院认为应该再给被告一次自我纠错以及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

  同时,法院对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被监护人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老师至少每周联系一次;要求陈某与被监护人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陪伴被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被监护人单独与保姆居住和生活;等等。如陈某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陈某因疏于监护而收到了家庭教育令,被责令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另外,如果监护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人员或组织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个内容。

  监护资格的撤销

  上述案例中,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后并未撤销被告陈某对其女儿的监护资格。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会被撤销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理解监护资格的撤销规定。

  案例2:小玲的父母在小玲两岁的时候离婚了,小玲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了八年。八年来,父亲不仅没有尽到照顾小玲的义务,还多次虐待小玲,甚至对她实施性侵。八年来,小玲的亲生母亲从未出现,即便在知道女儿的不幸遭遇后,也不闻不问。得知此事后,当地区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小玲父母二人的监护资格。经审理,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小玲父母对小玲的监护资格,并指定当地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第一,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上述案例中小玲的父亲,他对小玲造成了严重身心损害,对其监护资格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如上述案例中对女儿不管不顾的小玲的母亲,虽然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但作为监护人,她没有尽到应尽的保护职责,让女儿处于非常危险的状态,没有资格当监护人,因此对其监护资格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里的“其他行为”既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如肆意挥霍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等)。

  上述案例中,小玲的父亲因为对小玲有故意犯罪行为,将永久丧失监护资格。对于小玲的母亲,如果其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小玲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具体情况恢复其监护资格。

  子女能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父母是孩子法定且天然的监护人,不管父母是否离婚,父母双方均有监护权。现实生活中,当父母离婚后,子女往往只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那么,在未来的生活中,子女是否有权依据情况变化而要求未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家长增加抚养费呢?

  父母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一般以当时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为依据。离婚后,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随时都有变化的可能,而子女的抚养费会随着年龄增长、开支增大以及物价上涨而确有增加的必要。一般来说,当物价上涨致原来确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时;当子女因上学、转学、升学而致实际需要的抚养费超过了原定数额时;当子女因患疾病,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时;当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经济收入增加,而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过分悬殊时;当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减少,不能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所需费用时……子女均可向未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家长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当父母不予增加时,子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增加。对此,《民法典》第1085条第二款也做了相关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父母离婚后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的实际需要。

  受教育权不容侵犯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家庭因为受到重男轻女或“读书无用论”等思想的影响,或不按时送孩子上学,或让孩子辍学,或让孩子外出打工。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都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等等。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的保护是最基本的保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担负起自己的职责,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来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教育孩子;等等。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环境,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家庭保护的作用是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每个家庭都承担着首要的、重要的责任。

  【责任编辑】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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