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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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7 15:47
文/岳小川
事业单位的下属公司能参与本单位政采项目吗
问题:某事业单位有一下属公司,能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复:事业单位的下属公司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禁止的情形,即可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上级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两种情形。一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是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如此情况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问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某中小企业生产但未使用该中小企业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如货物使用的商标是大型企业授权使用的),此种情况是否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但未使用该中小企业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符合46号文规定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由中小企业生产但使用的商标是大型企业授权,属于代加工模式,产品虽然由中小企业生产,但是产品生产的利润主要部分归大型企业所有,因此不符合中小企业生产产品的主要特征。
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型号可否要求公开
问题:如果质疑商务得分的评分公正性,可以要求代理公司公示所有专家的评分明细吗?三家公司投标,若质疑其他两家投标为同一产品的,可以要求公示三家公司的投标产品型号及文件吗?
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专家的评分明细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应要求公示。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型号不属于保密信息,可以要求公开。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应该顺延第二名还是重新采购
问题:如果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四家,满足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有三家,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能否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应该重新采购?
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所述情形,采购人可以顺延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与供应商主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问题:某个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A公司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企业。A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并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填写为“其他未列明行业”。A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招标投标过程中,承建(承接)企业所属行业是否要求与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才能参与投标?
答复: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经营主业所属行业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标的所属行业是不同的概念。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要求供应商主业必须与标的所属行业一致。A公司参与标的为“其他未列明行业”项目的投标,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应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出具,A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
能否把体育事业的捐赠、赞助等作为评分项
问题: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产品贡献”评分项,磋商小组对所投产品品牌生产厂家对体育事业的捐赠、赞助、冠名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咨询问题中采购人将“产品贡献”列为评分项,而“产品贡献”是指所投产品品牌生产厂家对体育事业的捐赠、赞助、冠名等方面情况,上述情况与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服务以及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谁监督
问题:如果预算项目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不在集采目录内,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是否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如果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集采目录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此类项目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答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监管此类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内控制度规范此类项目的采购,且由采购人自行监督。
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设置分值为20分是否合理
问题: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设置分值为20分,是否算与项目履约无关,存在歧视?
答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对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要求属于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相对于采购需求因素而言,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属于相对次要的因素。相对次要的因素设置20分的权重明显过高,建议调整至10分以下,较为妥当。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超过三十日如何处理
问题: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超过三十日怎么办?
答复:《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且到达中标人后,合同已经成立,签订采购合同只是完善相关手续。即使过了三十日,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仍应签订采购合同。
市政道路维修维护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吗
问题: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有市政道路维修或改造工程业绩,却把公路维修或改造工程和新建排除在外。据网上查询得知,湖南、湖北、广东等多省已启用公路和市政资质业绩等互通互认,而该项目并未涉及项目新建,只是路面的维修维护以及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公路业绩,和市政业绩具有相同性质。市政道路维修维护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吗?
答复:市政道路维修维护和公路道路维修维护有相同的技术特征,也会有一定的差异,如市政道路可能存在地下管廊、地下建筑等方面的差异。在进行市政道路维修维护项目招标时,如果该项目维修维护内容客观上存在与公路道路维修维护不同的内容,则提出这样的要求属于合理条件。
评分因素能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范围吗
问题: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评分因素中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需包含大屏显示系统,满足得2分,否则不得分”。此评分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87号令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如果采购项目中包括大屏显示系统,则投标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需包含大屏显示系统,是与项目相关的因素,可以作为评分因素。
(本期栏目所提出的问题均由中招智库核心专家、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岳小川解答)
责编:昝妍;编辑:辛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