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金融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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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14 21:21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加多元化,相应地,也对金融监管模式及专业能力等提出了新要求。对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部署要求,我国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仍面临一些机制堵点与矛盾性问题。比如,受制于金融稳定法律法规的完备性以及监管合力的协同障碍,“监管套利”、新兴金融产品和服务无法可依的情形仍较为普遍。同时,监管有效性仍有待加强,尤其表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因担心出现风险过多而施加约束,或对金融风险程度存在误判而进行盲目干预的情况,影响了市场秩序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正常运转。
基于此,未来应将强化宏观调控审慎、提升中观政策协同、完善微观风控机制作为抓手,进一步探索构建金融安全与发展动态平衡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框架并强化落实,以更具韧性的金融系统实现金融强国的目标。
在顶层设计方面,要加快完善金融稳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部署,稳步开展金融法的立法工作,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存款保险基金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的修订工作,逐步完善大协同式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聚焦金融监管能力这一金融稳定的基石,进一步强化监管协同。通过对接国际标准,不断完善市场准入、交易、持续监管及惩治机制等,筑牢风险底线,维护制度公平性。细化各部门职责,尤其是深化地方监管机制改革,建立监管部门、经营主体、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等多个主体协同一致的市场与监管机制,加强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促进金融产品、服务或业务模式创新。
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对数据安全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健全资本市场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举报、民事赔偿机制;降低信息约束影响,改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机制设计等,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网络。
面对科技金融发展背景下的数字化转型浪潮,金融业也应不断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提升与科技的链接程度。例如,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建立全国性的金融监管平台,完善对各类相关公共数据、准公共数据及相关产品的监管,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协调联动的动态监管体系,及时扫清风险因素。进一步设立金融科技监管大数据平台,进行智能化数据集成与交叉分析,设立风险早期预警防范机制。
文/田轩 节选自: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