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小鲁
全球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大力发展平台经济是我国在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但由于平台自身的特殊性,平台生态的自我治理中存在三大核心问题:一是谁可以参与到生态里,也就是说谁应该贡献出它自身的核心能力;二是平台形成的共同价值如何在各主体之间分配;三是如果平台上出现了利益冲突,应该怎么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该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分割出来交给平台,让平台参与到治理体系之中,同时还要对这些平台私利诉求可能产生的扭曲现象进行监管和治理,从而应对平台生态本身所带来的负面社会问题。
政府应分出一部分权力来
平台在市场中的角色不一样。一方面,在传统经济下,我们认为平台主要是私域的范围,但在平台经济下,它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公共属性、基础设施属性的商业形态;另一方
刘小鲁面,平台本身又是一个企业,需要追求一定的商业利益,这就形成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
解决这个问题的传统思路是,当市场中的公共利益受到破坏时,我们希望有个主体来纠正它,通常而言这个主体应该是政府。但在平台经济下,政府的监管受到了三个方面的挑战:首先,平台的监管理念已经落后;其次,政府的监管能力欠缺,很难深入到平台经济内部;最后,新技术的迭代也带来了更多的监管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实际带来的问题是:信息更加独立、平台的开放程度更高,政府更加难以深入到平台内部进行监管。在此背景下,一个大趋势是政府应该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分割出来交给市场的主体——平台。
让平台参与到治理体系之中
平台的可持续发展一定要在用户利益之间实现平衡。如果平台上某些利益主体的诉求不能够得到持续的满足,大家就会脱离这个平台,平台生态就会瓦解。
从这方面来讲,平台本身有主动治理平台生态的意愿。同时,在一些大数据技术的加持下,平台有能力实施监管和治理。这就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让平台参与到治理体系之中。
同时,由于平台也有自己的商业利益的诉求,这种诉求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比如用户的隐私保护问题、反垄断问题等,所以政府应该扮演的角色是对这些平台因私利诉求可能导致的扭曲进行监管和治理。
我们要构建政府的平台治理体系,政府对平台的自我治理提供间接的监管,并提供监管的激励。
一方面,对平台行为进行监管,例如关于平台的反垄断、隐私与安全规制问题;另一方面,对平台生态参与者进行监管,政府可以直接绕过平台,对平台生态内的各个主体进行直接监管。例如,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开始对网络销售产品进行直接产品监督抽查。
编辑/车玉龙 统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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