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古建筑修复工程中的可识别性意识看真实性的本土化

  • 来源:建筑与文化
  • 关键字:真实性,本土化,本体性历史价值
  • 发布时间:2024-12-23 14:54

  文/吴锦怡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硕士研究生

  摘要:文章提出可识别原则的本质是维护作者真实性、尊重历史真迹。基于此,通过研究对比大慈延福宫维修计划、历代帝王庙油饰彩画修复和养心殿研究性保护项目三个不同时期的工程案例,文章分析了我国古建筑修复工程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意识,进而讨论真实性原则的本土化。文章探讨了在“非物质”因素主导真实性判断的语境下,可识别性的适用范围,并对可识别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思考,得出了本土化真实性中,“非物质”因素始终为首,“物质”因素逐渐增强的发展现象。

  关键词:可识别性;真实性;本土化;本体性历史价值

  引言

  近代以来,西方权威话语下的保护原则传入我国。在文化多样性的背景下,可识别性与真实性原则一直是核心议题。笔者通过分析保护原则的本质,对我国的古建筑修复工程是如何将国际原则与本土情况结合,如何展开具体操作,其中体现了怎样的真实性认识进行探讨,旨在为文物保护理念的研究作出贡献。需要明确的是,修复工程以保护为本,任何观点碰撞都不应迷失根本目标。

  1可识别性的本质与适用范围

  可识别性原则,为国际文物保护领域的普遍原则之一,视其源起,《威尼斯宪章》的描述揭示了其与真实性原则的密不可分。故围绕真实性的争论波及可识别性是必然的,但一些未探本质而进行的错误分析是需要避免的,因其会导致可识别性和真实性在我国传统建筑文化环境中的认识偏差,甚至形成文物保护事业中的迷障。

  1.1可识别性的本质

  《威尼斯宪章》提到:“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有现代标记。”“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1]揭示了可识别原则的本质:维护作者真实性[2,3],尊重历史真迹。

  其动机性的本质正是本文辨别后述修复工程中可识别性意识的基本标准。若历史意识不在,真迹意识不在,原作意识不在,可识别性意识自然也不在。因此,判断可识别性意识的根本在于实施动机,而不是项目成果,毕竟保护修复项目做到“不可识别”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有人提出自己技艺高超以至“天衣无缝”,暂且不说这种做旧、作伪行为与保护完全背道而驰的实质,只结合现实思考其手段,就能明白没人能做到雁过无痕,终会暴露在研究发掘之中,且保护都谈不上的行为又何谈其可识别性意识。

  综上,可识别性的本质是一种出于保护历史真迹的目的,而不仅是“有所可考”的结果。

  1.2可识别性与真实性和本体性历史价值

  固然,《奈良真实性文件》与之后的《西安宣言》《北京文件》等扩展了《威尼斯宪章》为当时西方遗产保护界的权威话语所限制的真实性的“非物质”范畴[4],肯定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遗产的历史价值,但可识别性因其本质和具体操作逻辑,从未与“物质”解绑。

  作者真实性原则是为维护本体性历史价值[5],可识别性原则又是作者真实性原则的外显。故当遗产具有本体性历史价值,在保护时,就无法脱离作者真实性和可识别性的限制。

  1.3可识别性适用范围

  面对具有本体性历史价值的遗产,当时刻用可识别性原则进行自我约束。这是从业者认清个人身份为保护者,不是工匠,更不是创作者后,自觉形成的尊重历史真迹的意识,以及不形成任何作者层面的模糊现象的基本道德要求。

  随着真实性的范畴向“非物质”方向扩展,“精神”和“感觉”被肯定,东方文化背景下,遗产的“物质”和“非物质”真实性复合构成被广泛认可,且后者的重要性逐渐明确,但由此产生的对我国传统建筑修复中可识别性的否定态度并不可取。

  此类观点常采用的案例为伊势神宫的“式年造替”,即周期性对建筑进行拆除,而后原结构、原形制、原材料、原工艺地复建。其认为若在此过程中采用可识别性会使其逐渐脱离原样,反而消减了遗产的真实性,进而又论证其他文化底蕴深厚、具有高度精神价值、按传统方式修复的遗产也不该使用可识别性操作。但“式年造替”所体现的是一种脱离物质本体的、不具本体性历史价值的遗产,其关键在于:在建造之初,进行“周期性复写”活动就作为目的诞生了[3]。而我国建筑遗产,绝大多数无法脱离物质本体,进而不可能不具有任何本体性历史价值的[2]。且从古至今,我们对建筑所进行的部分或整体的修复或重建,极少数是出于要进行“周期性复写”类活动。

  因此,中国古建筑修复工程中,可识别性原则是不该被否定的,即便真实性的“非物质”成分在本土化的过程中被放大,可识别的具体操作产生了本土转化,“物质”因素和真迹的存在仍具有普遍性,可识别性原则在我国文化环境下仍适用于所有具有本体性历史价值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

  2古建筑修复案例中的可识别性与真实性分析

  2.1大慈延福宫维修计划

  2.1.1本体及维修计划的基本概况

  大慈延福宫是组以明代建筑为主的建筑群,1990年被列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又称三官庙。1952年,由于建筑局部垮塌,三官庙启动了一次维修计划,方案编制由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整会”)承担。1952年9月至1954年6月,文整会先后编制了四套方案,最终落地的只有紫薇、青虚、青华三殿的消逝和一堆记录档案[6]。

  2.1.2“实用器”到“遗产”

  1952年,三官庙发生局部坍塌时,其使用者为当时的北京建设局。由于1930年左右三官庙就已被明确为明代遗存,建设局自知无权擅自处理,便向房管局致函望文整会提出建议,函中道:“……查此庙房系明代古建筑,你会前已勘查有案,对该庙房屋有无保留价值能否修建兹抄附原件系你会迅予解决……”①但这不代表他们已具有“保护遗产”的意识,因为建设局对三官庙的认识依旧停留在“实用器”层面,维修或拆建这座“明代古建筑”只是希望恢复功能以继续使用,这也是当时社会对古建筑普遍看法。另一个对当时社会的建筑“实用器”思想的有力佐证:1952年8月,房管局在文化部社管局同意修缮后,文整会方案编制阶段,就致函要求在三官庙内新建三间平房,原因是后三殿的坍塌导致职工无处可住,需要新房以提供住所。虽然文整会迅速表示不同意,并给出了维修方案和价值鉴定书,但后三殿还是在“危房”身份引发的多重压力下,于第二套方案中被清退处理,并实施。

  函件往来之下,展现的是“实用器”向“遗产”过渡的时代背景。且当时的文物保护工作者自然已具有了维护真实性的意识,但对“非物质”真实性有绝对的偏向。

  2.1.3维修计划体现的“非物质”真实性主导地位

  三官庙的价值鉴定报告和各修复计划一方面提到:“……尚有许多明代特征,如平面布置,有许多是减柱造的,山花用雕花砖……绝对不同意拆除。”②“……在结构方面,减柱造的做法是清代所没有,即使载明的也是罕贵的……凡此种种都证明该宫建筑是绝对须得到人民的爱护……”③等;另一方面又说:“将青虚殿、青华殿拆除暂不修复,然后利用拆下来旧料将大殿后的后殿……照原样修缮齐整……”④“旧料一律交付文整会,用于古建筑修缮或正定隆兴寺工程用”。两方对比,便能看出“非物质”因素在体现本土化真实性时的绝对主导地位。

  但以上论据并不代表当时文化语境下的真实性完全脱离了“物质”层面,因正是同一时期,同一批人,反对“修旧如旧”的做旧行为,指出:“作旧处理”就是造假,失去了“纪实性”和“可读性”[7]。可见其“可识别性”意识,体现了当时的文物保护者具有“物质”真实性概念。

  2.1.4可识别性意识与记录建档手段

  首先,三官庙维修计划完整保留了工程档案,但并不能证明这是当时采取的可识别性措施之一,因其记录建档的目的并不明确。记录工程档案也很可能与旧时立碑、撰史的性质相同,即单纯出于书写自己的行为历史,也可能是为了“原样修缮”;其形成可识别的结果,也只是刚好为保护研究所用而被今人赋予的新功能。

  其次,许多探索传统建筑可识别性措施的研究中提到:若出于构造复杂,在修复中很难在实物层面实现可识别,为做到真正可识别,应当使用一些非实物手段进行记录建档,通过大量的影像、图纸和三维模型相结合进行描述,这是出于对历史真迹的尊重而产生的自我要求。而从当年的那套工程档案的翔实度来看,很难说它是出于可识别意识形成的。

  以上侧面体现了当时文物保护界对“历史真迹”和“物质”真实性的认识不足。

  需要注意的是,以记录建档为可识别方式是在实物层面操作困难时,或一味要求物质感官上的可识别会形成“非物质”真实性缺失时,不得已而为之的兜底项。其不能成为修复时预设的退路,否则会导致对历史真迹的忽视。

  2.2历代帝王庙油饰彩画修复

  2.2.1油饰彩画及两种修复方案

  历代帝王庙的油饰彩画遗存,是其三次主要的建造活动的历史见证,做法展现了不同历史时期特征,是宝贵的研究资料。修复计划启动时,油饰彩画室外地仗已经脱落,外檐彩画基本无存,只少量附着在木构件表面,室内彩画保存情况相对较好[8]。当时对其油饰彩画的修复提出了两种方案[9]:

  方案一:保留那些附着在木构架表面的地仗,已离骨但没有完全剥落的回贴,完全剥落处补做地仗和彩画,然后做旧到接近油饰彩画保留部分的状态。

  方案二:对外檐油饰彩画全部重做。通过对尚存彩画纹样进行锤拓,从原件直接获取纹样信息,不清楚的地方仔细研究,然后进行接描,最后根据拓取的彩画纹样作为谱进行重绘,以确保彩画能够按原状恢复。

  最后实施的为方案二。

  2.2.2其“可识别性”操作和真实性问题

  历代帝王庙彩画重绘时,在景德崇圣殿西山面保留了一间旧彩画,并称之为解决“可识别”问题。但是只要结合可识别性的本质重新思考,就能发现其所称“可识别”与保护原则中的“可识别”并不一致,关键在于其实施动机与维护历史真迹无关。

  其言:“……如果该古建筑仍遗存有可辨认的旧彩画痕迹,而且经设计和专家鉴定确认为是按原状恢复的纹样……在彩画修复中不仅可以确保不改变彩画原状,同时对今后建立古建筑资料档案,储存第一手原始彩画资料……”[10]

  首先,结合历代帝王庙重绘彩画的具体操作,可以发现,其所说的“原状恢复”虽在形式和材料上尽善尽美,但“锤拓、踏描、作谱、重绘”的操作手法与传统做法大相径庭。《北京文件》认可我国重建行为时提出:“任何维修与修复的目的应是保持这些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完好无损。在可行的条件下,应对延续不断的传统做法予以应有的尊重,比如在有必要对建筑物表面重新进行油饰彩画时。”然历代帝王庙的彩画重绘,既没有保持其“物质”真实性,又无视了修缮传统的“非物质”真实性。其二,“原始彩画资料”并不是拓描的谱子,而是被清除的真迹本身。

  此外,方案提到除保护木骨、美化建筑外,彩画还具有体现建筑等级、昭示建筑功能的作用,而油饰完好的状态正可以体现这些功能,从而表现其“历史真实性”。不能否认重绘后的彩画具备此类功能,但原有彩画在清理、回贴和加固之后同样可以达成。且方案对自身真实性的叙述,体现的是其缺少对重绘后的彩画是某种意义上的赝品的认识。

  多处可见,历代帝王庙的彩画修复方案对彩画所带有的本体性历史价值和作者真实性认识有部分不足,且景德崇圣殿西山面的一间旧彩画并不是出于可识别性意识,而是为了留样和体现彩画恢复工艺。文章并不完全否定价值取舍权衡后的方案,也肯定留样的操作,只分析其可识别意识,以窥当时从业者如何理解本土遗产的真实性。

  2.2.3方案形成过程和理念体现的一些可识别性误区

  通过方案的阐述和对我国古建筑保护修复的一些看法,可以观察到几个今天仍需注意的理解可识别性的误区。

  先是部分研究常用古人印记、题记、碑记和“物勒工名”论证“可识别性”在我国早已有之[11]。在建筑及其构件相关领域,这些形式,多是出于彰显功绩或监管政策。且前人对房屋的理解是“实用器”,没有“原作”概念,更不用提有可识别意识。

  再是有些理论认为不同时期特征的区别是“可识别性”意识的体现。大多年代久远的古建筑都具有不同时代痕迹的叠加,是因古人的建造活动不会脱离其时代特征,今天我们能做分析鉴定是建立在建筑史学研究的基础上,并非古人为刻意留了可识别的门路。

  还有研究提出国外“可识别性原则”不追求整体统一和谐。首先《威尼斯宪章》中说明“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直接体现西方遗产保护界的权威话语下,并没有不追求整体统一和谐。其次,对于此误解,我们真正要注意的是避免对可识别性的逃避心理,以及过度在意东西方之间、权威话语与文化多样之间孰高孰低,导致的变相文化焦虑。最终目的是减少我国古建筑保护修复事业上不必要的迷茫。

  2.3养心殿研究性保护项目彩画保护方案

  2.3.1保护方案总体说明中的可识别性和真实性意识

  该项目的方案阐述,对真实性原则进行了简单概括,并明确指出:非历史原物和后期干预要予以区别和说明[12]。首先,该项目提到“历史原物”和“后期干预”的概念,指出要区别说明,这是其操作具有可识别性意识的体现,故对于“历史真迹”的关注、对本体性历史价值的认识也蕴含其中。此方案是“物质”真实性在国际保护原则本土化过程中,逐渐被我国文物保护者重视起来的表现之一。

  2.3.2彩画保护方案中的可识别性

  养心殿区建筑彩画保护方案分五种:(1)现况良好的大多部位按原状保护;(2)外檐部位残损处,采取保护、修整和加固措施;(3)部分缺失处进行修缮复原;(4)已经为后人所重绘,但质量较低的,需找寻依据,按历史原样复刻;(5)为能完整体现真实性,而应有的,但目前已失的部分,同样采用严格考据后复原的方式。

  这里主要对“修补”时的可识别操作进行讨论。其提出了三种“修补”方式,具体实施思路如下:

  第一种,先进行地仗层和彩画颜料层的除尘、清洗以及回贴加固,之后在缺失处补做地仗层,但不进行彩绘。方案中明确谈到,其目的是提供可识别信息,及哪些部分为后人修补的部分。此可见其对作者真实性的维护。

  第二种,同样先进行地仗层和彩画颜料层的除尘、清洗以及回贴加固,缺处补做地仗,但最后选择对彩画层进行重绘,通过颜色效果的不同,做到新旧有别。

  第三种,依旧是先除尘、清洗、回贴加固,后缺处填地仗、绘彩画。不过补绘的思路是“色彩随旧”,但要“远看相似,近看有别”。

  从其对操作思路的描述可以看出,三种方式都能达到可识别的结果。且其工艺具有一定真实性,与世纪初历代帝王庙彩画修复工程相比,符合前述《北京文件》提出的要求。再者,第一种方案的表述,切实体现了其在作者层面的可识别性意识。

  2.3.3彩画保护与匠作作品的“物质”真实性

  因养心殿及故宫的特殊定位,彩画修复方案涉及许多理念问题。从上述三种修补方式来看,其虽都具有可识别性,但究竟如何具体操作还未可见,且保护方案的提出伴随着“彩画保留”还是“彩画见新”的争论。不过从过程来看,关于彩画等匠作作品“物质”真实性的认识确有明显提升,本体性历史价值的地位得到提高。当然,“非物质”因素在本土化真实性的判断中依旧占据首要地位。

  3对可识别性操作未来发展的思考

  在传统建筑的材料、构造和精神内核等多重因素下,较完备的可识别性操作系统至今没有形成,且实际操作的困难又会强化认识的困惑。重庆湖广会馆保护修复工程对木构建筑的可识别性操作进行了一番探索,实践方法如减少新构件细部特征、为新构件添加年代和生产厂家的信息,以及通过木构表面漆层形成新旧对比[13]。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都会随传统建筑复杂性的上升,而遇到新的困难。

  文章提出可识别性的本质,尝试破除认识误区,以望驱除部分迷障,强调任何具有本体性历史价值的遗产都不该逃避可识别性原则,而对可识别性的具体操作方法仍需持续结合实践展开研究。

  结语

  从西方话语的真实性原则本身来看,其经历的是从“物质”到“非物质”范畴的扩展。但从本土来看,自20世纪50年代,真实性在我国体现了“非物质”因素为主导,“物质”因素渐强,但始终处于次要地位的特点,同时伴随着“真迹”和本体性历史价值意识的增长。

  以往研究谈论真实性在我国的发展时,常将本土的和国际的一并论述,单就世界范围给出“物质”因素居先,“非物质”因素地位上升的结论,侧重于真实性在多元文化下的整体发展。本文则重在讨论我国如何认识传统建筑的真实性,分析了其自身发展特征,为遗产保护原则本土化的研究提供了较新的视角和观点。

  注释:

  ①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为朝内三官庙内一部房屋年久失修请速详勘能否修建由》[(52)文85号]。

  ②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为建设局道路工程事务所拟在三官庙新建平房三间我会不能同意由》(发文字第177号)。

  ③函件原文:《为大慈延福宫碍难同意拆除附——梁委员复函请查照转知由》。

  ④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呈报大慈延福宫残毁情形祁提示修缮原则》(发文字第146号)。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中国国家文物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

  [2]UMBERTO ECO.The Limits of Interpretation[M].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4.

  [3]陆地.建筑遗产保护、修复与康复性再生导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

  [4]王巍,周悦煌.建筑遗产“真实性”的再认识及其本土化表达[C]//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史学分会,北京工业大学.2019年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史学分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9:75-80.

  [5]陆地.本体与符号——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探源[J].建筑遗产,2021(01):78-87.

  [6]查群.中国文化遗产的早期保护实践(二)1950年代北京大慈延福宫(三官庙)维修计划始末[J].中国文化遗产,2019(03):74-85.

  [7]孔庆普.城:我与北京的八十年[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

  [8]王来福.历代帝王庙修缮工程纪实[J].古建园林技术,2004(03):17-27.

  [9]马炳坚.从历代帝王庙维修保护的实践看我国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的特殊规律[J].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05):311-331+375.

  [10]蒋广全.历代帝王庙保护修缮工程的油饰彩画设计[J].古建园林技术,2004(03):28-33.

  [11]王文涛.“物勒工名”——紫禁城宫殿建筑琉璃瓦件款识中的匠与作[J].故宫学刊,2021(01):224-232.

  [12]杨红,赵鹏.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中三个关键问题的思考——以故宫养心殿建筑彩画研究与保护为例[C]//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史学分会,北京工业大学.2019年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史学分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2019:389-406.

  [13]冷婕,张兴国.探索木构建筑修复中的可识别性原则——以重庆湖广会馆保护修复工程为例[J].新建筑,2011(02):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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