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吒之魔童闹海》看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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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6-28 17:02
■ 田 诺(整理)
为举办好上海市文联2025年“全国文联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市文联凝聚力量、上下联动,在活动形式和服务方式上进行了新尝试、新探索。不仅有精彩纷呈的主题展览,还有紧扣热门话题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讲座。
2025年4月21日下午,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徐倩倩,在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结束后,作了题为《从〈哪吒之魔童闹海〉(简称《哪吒2》)看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创意的法律铠甲与商业密码》的专题讲座。
知识产权护城河如何构建
对《哪吒2》这样的超级IP来讲,最大的收入金矿一定是后续的商业授权和开发。做商业授权的前提,都是要构建一个自身的良好的知识产权体系。公开信息显示,饺子导演控股的霍尔果斯可可豆动画公司已经登记了490多件作品的著作权,另一家成都自在境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登记了190件,加起来就六七百件,这是动画电影史上所未有的。
包括电影剧本、角色形象、电影音乐、特效,甚至每一个场景设计……都进行了登记,也就是应登记尽登记,几乎覆盖了《著作权法》所有的作品类型,武装到每一个小配角、小道具,连石矶娘娘的那面魔镜都有自己的著作权登记。甚至根本不知名的,比方说农民A、农民B、士兵1、士兵2……也都有自己的著作权登记。可以看到,片方实际上采取了“全登记”的模式,这样的版权堡垒就非常坚固了。
那商标部分呢?也是主要由光线影业去申请注册。大概有2 2 0 0多件商标,几乎覆盖了这个商标类别里的45个类别,涵盖了影视、玩具、服装、食品等。一般在某个IP火了之后,就会有很多人去抢注名称相似的商标来蹭热度。有鉴于此,光线影业事先就一些衍生词汇进行了防御性注册,比如说“哪吒重生”“魔丸哪吒”“魔童哪吒”……甚至“哪托”,已经到了这种程度。我们还没有见过一个动画电影,把导演的名字——就“饺子导演”这四个字进行了45个商标类别的全类别保护。事实上,饺子导演确实是一个很有个人魅力的导演,他的名字本身也是具有很强的商业价值的。所以片方把他的名字进行商标注册是非常具有前瞻性的。
专利保护这块呢?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片方总共为11个角色的外观都申请了外观专利,一些制作动画的方法还申请了发明专利,可见在专利方面的保护也是极其严密的。
从《哪吒2》的知识产权构建来看,它采用了著作权、商标、专利多维度的保护体系,而且在2019年《哪吒之魔童降世》诞生时,片方并没有注册得这么全,所以在维权方面,就遇到了一些问题。到了《哪吒2》他们就边创作边注册,并不是等电影上映后再统一去注册,这样就有了一个前置性的布局。
在维权方面,片方也借助了一些AI技术手段去辅助维权。比方说,数字水印、AI维权监测、区块链等技术,可以大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你在电影院“盗摄”过吗
《哪吒2》上映以来,其实也有一些常见的侵权纠纷。首先是盗摄问题,大家是否曾经在电影院里随手用手机拍一下电影画面发朋友圈?这个行为可能会涉及侵权吗?何谓盗摄?就是用一些拍摄设备对着电影画面进行拍摄并且进行发布的行为。网上那种“9.9元看全集”的盗版链接,画面质量很差,通常是用手持设备在电影院里偷拍的,甚至画面中还会出现其他观众走动的身影。这种“盗摄”,很显然属于侵权行为。《电影产业促进法》里明确规定不允许对正在放映的电影画面进行录影。其次,未经版权人许可进行翻拍,并发到网上,其实也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显然也是侵权行为。有人说,如果我只是拍了电影画面放到网上,并不因此盈利,也算侵权吗?答案是:也算侵权。因为侵权行为并不以是否牟利为前提,只要没有经过版权人许可,擅自进行复制、传播的行为,就侵权了。
还有人说,如果我就拍一两张照片发到朋友圈,就表达一下我对这个电影的喜爱,这个难道也是侵权行为吗?这就要分情况讨论了,它涉及《著作权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叫作“合理使用”,即在特定情况下,比如说为了个人的研究、学习、欣赏,或者为了介绍某一部作品,必须适当地引用一些片段,这样的行为即使未经版权人许可,也不构成侵权。
如果是发一两张电影画面到朋友圈,我个人认为是不构成侵权的。但如果拍了很多,而且就像《哪吒2》这样带有悬疑色彩、反转情节的电影,如果你剧透了一些关键情节,就可能影响其他人的观影体验。
有个朋友跟我说,他不打算去看《哪吒2》了,因为“已经在朋友圈看完了”。就是很多人把屏摄的照片甚至小片段发到网上,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超越了“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它是构成侵权的。不仅构成对电影的侵权,如果影院事先告知过不允许使用手机进行拍摄,那么屏摄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了违约。所以如果你要在电影院里“打卡”,那么我们建议可以拍摄电影票,或者引用官方发布的海报等。
“二创”避坑侵权的关键是“合理使用”
除了“ 盗摄” , 还有关于“二创”的法律风险。随着电影的热映,短视频平台往往会掀起“创作”热潮,《哪吒2》在网上就有很多“二次创作”,有的是二次剪辑,有的是对影片进行“逐帧解析”,有的甚至把敖丙的形象改编成同人作品、漫画作品,或者用AI根据影片中的形象重新生成动画作品。
“二次创作”是否存在侵权的法律风险,首先要看片方的态度,其实片方对“二次创作”的态度一直比较暧昧。因为如果有很多人参与到“二创”中来,对于推动原作品的传播、提高原作品的热度是有利的。所以片方一方面鼓励“二创”,一方面又怕你用“二创”作品盈利,或者反而降低了观众去看原作品的意愿。
所以“二次创作”要格外注意,像《哪吒2》这部电影,片方是明确同意大家进行“二创”的,所以大家可以放心地进行“二创”,因为你已经获得了版权方的授权。
如果有的版权方态度暧昧不明,那就要注意“合理使用”的限度了。首先要从使用目的上来看,有些账号进行“二次创作”,实际上是为了带货,或者说账号本身有牟利功能的,那它做“二创”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有盈利目的。其次是使用方式的适度性,所谓“最小必要”原则。就是你在引用原电影片段时,能少则少,能短则短。最后是看对市场影响的损害性,如果你把《哪吒2》做了一个混剪,把影片精华部分“二次剪辑”后发布,这种行为对原电影实际上起了“替代”的作用,也不具备“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对原电影的市场收益会产生负面影响。
侵权还是致敬,边界在哪里
第三个问题,网上讨论得也比较多,影片中有个情节是哪吒被敖炳附身,与1979年上海美影厂拍摄的《哪吒闹海》中的哪吒形象非常相似,有人认为《哪吒2》有侵权嫌疑,也有人认为这属于对电影经典的“致敬”。侵权和致敬,边界在哪里?哪吒的银幕形象,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上海美影厂摄制的美术片《大闹天宫》,片中的哪吒形象是一个类似于娃娃的形象;第二部是1979年的《哪吒闹海》,片中哪吒形象也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再到2003年的动画片《哪吒传奇》,2019年的《哪吒之魔童降世》,2025年的《哪吒之魔童闹海》,哪吒形象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其中有一些共同元素,比如头上扎着两个发髻,系红头绳,齐刘海,丹凤眼,手持乾坤圈、红缨枪,脚踩风火轮……大概是这样的一个形象,但是在具体细节的呈现方式上,例如服装、五官,以及整体形象方面,每部作品都有其个性化的设计,这些独创性的表达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那如何理解“抄袭”呢?简单理解就是为了蹭热度,照抄一个经典形象,包括造型、服装、动作设计等全盘照抄,换言之两个形象之间存在明显雷同。那么“致敬”呢?一般是指借用一些经典的符号,进行创新性的改造,形成独立创新的美学表达。
《哪吒2》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权呢?我们一般判断侵权与否,有个最基本的原则叫“接触+实质性相似”,大家以后都可以用这个小原则来判断一个作品是否侵权。所谓“接触”,就是后发作品的创作者有没有机会接触先发作品,美影厂的《哪吒闹海》是公映作品,那么后来的创作者当然被推定为是有机会接触的,这标准是很容易满足的。更重要的是,前后两个哪吒形象构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就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抽象、过滤和比对的方法,比如说双发髻、齐刘海、丹凤眼,这些可能是最早来源于年画娃娃的形象,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元素,大家都可以用。
抽象,就是先把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排除掉;过滤,就是过滤一些通用的情节,《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拍摄同一个“哪吒闹海”的故事,会有千差万别的表达,《著作权法》只保护具体的哪吒形象,穿什么衣服、梳什么发型、五官的形状…… 这属于具体表达。而我们要过滤掉的是一些通用的部分,像是一些公有领域的元素。最后是比对独创性表达,首先是细节比对,眉毛侵权,眼睛侵权,还是嘴巴侵权?逐一比对,是否相似。最后再从整体观感上比对。譬如敖丙版哪吒只是五官上有些相似,但是如果考量整体造型,就很不一样,从服装到细节设计,都是不同的。
还可以从意图看是抄袭还是致敬。在《哪吒2》里,导演致敬的意图还是比较明显的,因为在附身情节之后,太乙真人就说了一句:“哎,这个才像是正版嘛。”这通常被解读为是导演在致敬1979版的经典哪吒形象。饺子导演在各种采访里多次讲到,他非常喜欢美影厂的全系列电影。
最后就是通过普通观众以及一般市场的反应来判断, 如果《哪吒2》对哪吒形象的改动,导致原来美影厂版的《哪吒闹海》上映或者影片周边销售受影响,一般会认为它有侵权的表现。那么,在《哪吒2》放映后,并没有上述的负面情况出现,相反美影厂主动肯定了饺子导演这样一个致敬的行为,甚至说《哪吒2》的热映使观众又回想起那个我们曾经喜爱的经典的小哪吒形象,很多人又把老电影找出来重温。对美影厂来说,它是一个积极的正面的推动效应,从这些角度分析下来,我个人倾向于《哪吒2》不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