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行“利息门”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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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9-25 17:24
“也不排除在当初制定计结息规则的时候没有考虑那么细,到后面发现问题,要纠正前面的会很麻烦,要通过财政部,还涉及所交的税”
“我已经心灰意冷了。”南京市民张永康说,他认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下称“江苏建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计算有误,但他对问题的解决感到悲观。
张永康在江苏建行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20万元,按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他计算出15年内还完贷款要多支付100多元利息,这其中是一个不经意的细节在发挥作用。
“摊到每个人头上的钱并不多,但所涉及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人太多了。”张永康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数量太大,建行不可能去解决。”
早在2008年12月17日,在“天涯论坛”上有网友“金陵侠士”发帖称“江苏建行恶意侵占60万房奴数亿血汗钱”。
2009年2月12日,南京市民王萍将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告上法庭。当月16日,南京市民蒋正红将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告上法庭。她们的理由均是“建行江苏省分行因利息计算系统错误侵占了自己的利益”。
一时间舆论纷纷,江苏建行“利息门”风波由此而起。
利息
对于所谓的江苏建行的“系统错误”,蔡之兵称之为“精心设计的陷阱”。蔡之兵,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王萍和蒋正红的诉讼代理人,他成为与江苏建行正面“冲突”最多的人。
8月22日下午,蔡之兵以蒋正红为例向本刊记者解析了江苏建行“系统错误”的生成原因。
2002年1月28日,蒋正红购买了南京市金城花园的一处房子,因购房资金不足,向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中山支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蒋正红的贷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15年。
在合同第五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中,双方约定还款日为每月15日,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时,首月和末月的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其余各月按整月计算。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这无疑是当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最常用的还款方式。作为还款人,蒋正红每个月要还银行固定金额821.33元,还款明细表显示,利息起算日为2002年1月28日。
“2002年2月16日,是蒋正红住房贷款的首次还款日,根据人民银行各类储蓄存贷款计息规则,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这一时间点上,她要按照实际天数来偿付10万元贷款的利息。”蔡之兵说,“这个实际天数是从1月28日到2月16日一共是18天。”
依照贷款合同,首月的贷款利息要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在获取贷款的这18天内,蒋正红需要支付的利息应该为279.00元。但是在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实际的扣款明细表中显示,2002年2月16日扣除蒋正红本息821.33元,其中利息511.50元,比计算出来的利息279.00元多出了232.5元。
这多出的232.5元是如何得来的?蔡之兵说,“蹊跷就在其中。”
天数
“贷款本金和月利率没有变化,唯一的可能是天数。”蔡之兵说,蔡之兵根据利息计算公式反向推导出,建行首次扣款的计息天数并不是18天,而是33天,多出来的15天正好是扣款日到当月月底的天数,“这段时间的利息应该在下一期扣款日再计算。”
蔡之兵表示,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在计算蒋正红首次还款天数时,将第二个月的30天全部计算在内,而不是合同约定的实际贷款天数。这样一来首次还款中就多支付了15天的利息232.5元。
对于10万元贷款而言,这似乎微不足道。但这小小的“变化”却改变了贷款明细表的本来“面目”。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每期还款额相同,总是优先偿还贷款利息,再还本金,利息与本金此消彼长。在首期还款中,多支付了利息,就自然缩减了本金,继而导致贷款的本金余额增大,第二个月的贷款利息也由此相应增大。”蔡之兵说。
于是,在蒋正红等额本息还款额度821.33元内,在首次还款中因为多还了232.5元的利息,本金也相应地少还了232.5元,本金余额相应增大,后面的利息也相应增大。
依照蔡之兵的推算,如此一步错,步步错,只要在首次还款时多计利息,将导致之后每个月的贷款利息都增高。虽然利率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几经变化,但因为首次还款时导致的本金变化,总的还款额仍然会增高。
2008年12月30日,蒋正红提前还清贷款。在这个时间点上,本金余额为63868.10元,而根据推算,如果没有发生系统性错误,蒋正红应该偿还的余额为63717.32元。
蔡之兵说,如此一来,在六年多共计83个月的还款过程中,蒋正红实际多支付给银行150.78元。
交涉
早在2008年11月6日,蔡之兵就代表客户前往建行江苏省分行进行交涉,要求建行江苏省分行向客户道歉并赔偿损失。
时任建行江苏省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主任丛华昌在回答蔡之兵的质疑时表示:“建行的计算系统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客观上我们已经改进了,我们的金融体系正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丛华昌所说的“已经改进了”是指2007年3月底,建行江苏省分行调整了利息计算系统,由月中统一改为月底结息。
对此,蔡之兵说:“从2007年3月之后新增的住房按揭贷款将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在此之前贷款的客户,由于错误已经发生,而且是系统性错误,只能一直错下去,成为无法纠正的错误。”
对于所涉金额,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认识,建行江苏省分行方面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与客户单独沟通,二是建议客户走司法渠道。双方不欢而散。
建行江苏省分行宣传科一位胡姓女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丛华昌如今已经转任调研员,要采访他必须经过宣传科,而宣传科暂时联系不上他。
蔡之兵向本刊记者介绍,2008年12月6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早安江苏”栏目播出了《江苏建行被疑侵占客户数亿资金》的节目,对建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利息的计算过错进行了披露,“之后,我接到了数以百计的咨询电话。”
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1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95万亿元,建行一家就占了23%,个人房贷余额近7000亿元。“通过公开的报道数据,初步估算建行如此‘系统错误’所涉金额是个天文数字。”蔡之兵说。
解释
“这个事情,银行应该提前告知客户,主要是沟通问题。”9月7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利率市场科科长王远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王远华介绍说,关于江苏建行房贷客户反映利息计算错误问题,江苏建行曾向建行总行汇报过,建行总行也向人行汇报过,他也曾专门跟踪了解。
至于这样的“问题规则”是否来自人行的规定,王远华表示,人行管的是很大的方面,一些具体的细节并未去管。
王远华介绍,人行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对哪天扣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2005以前是统一的,之后放开了,目前各家的情况都不一致,“这个问题,制定政策的人应该很清楚,但银行的客户经理可能基于个人的素质,加之大家都在竞争,最终导致解释说明不到位。”
对于由此产生的舆论风波,王远华认为银行与客户直接好协商,但律师参与进来就把问题复杂化了,“一方面是推动了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是为了个人出名将小事变成了大事。”
王远华说:“2008年住房贷款的利率下限下调,按照合同约定一些老客户不应该享受,但在方方面面因素的作用下,银行也让出了很大一块利润,但没有人去算银行让利了多少钱。”
判决
2009年2月6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蒋正红起诉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一案,蒋正红在诉状中要求建行赔偿被“恶意侵占”的经济损失。
4月1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行是否多收了客户贷款利息,二是建行是否多计算了利息天数。
法院判决认为,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统计处也在“复函”中认定了合同中有关计算公式及计算办法的约定符合人行有关计息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出现不同的计算结果,只有一种情况,即计算过程中存在错误。
在法庭上,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出具了一份与蔡之兵所计算出来的结果一致的应付(收)利息明细表。
法院故而判决:“从原、被告提供的应付(收)利息明细看,双方在第一期,即2002年2月16日的计算结果是一致的,扣款为821.33,利息都为279元,本金都为542.33元,不存在原告所称多收取利息的情况。”
“此之前,受蒋正红委托到建行南京市支行查阅蒋的对账单,但银行拒不提供2002年1月28日至2004年8月的对账单,他们之所以不提供就是便于向法庭出示假的对账单。”蔡之兵坚称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伪造了对账单。
7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因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为由,驳回了原告蒋正红的诉讼请求。而王萍诉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一案,鼓楼区法院受理后至今没有开庭审理。
8月24日,在经过一个上午的“请示汇报”后,建行江苏省分行宣传科的路波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这个事情正在司法处理中,我行不接受媒体采访。”
……
“我已经心灰意冷了。”南京市民张永康说,他认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下称“江苏建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计算有误,但他对问题的解决感到悲观。
张永康在江苏建行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20万元,按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他计算出15年内还完贷款要多支付100多元利息,这其中是一个不经意的细节在发挥作用。
“摊到每个人头上的钱并不多,但所涉及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人太多了。”张永康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数量太大,建行不可能去解决。”
早在2008年12月17日,在“天涯论坛”上有网友“金陵侠士”发帖称“江苏建行恶意侵占60万房奴数亿血汗钱”。
2009年2月12日,南京市民王萍将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告上法庭。当月16日,南京市民蒋正红将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告上法庭。她们的理由均是“建行江苏省分行因利息计算系统错误侵占了自己的利益”。
一时间舆论纷纷,江苏建行“利息门”风波由此而起。
利息
对于所谓的江苏建行的“系统错误”,蔡之兵称之为“精心设计的陷阱”。蔡之兵,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王萍和蒋正红的诉讼代理人,他成为与江苏建行正面“冲突”最多的人。
8月22日下午,蔡之兵以蒋正红为例向本刊记者解析了江苏建行“系统错误”的生成原因。
2002年1月28日,蒋正红购买了南京市金城花园的一处房子,因购房资金不足,向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中山支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蒋正红的贷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15年。
在合同第五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中,双方约定还款日为每月15日,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时,首月和末月的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其余各月按整月计算。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这无疑是当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最常用的还款方式。作为还款人,蒋正红每个月要还银行固定金额821.33元,还款明细表显示,利息起算日为2002年1月28日。
“2002年2月16日,是蒋正红住房贷款的首次还款日,根据人民银行各类储蓄存贷款计息规则,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这一时间点上,她要按照实际天数来偿付10万元贷款的利息。”蔡之兵说,“这个实际天数是从1月28日到2月16日一共是18天。”
依照贷款合同,首月的贷款利息要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在获取贷款的这18天内,蒋正红需要支付的利息应该为279.00元。但是在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实际的扣款明细表中显示,2002年2月16日扣除蒋正红本息821.33元,其中利息511.50元,比计算出来的利息279.00元多出了232.5元。
这多出的232.5元是如何得来的?蔡之兵说,“蹊跷就在其中。”
天数
“贷款本金和月利率没有变化,唯一的可能是天数。”蔡之兵说,蔡之兵根据利息计算公式反向推导出,建行首次扣款的计息天数并不是18天,而是33天,多出来的15天正好是扣款日到当月月底的天数,“这段时间的利息应该在下一期扣款日再计算。”
蔡之兵表示,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在计算蒋正红首次还款天数时,将第二个月的30天全部计算在内,而不是合同约定的实际贷款天数。这样一来首次还款中就多支付了15天的利息232.5元。
对于10万元贷款而言,这似乎微不足道。但这小小的“变化”却改变了贷款明细表的本来“面目”。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每期还款额相同,总是优先偿还贷款利息,再还本金,利息与本金此消彼长。在首期还款中,多支付了利息,就自然缩减了本金,继而导致贷款的本金余额增大,第二个月的贷款利息也由此相应增大。”蔡之兵说。
于是,在蒋正红等额本息还款额度821.33元内,在首次还款中因为多还了232.5元的利息,本金也相应地少还了232.5元,本金余额相应增大,后面的利息也相应增大。
依照蔡之兵的推算,如此一步错,步步错,只要在首次还款时多计利息,将导致之后每个月的贷款利息都增高。虽然利率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几经变化,但因为首次还款时导致的本金变化,总的还款额仍然会增高。
2008年12月30日,蒋正红提前还清贷款。在这个时间点上,本金余额为63868.10元,而根据推算,如果没有发生系统性错误,蒋正红应该偿还的余额为63717.32元。
蔡之兵说,如此一来,在六年多共计83个月的还款过程中,蒋正红实际多支付给银行150.78元。
交涉
早在2008年11月6日,蔡之兵就代表客户前往建行江苏省分行进行交涉,要求建行江苏省分行向客户道歉并赔偿损失。
时任建行江苏省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主任丛华昌在回答蔡之兵的质疑时表示:“建行的计算系统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客观上我们已经改进了,我们的金融体系正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丛华昌所说的“已经改进了”是指2007年3月底,建行江苏省分行调整了利息计算系统,由月中统一改为月底结息。
对此,蔡之兵说:“从2007年3月之后新增的住房按揭贷款将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在此之前贷款的客户,由于错误已经发生,而且是系统性错误,只能一直错下去,成为无法纠正的错误。”
对于所涉金额,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认识,建行江苏省分行方面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与客户单独沟通,二是建议客户走司法渠道。双方不欢而散。
建行江苏省分行宣传科一位胡姓女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丛华昌如今已经转任调研员,要采访他必须经过宣传科,而宣传科暂时联系不上他。
蔡之兵向本刊记者介绍,2008年12月6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早安江苏”栏目播出了《江苏建行被疑侵占客户数亿资金》的节目,对建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利息的计算过错进行了披露,“之后,我接到了数以百计的咨询电话。”
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1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95万亿元,建行一家就占了23%,个人房贷余额近7000亿元。“通过公开的报道数据,初步估算建行如此‘系统错误’所涉金额是个天文数字。”蔡之兵说。
解释
“这个事情,银行应该提前告知客户,主要是沟通问题。”9月7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利率市场科科长王远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王远华介绍说,关于江苏建行房贷客户反映利息计算错误问题,江苏建行曾向建行总行汇报过,建行总行也向人行汇报过,他也曾专门跟踪了解。
至于这样的“问题规则”是否来自人行的规定,王远华表示,人行管的是很大的方面,一些具体的细节并未去管。
王远华介绍,人行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对哪天扣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2005以前是统一的,之后放开了,目前各家的情况都不一致,“这个问题,制定政策的人应该很清楚,但银行的客户经理可能基于个人的素质,加之大家都在竞争,最终导致解释说明不到位。”
对于由此产生的舆论风波,王远华认为银行与客户直接好协商,但律师参与进来就把问题复杂化了,“一方面是推动了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是为了个人出名将小事变成了大事。”
王远华说:“2008年住房贷款的利率下限下调,按照合同约定一些老客户不应该享受,但在方方面面因素的作用下,银行也让出了很大一块利润,但没有人去算银行让利了多少钱。”
判决
2009年2月6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蒋正红起诉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一案,蒋正红在诉状中要求建行赔偿被“恶意侵占”的经济损失。
4月1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行是否多收了客户贷款利息,二是建行是否多计算了利息天数。
法院判决认为,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统计处也在“复函”中认定了合同中有关计算公式及计算办法的约定符合人行有关计息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出现不同的计算结果,只有一种情况,即计算过程中存在错误。
在法庭上,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出具了一份与蔡之兵所计算出来的结果一致的应付(收)利息明细表。
法院故而判决:“从原、被告提供的应付(收)利息明细看,双方在第一期,即2002年2月16日的计算结果是一致的,扣款为821.33,利息都为279元,本金都为542.33元,不存在原告所称多收取利息的情况。”
“此之前,受蒋正红委托到建行南京市支行查阅蒋的对账单,但银行拒不提供2002年1月28日至2004年8月的对账单,他们之所以不提供就是便于向法庭出示假的对账单。”蔡之兵坚称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伪造了对账单。
7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因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为由,驳回了原告蒋正红的诉讼请求。而王萍诉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一案,鼓楼区法院受理后至今没有开庭审理。
8月24日,在经过一个上午的“请示汇报”后,建行江苏省分行宣传科的路波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这个事情正在司法处理中,我行不接受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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