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荣的阿基米德支点

  • 来源:21世纪商业评论
  • 关键字:阿基米德支点,老鼠仓,基金经理,股市
  • 发布时间:2012-07-20 09:14

  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件已并不新鲜,但这个历时两年的案件还是受到了市场高度关注。

  该案涉案盈利金额超过千万元,刷新了老鼠仓案的最高纪录。当事人原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总监李旭利知名度高,市场上有“北有王亚伟,南有李旭利”之说。最高法刚刚发布了有关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此案的判决将对机构行为及市场信心产生重大的影响。

  近两年来,内幕交易案不断增多。2011年,证监会共受理违法违规线索290件,立案调查案件94起,其中内幕交易案48起,占一半以上。

  过去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扶摇直上,成为全球增长奇迹。而上证指数绝大多数时候都在1000-2000点附近的低位徘徊,如今股市更是萎靡不振,难见转机。这其中虽有结构性的因素,但游戏规则的不公平也是关键的罪魁祸首。

  股市的繁荣与否是由市场的选择所决定的,市场的选择又与规则的制定和监管执行紧密相关,这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重罚才是股市繁荣的阿基米德支点。

  从立法上来说,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2005年修改之后的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方才将老鼠仓行为入刑。其中第180条规定,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在美国,自1934年证券法起,就对内幕交易进行了严格约束,随后不断加重处罚力度。1988年的《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自然人的处罚金额可高达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

  虽然有立法的不足,但立法立规是相对静态的,监管执行却是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的,绝大部分立法行为本身就是监管实践所推动的结果。同时,监管的导向和力度更是对市场选择产生着直接的影响。由此可见,监管执行才是立法、执法和市场选择三者关系的核心。

  监管无力显然就是当前市场不公的最关键原因。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时表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这段时间,全国法院审结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才21件。

  这背后既有执法决心的问题,更有执法能力的约束。证监会并未获得侦查、传唤、监听及冻结银行账户等必要的权力,查处相关案件需要严重依赖公安经侦部门配合,一线稽查人员也严重不足。

  没有人不喜欢繁荣,但是繁荣不是救市,不是给政策,更不是请客吃饭,繁荣必须从重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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