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返外逃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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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9-11 10:06
目前,追逃贪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引渡、遣返和劝返。
在这三种追逃方式中,引渡必须是两国之间有正式缔结的引渡条约;遣返属于个案合作,双方要签署司法协助协议,并有两个前提要件,一是被遣返人自愿,二是构成非法移民;而劝返则是指在外逃贪官发现地国家有关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贪官开展说服教育,让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
面对增多的外逃贪官,通过引渡、遣返等方式,不仅时间漫长,而且成功率有限,因此,自2008年以来,最高检察院探索了一种劝返新模式,并初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通过劝返,已有100余名外逃贪官回国接受各级检察机关调查处理。
劝返是一种侦查手段
“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还不多,有司法协助关系的国家和地区也屈指可数。即使有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协议,引渡和遣返也会受到许多限制。譬如,双重归罪原则,死刑不引渡(遣返)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遣返)原则,等等。广东的余振东之所以能从美国遣返回国,是因为他在美国也构成了犯罪,并被美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回国后,也是被判处12年。在美国的服刑时间,中国也予以承认。”最高检察院一位检察官介绍说,“外逃贪官到国外后,大都没有继续犯罪,而是‘安分守己’,追逃难度很大。”
据介绍,最高检的劝返方式一般是这样:贪官外逃后,派出人员到国外直接与其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各种方式,希望其回国。工作做得差不多了,再让国内有关人员与其通话。
“这很需要技巧。既要掌握法律和政策,又要灵活多变。因为机会往往稍纵即逝。云南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是劝返成功的一个典型。如果胡星不回来,有些受贿不好认定。因此,贪官缺席审判制度很难实施,只有行贿人的供述,没有受贿人的口供,法院不敢判。”上述检察官介绍说。
劝返是最高检察院在追逃外逃贪官的侦查实践中,创新出来的一种追逃新模式。此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如北京、上海、广州、江苏等地已有成功经验。因为主要是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说是一种侦查手段或者侦查模式的创新。
“在法律上讲,劝返就是让外逃贪官有个自首的情节,给其相应的宽大处理。”谈起劝返模式的特点,这位检察官认为,“其实,劝返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但效果比较明显,办案效率高。往年,有些案件立案后由于嫌疑人外逃,十几年也结不了案的情况比较常见。譬如,大家比较熟悉的河南省漯河市原市委书记程三昌,外逃十多年了,一直是立案未结,公安部和国际刑警组织都发了通缉令,但一直没能缉拿归案。”
他认为:“当然,劝返模式也并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包括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劝返,还是适用引渡、遣返。但不管是劝返也好,引渡也罢,抑或是遣返,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让贪官回国接受审判。”
劝返需要技巧和谋略
2008年底,有两名官员“出访不归”,一是上海市卢湾区副区长忻伟民,到法国巴黎考察时滞留未归;二是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在法国考察期间“失踪”,后“称病不归”。对这两名官员,都采用了劝返模式,但一个成功,一个失败。
上海的忻伟民,滞留不归后,他的主管领导曾多次与其通话,晓以利害,最后劝返成功,忻伟明表态:“我在国外治病,肯定会回来。”于2008年11月1日回到上海。
杨湘洪“出国不归”,加上此前温州市副市长、时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外逃的大背景,媒体报道引起社会舆论哗然。温州市委派出三人小组到法国劝杨湘洪回国。遗憾的是,杨湘洪避而不见,劝返小组无功而返。
浙江方面在总结劝返杨湘洪失败的教训时,有一句话比较到位---单纯劝返,而没有辅以其他强硬措施。
最高检一位检察官则以胡星案为例,分析了劝返杨湘洪失败的深层次原因:劝返成功的第一步是,先确定外逃者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在全球范围内发布红色通缉令。而外逃者一旦被通缉,再出境或者申请移民就会受到限制。
他以杨湘洪为例解释说,如果发布了通缉令,杨湘洪由法国到南非,就会受到限制,南非完全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杨湘洪入境和申请移民。而中国与法国签有引渡条约,杨湘洪在外逃前并没有取得法国的永久居留权,这样,杨湘洪长期在法国滞留不归,构成非法入境。
在去法国劝返杨湘洪之前,检察机关在查办温州市城市中心区指挥部工程二处处长兼温州市中心区开发公司、江滨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周和进涉嫌受贿案件时,已经发现了杨湘洪涉嫌受贿的线索。目前,周和进受贿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周交代曾向杨湘洪行贿3万元。据此,浙江省纪委在杨湘洪出国前,曾找其谈话。
这位检察官还发表了这样一个观点:杨湘洪除了涉嫌受贿犯罪,还涉嫌叛逃罪。根据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构成叛逃罪。
对照法条,杨湘洪经过批准出国考察,属于履行公务,擅自离岗,在境外叛逃,虽然一时尚未发现其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肯定会给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面对增多的出国不归事件,这位检察官建议立法机关调整叛逃罪的构成要件,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出国不归的,就构成叛逃罪。
确定了外逃者的嫌疑人身份后,劝返的第二个关键因素是“部门协调,恩威并施”。
“劝返需要斗智斗勇,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对外逃者要恩威并施。”检察官举胡星的例子说,“劝返胡星,动用了几百号人,云南省委派出了两位常委坐镇,随时可以调动任何力量。而劝返杨湘洪的3人小组,行政级别较低,在法国劝返期间,杨湘洪宁愿给省委相关领导打电话,也不愿见劝返小组。”
劝返是引渡的“变种”
国际上,虽然引渡的历史比较长,但我国签署的引渡条约并不多,原因比较复杂。而劝返就是从引渡“演变而来”,此前,检察机关在办理引渡广东“二陈”案件过程中就有“经验总结”。
“二陈”原系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园,两人为夫妻关系。1995年两人伙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相关人员,挪用公款4.2亿元,案发后潜逃至泰国。
为隐瞒身份,陈满雄特意整容,并花钱买了泰国籍身份证,更换了泰国名字。有了正式身份后,两人开始利用从银行转移来的钱,兴办多家产业,并购置了两栋豪华洋房和三辆奔驰轿车,成为当地公认的富翁。
陈满雄通过与社会名流打交道和大量捐款,成了当地的知名人士。此外,陈满雄还包养了一个女明星和一个女大学生,光给这位女明星就在市区买了20多亩地和一套别墅。
2000年11月,陈满雄、陈秋园被泰国警方逮捕,并分别被泰国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及非法持有和使用骗取的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10个月和11年4个月。2002年12月26日,中国检察机关将两人从泰国临时引渡回国受审。2005年,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陈满雄、陈秋园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4年。
“因为我国与泰国签署了《中泰引渡条约》,所以泰国在判处‘二陈’刑罚后,同意将他们引渡回国,把犯罪事实查清楚。”这位检察官分析说,“但泰国还有个要求,就是中国在审判完毕后,需再将‘二陈’送回泰国继续服刑。这个引渡模式很独特。”
“二陈”在国内期间生病了,保外就医半年多。按照与泰国的协议,广东高院终审后,要将“二陈”送回泰国继续服刑。“这时,‘二陈’提出,不愿意去泰国了。这对办案人员震动很大,但与泰国签署的是临时引渡协议,人还得送回去。”
“二陈”被送回泰国继续服刑不久,2008年8月,泰国法院最终裁定将“二陈”引渡回中国。“当时,陈满雄曾说,还是回祖国服刑好。一般来说,贪官受教育水平较高,如果在外逃国也面临刑事指控和审判,就有了主动回国的意愿,这就是最初的劝返贪官回国构想。”
劝返模式初具雏形
“概括一下,劝返一般分为两步走:一是贪官外逃后,先将外逃者的犯罪身份告知其所在国,也就是说,让所在国知道这个人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中国正在追缉。其二,派出有关人员到国外直接与其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方式,希望其回国。”
一位检察官概括说,劝返必须具备下面四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二是外逃贪官陷入走投无路的境地;三是给被劝者承诺一些事项,这需要技巧,既要掌握法律和政策,又要灵活多变;四是劝返人员必须有临机决断的权力。
自2008年以来,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十余家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经常坐在一起,共商追逃外逃贪官大计。
因为追逃出色,中央有关领导多次表扬和肯定检察机关的境外追逃工作。每年的全国两会,境外追逃都是一个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和提案,要求加大惩治外逃贪官力度。
鉴于高层关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最高检多次专门召开全国性的会议,商讨境外追逃工作。当时最高检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王振川多次提出,追逃工作客观上难度较大,总体成效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他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知识和追逃渠道,抓紧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境外追逃事务的专门人才,提高境外追逃水平。
据了解,最高检已经从全国检察机关抽调了一批专门人才,聚集在反贪总局,并成立了专门的内设机构,正在对外逃贪官展开大追捕。缉拿外逃贪官,劝返功不可没。
成功的劝返,离不开国际合作,否则寸步难行。国际合作有助于营造一种威慑环境,对在逃人员产生一种走投无路的压力。最近两年,世界各国对反腐败形成了共识,加大了打击力度,这也是劝返得以诞生的国际背景。
根据最高检外事局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协议集》,目前,最高检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的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文/刘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