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垃圾分类投放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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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3 08:16
一些城市虽然在地方立法中规定了一些处罚条款,但如何有效实施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和配套的政策制度,从而使得处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失效的处罚制度又使得地方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与威胁,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下不利于立法目标的实现
作为一个长期但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作,垃圾分类早已在我国部分城市铺展开来。
自5月1日起,上海开始实施《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方面可解决上海垃圾分类方面的地方立法问题,另一方面,在生活垃圾的具体类比上,也有了较大进步。
《办法》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不同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同时明确了垃圾分类基本标准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四类;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也将根据不同特点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将通过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垃圾分类减量促进措施等途径改变和规范垃圾收集行为,提高垃圾处理水平。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作为生活垃圾责任主体之一的居民,《办法》中只是模糊界定了其权责,规定“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垃圾分类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监管和基础设施等相关的软硬件也同时进行。反观我国的一些城市,虽然在垃圾分类领域作了不少尝试,但收效不太大。
溯其源头,在于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养成自觉将垃圾分类的习惯,大部分居民缺乏垃圾分类的意识。曾有学者对此作过调查,发现约八成的居民平日扔垃圾时没有分类扔放的意识,且对于垃圾桶分类标识关注度较低。
观念的变化,要从细致的措施入手,一步步推进。收费和罚款未必是唯一良方。
国外发达国家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经验表明,垃圾收费制度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垃圾减量,之所以出台垃圾收费制度,根本目的还在于明确垃圾产生者的责任以及为垃圾收运处置提供部分经费。
经济激励或许是一个较为可行有效的办法。
实际上,纵观上海垃圾分类减量的历程,经济激励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最初的经济激励主要为驱动再生资源公司积极介入的垃圾收费制度与市场激励,2011年又凭借“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我先行”政府实事工程,出台实施了面向居民的经济激励措施。
比如,小区保洁员的激励。在上海试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中,小区保洁员发挥了重要作用。居民分类投放的比重约在20%~30%之间,进入小区垃圾箱房后,保洁员再二次分拣,将玻璃、旧衣服、湿垃圾分类投放。经过保洁员的分拣,小区垃圾的分拣率达到90%左右。
再比如,对居委会及“四大员”的补贴。垃圾分类试点小区的宣传、动员、培训与监管主要是由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的,居委会通过指导员、宣传员、分拣员和督导员完成相应的工作。为此,给予“四大员”不同程度的补贴,等等。
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我们还有较大的改善空间。一是城市垃圾分类办法和措施多来源于政府,是自上而下推动的,由于公众参与力度不够,居民对垃圾问题的认识不足等,导致其责任感与介入的积极性不够。二是一些城市虽然在地方立法中规定了一些处罚条款,但如何有效实施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和配套的政策制度,从而使得处罚激励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失效的处罚制度又使得地方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与威胁,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下不利于立法目标的实现。
要想从根本上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减量,还需要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制度设计,明确垃圾分类减量的责任主体及其相适应的经济激励,通过法律强制与经济激励的交互作用,双轮驱动促减城市生活垃圾。
本刊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