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除证书之乱,非一日之功

  • 来源:人力资源
  • 关键字:根除,证书,招聘
  • 发布时间:2014-09-23 08:25

  近年来,由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泛滥,人们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褒贬不一,甚至有人直言,为避免诸多乱象,应尽早取缔。笔者认为,治理“证书之乱”不可因噎废食,根除“证书之乱”也非一日之功。

  作用、价值不可替代

  ●求职、创业的“敲门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各行业、产业、专业的科技含金量不断提升,对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实施严格的就业准入、职业(执业)准入、市场准入等制度,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将职业划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其中不乏设有职业资格准入门槛行业和职业。而包括大中专、职校、技校等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无论是求职还是任职,无论是就业还是创业,职业资格证书都是职业生涯中不可缺少的“敲门砖”和“通行证”。

  ●用人选才的重要依据

  如今,无论是事业单位招聘,还是企业选才,都格外看重应聘者手中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用人单位看来,学历教育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实操技能的培养,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旨在客观评价从业者的实际工作能力,有效弥补了学历教育的不足。所以,目前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新兴产业、行业、专业领域和涉及民生安全的生产服务领域,在用人选才过程中,都要求求职者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和素质能力的有效证明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投资、兼并企业或机构等商业活动越来越频繁,相关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境外就业、创业或劳务输出,特别是经济技术合作人员的“技能签证”。比如,经过国家考试鉴定合格的电子商务师、物流师、人力资源管理师以及驾驶证、厨师证、按摩师证、美容师证等,还有更高一级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监理师等数百个职业资格证书,都与世界各国通用。所以,获得相应的国际互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到境外就业、创业及劳务输出人员来说,都是必备的。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社会原因

  我国现在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远未达到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水平,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境界,

  也远未达到极大提高的程度,出现的种种职业资格证书乱象,是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反映,也是偶然中的必然,因此不必大惊小怪。过去、现在,甚至将来很长一段时期,人们通过自己及家庭或小集团、单位、部门的努力,谋取更多、更大的利益,仍是个人及家庭生存、发展或提升生活质量的主要手段。

  ●体制原因

  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无论是党务工作还是政务工作,都是以部门为载体。在这种体制下,权力和利益成为部门间竞相追逐的目标。从现实情况看,多数部委的行政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都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鉴定工作及所属考试鉴定工作机构,但同一类资格证书却不能互认,比如,“物流职业资格证书”,不仅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考试鉴定颁发的,也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还有国资委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中心颁发的,甚至英国皇家物流机构也在颁发。又比如教育部门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各省通过自主命题、考试、鉴定颁发的,但在各省份之间却不能通用。

  ●监管原因

  我国实施和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个别部门或地区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增加了一些人为因素或自我获利条款,致使这一制度在执行落实过程中背离了初衷。

  “监管不力”是造成职业资格认证乱象的一项重要原因。一方面,国家对各部门“各自为政”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评,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任其利用部门权力谋取私利;另一方面,对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程中出现的乱象问题,缺乏严厉及时的惩戒,致使其在违法违纪路上越走越远。

  ●寻租原因

  由于受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上存在的“四风”影响,个别实权部门、单位或个人,利用某些行政权力、手段或资源,将本来属于公共的财富转移到小团队或个人手里。实施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程中的“寻租”行为,表现为“特权利益”,就是运用党和国家授予的职权,通过设计或推行一种或多种职业资格证书,为本部门小团队及个人谋利披上合理、合法外衣。据有关机构调查,一些部门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鉴定收取的费用,并未上缴本级政府财政,而是用来弥补本部门公务经费的不足或违规设立“小金库”,更有甚者将其装入个人“腰包”,把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鉴定工作做为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根除乱象任重道远

  职业资格证书在认证、考证、用证等环节中出现的乱象,不仅对推进和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我国整个人力资源队伍的科技水平和素质能力危害极大,更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秩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职业资格制度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为此,必须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全面清理整顿证书之乱

  一是必须明确并坚决取消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即:国家各部委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一律取消;没有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一律取消;各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分类取消。

  二是必须明确限期或逐步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即:国家各部委设置实施的虽有

  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从源头上取消没有必要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仅有效减轻劳动者就业、创业等经济负担,更是根除证书乱象的有效手段。

  三是必须明确有必要保留的,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即: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必须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四是必须明确重新确定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即:行政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民生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必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制度

  党和国家要明确并授权一个行政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并管理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比如:明确并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性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专项审批并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都无权自行设置和审批管理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另外,对目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设置或各自命题的准入性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鉴定,或责成其取消,或由全国统一管理命题考试鉴定;对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内容相同、相似的准入性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鉴定,应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清理审查,确有必要的,要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系列,统一标准、内容,并进行统一的考试鉴定。

  ●强化职业资格证书考评公共服务

  准入职业资格认证之所以出现众多乱象,大都以利益为导向。根除证书乱象,除了制度、法律以及严厉监管外,最需要落实的就是强化职业资格证书考评的公共服务。即由政府建立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鉴定服务机构,对个人,尤其是大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鉴定不收任何费用;或授权某一个具有资质、信誉度高的考评鉴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实施。这样做既减轻了就业、创业和求职、择业者的经济负担,又堵塞了相关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利用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鉴定赚钱,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利的漏洞。

  对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以单位名义组织其职工进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鉴定的,可收取单位一定数额的考试鉴定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考试鉴定费用,一律上缴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考评服务机构不得截留。

  ●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管

  一是研究制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方面的法规。在整合目前国家及有关部门涉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章、政策、办法等条文的基础上,对职业资格的设立、培训、考试、鉴定以及证书的发放、使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明文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加大行政管理责任,将治理职业资格证书乱象问题及成效,纳入政府主管部门的综合绩效考评,列为一把手责任。

  三是规范职业资格培训市场。政府主管部门应对职业培训类教育机构的设立从严审批,对其培训资质进行从严管理,对培训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从严掌握。同时,将职业培训类机构及从业人员资质列入年度检查和清理整顿之列。

  ●加大职业资格证书违纪违法惩戒力度

  对制贩假证、借职业资格培训之名行诈骗之实及借机敛财的违纪违法行为,应予以严惩;对借职业资格培训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除追究有关领导及个人的刑事、行政责任外,还应予以重罚;对一些行业部门或相关社会组织自行设置职业准入门槛或障碍、为小团体谋利益的,应依法吊销其执业执照或培训资质,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当然,这些措施和建议都是从法律、制度、管理层面展开的,而在实施职业证书管理制度过程中首先要提升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建立证书审查的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职业资格与能力水平相匹配,让职业资格证书真正发挥识别真才实学的权威作用。

  文/姬养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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