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就没有什么万应灵药

  从1969年起,瑞典皇家科学院开始每年颁发“诺贝尔经济学奖”。诺贝尔经济学奖不是诺贝尔遗嘱中提到的奖项,全称为“瑞典国家银行纪念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经济学奖”,其评选规则与从1901年开始颁发的五个诺贝尔大奖的评选规则相同。诺贝尔经济学奖也由颁发诺贝尔物理学奖和诺贝尔化学奖的瑞典皇家科学院颁发。其他三个诺贝尔奖则分别由卡罗琳斯卡医学院诺贝尔大会(生理学或医学奖)、瑞典文学院(文学奖)和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和平奖)颁发。

  诺贝尔经济学奖每年的获奖人需要由经济学奖评选委员会做出决定。该委员会要提前工作整整一年,研究专家提交的报告,审读和筛选从世界各地选定的大量资深提名人交上来的推荐提名。评选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向瑞典皇家科学院推荐最多不超过三人的获奖人,最后由科学院做出决定,并在当天(10月初)向外发布公告。提名材料以及评选委员会和科学院会议的有关记录按照规定必须保密50年。

  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评选标准是获奖者必须做出过在独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学术贡献,并对科学界产生过重大影响。此奖项虽然有时也会颁发给终身取得了卓越科学成就的经济学家,但主要还是颁发给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在后一种情形,只要满足上述评选标准便不会因为研究内容不太重要而被降低评价。评选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也不会因为被提名者的诸如性别、国籍或意识形态等因素而受其影响。

  2014年的10月13日,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让·梯若尔。他曾在美国坎布里奇的麻省理工学院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现在法国的图卢兹经济学院工作。

  让·梯若尔是一位既多产又颇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他发表过数百篇学术论文和几部专著,不仅对经济问题的思考产生过重大影响,也对实际经济政策的制定起到过重要作用。他获奖的主要研究领域同时涉及两个方面,也就是说,他既分析那些能够对市场起支配作用的公司在市场中如何活动,也分析社会究竟应该如何规范这样的市场以保证这些公司的行为能够与社会的整体目标保持一致。说得更明确些,也就是研究社会应该如何驯服那些强势企业,以防止它们为非作歹而对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福祉造成严重危害。

  有许多市场,如通信、运输、电力等市场,由于固定投资非常高,不可能有很多公司进入,而且在这样的市场中公司太多生产效率反而会非常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市场进行监管,结果只有少数几家公司在支配市场,它们便能够随意提价。这些公司还有可能变得非常强大,以至于其他效率更高的公司只是由于规模较小而根本无法与之竞争。这意味着,政府应该进入这样的市场进行毫无利润动机的经营,或者应该对私营公司实行严格监管。常见到的监管措施是控制公司的数量,而且不允许公司随意定价。然而事实表明,这些措施都不能令人满意。国营公司往往效率低,成本高,还缺乏创新。于是,在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开始,出现了一股要求减少政府对经济干预的浪潮,其后蔓延到了世界其他许多地方。

  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早期,无论是加强政府监管还是减少政府干预,其实都不是在对具体市场的运行进行过详细分析和对各种监管措施产生的效果进行过认真总结之后,有根有据做出的决策。事实上,当时根本就没有可供应用的相关理论。那个时候,让·梯若尔和让·雅克·拉丰(于2004年过早去世)才刚踏进经济学研究领域。两人在1986发表的那篇论文探讨了在对公司的成本结构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政府监管机构应该如何来设计监管措施才会对社会最有利的问题。

  从让·梯若尔和让·雅克·拉丰两人进行的这第一项研究工作所提出的理论能够引出的一个结论是,对于那些具有一定规模从而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的提供货品或服务的公司,需要给予相对说来更大程度的激励措施,以鼓励它们扩大生产规模。在这方面经常会采取的一个监管措施是为其规定一个最高价格。这样一来,因扩大生产规模导致成本降低而增加的利润便会全都留在公司内部。于是,公司的利润便有可能不合理地过度增长。

  为了解决这个利润过高的问题,可以改而对公司利润进行封顶,还可以要求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即价格等于单位成本加一定比例的利润)。不过这样一来又会打击公司降低成本的积极性。当然,如果公司降低成本的余地本来就不是很大,这也不会是什么大问题。可是,正如上面所提到的,难就难在监管机构不可能完全掌握被监管公司降低成本的余地究竟有多大。看来,对于不同的公司似乎应该采用不同的监管措施,可惜这在实际监管中几乎是做不到的。我们于是只能够假定监管机构不知道被监管的公司的成本结构,而且我们当然也不会相信被监管的公司总是能够如实地提交成本报告。

  拉丰和梯若尔为监管机构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解决这个监管难题提供了一个实际可行的非常漂亮的解决方案。监管机构可以向被监管的公司提供一份设计巧妙的列有好些种不同监管方案的菜单,让公司自行在其中做出选择。不同的方案激励强度有所不同。公司在各种方案之间进行选择,其实就是在需要更强的激励还是需要更高的价格之间做出权衡。

  拉丰和梯若尔指出,监管机构设计的监管方案菜单,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应该能够使被监管公司自主选择到最适合于它自己的方案。那些在降低成本上机会最多的公司会选择对于降低成本激励作用最大的那种监管方案,其他公司则会选择激励作用差一些的其他方案。用这种方法进行监管,其结果虽然不如监管机构掌握了全部信息再实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对社会更加有利,但是在缺少信息的情况下这却是可以实行的最好的监管。监管方案的最佳菜单有时会很复杂,甚至因为太复杂而不具有实用价值。但是后来有研究(例如见Rogerson 2003和Gagnepain and Ivaldi,2002两篇论文)指出,只包括有两个简单的线性方案的菜单就会比传统的一刀切的监管方案非常显著地更加有利于社会。

  在完成了初步的工作之后,梯若尔与拉丰以及其他合作者一起又从多个方面发展和丰富了他们的理论。例如,如何保证产品的质量,也就是说,探讨企业会如何管理自己产品的质量,就是他们曾经进一步研究过的一个课题。如果购买者在使用产品前不能确切地判断产品的质量,那么过分激励公司降低成本就十分危险,因为这样的激励措施不仅会鼓励公司降低成本,也为会诱使公司降低质量。例如医疗和教育就属于不应该过分强调降低成本的两个市场。

  另外一个深入研究的课题是拉丰和梯若尔两人完成的。在他们的这项研究中探讨了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况,那就是监管机构本身有可能被贿赂。他们假定监管系统共分三级。中央政府决定监管的总体框架,而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并与企业直接接触。通过与企业接触,监管机构有可能了解到被监管公司的关于成本结构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多大的激励措施,换句话说,公司能够获得多大的利润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机构提供的关于被监管公司的报告中所给出的信息,从而也就增加了腐败的风险。此后,中央政府则应该减小激励的程度,即使这样做也许会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降低成本。

  拉丰和梯若尔两人在1993年出版过一部专著《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这本书总结了他们自己的工作,对后来的研究和政府实际采取的监管措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本文中,我仅仅是非常简略地介绍了让·梯若尔所做工作的大致情况。但愿我的介绍能够使读者领悟到他所做的工作对于公司监管是非常有用的。同时也要明白,梯若尔并没有提供一种万应灵药。相反,他自己就警告过,如果不论在什么地方都使用同一种监管方法,多半会是弊大于利。他提供的其实是包括了多种监管方法的一组方法。在特定的监管场合,需要针对实际情况选择几种监管方法搭配起来加以应用,才有可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让·梯若尔是一位社会工程师,同任何一位工程师一样,他知道虽然一切桥梁都是依据一些共同的理论建造起来的,但每一座桥梁都必须要适合于它要跨越的那条河流。中国和西方国家不同,私营企业和国营企业不同,谈到市场也有电信市场和医疗保健市场的不同,只有认识到差异,让·梯若尔的理论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约翰·哈斯勒(John Hass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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