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路上“遇”到的渎职案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渎职,反贪,犯罪
  • 发布时间:2015-03-03 15:48

  从2007年到2014年,湖北省黄冈市检察院反渎局已经连续8年反渎立案数位列湖北省检察机关的前3名了,谈到办案数量多,该院反渎局局长陈建共面对记者,打开了话匣子。

  多年的办案经验,让陈建共总结出了一套反渎办案的方法。尤其是针对目前渎职案件的特点,陈建共认为,“渎中有贪、贪中有渎”现象越来越多,以前反渎局和反贪局分工明确,而现在贪渎并查可能效果要好得多。陈建共的想法是,先从犯罪嫌疑人的经济问题入手,渎职问题自然显现,就像是玩多米诺骨牌,贪污和渎职,只要推倒其中一块,就会产生连锁反应。

  从公路治超站开始的窝串案

  方圆:在你的理念中,反贪和反渎实行并查对案件查办很有好处,能否具体说说有哪些好处?

  陈建共:根据我的办案经验,过去有不少人认为,渎职犯罪是不入腰包的犯罪,给个党纪、政纪处分就行了,没必要非得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查渎职阻力很大。过去有很多我经手的案子,刚刚开始着手,便因为一些干预而胎死腹中了。

  后来,我发现大量渎职案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问题,“贪中有渎,渎中有贪”,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所以我想,如果先以贪污、贿赂立案,再查渎职,这样“案情严重”,会不会办案的干扰和阻力就会少很多?

  事实上确实有这种效果,贪渎并查的方式提高了反渎案件的成案率,而且从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上也得到了提升。

  此外,采取就案办案的模式很难对犯罪事实进行全面的掌握,采取贪渎并查的模式则可以“拔出萝卜带出泥”,深挖大要案的线索,这也是我们发现贪渎并查的一大好处。

  方圆:能否举个例子说明?

  陈建共:比如去年我院反渎局一整年都在查的公路治超部门系列渎职案件。由公路治超站(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开始查起,先后查处了7个渎职案件、8个贪污案件,另外还有一批线索在手里。

  案件的起因是去年有群众对黄冈市道路损坏问题进行了举报,反映强烈。比如黄冈市政府所在地黄州区的柏油马路,出城方向的路面都是好好的,但是进城方向坑坑洼洼。

  经实地察看,我们发现,可能是进城的大型货运卡车压坏了道路。一般来说,如果卡车正常载重,是不会压坏马路的,那马路的坑洼是不是卡车超载造成的呢?治超站点一般设在进城前几百米处,如果发现卡车有超载现象,会拦下罚款并卸货后才能放行,那么是不是治超站的工作人员渎职造成超载车辆进城的呢?

  按照这个思路,以道路损毁来查渎职就很简单了。但是我们研究认为,这样查只能治标不治本,所以我们决定把辖区内涉及运输的行业都查一遍,给这个领域敲个警钟。

  方圆:具体怎么查呢?

  陈建共:正巧,2014年年初,黄冈市团风县在整治辖区内道路管理站时发现线索,有些交通局、治超站定期向物流运输企业收费,对一些超载的卡车采取以罚代管的工作方式,每月收取管理费,1万元到5万元不等,收了费后,该企业或私营的车辆无论超载多少,都统统放行。这样一来,有的货车为了追求暴利,违法加高了车厢墙板并改装车辆,大肆超限超载运输,最高的能将车厢墙板加高到1.7米。

  团风县境内有条巴河,盛产黄沙,质地较好,是优质的建筑材料。近年来因房地产业和周边地区经济建设需要,黄沙通过公路运输经团风到黄州、新洲码头,并远销武汉、南京、上海等地,经济收益非常好。但是大量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整个黄冈市公路基础设施却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当时我们采取贪渎并查的思路,没有先去交通管理部门查渎职,而是找相关物流运输企业,调查他们有没有给主管的站点塞钱。果然,这些物流企业老板都交代了行贿的事实,再顺着受贿人,查出了更多行贿人的单位,比如运水泥、渣土、矿石的。先后查办财政、国土、教育等多部门干部贪污贿赂和渎职案件,受到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方圆:这种贪渎并查的模式,能发现很多一般情况下很难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那么,黄冈市检察院都贪渎并查过哪些领域?

  陈建共:黄冈市的基层院,每个院都根据自己的情况来查案。比如,2014年,黄冈市黄梅县检察院查办了卫生系统渎职窝案,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9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2人;黄冈市红安县检察院查办了扶贫贴息领域的窝案,其中县处级1人、科级干部5人。2013年,黄冈市浠水县检察院也查办了粮食系统领域的7人窝案,其中犯罪嫌疑人高大林一人就涉及了4个罪名。以高大林为例,贪渎并查的案件中,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涉嫌多个罪名。

  方圆:高大林这起案件有什么特别?

  陈建共:这是一起经过抗诉的案子。一审法院认定高大林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经过我们不懈努力,黄冈市中级法院后来终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改判高大林构成滥用职权罪,虽然两罪仅几字之差,且量刑幅度相同,但两罪在管辖机关、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滥用职权的范围上都存在很大区别。

  案情是这样:高大林在担任浠水县竹瓦粮食公司董事长期间,非法处置了竹瓦粮食公司、汪岗粮管所多处国有资产,共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25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大林是粮食公司的董事长,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高大林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高大林犯的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不是渎职罪。

  方圆: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什么呢?

  陈建共:一审宣判后,浠水县检察院认为高大林的行为应当构成滥用职权罪,遂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抗诉。高大林也以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提出上诉。

  我们审查后认为,滥用职权罪并非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身份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渎职也可构成滥用职权罪。高大林作为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也是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他管理的粮食公司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系浠水县国资局统一在册并由县粮食局代为管理的国有资产。而“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是指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高大林一方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担负着代为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其处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行使行政管理方面的职权。综上,高大林构成滥用职权罪。

  后来,在黄冈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时,我院办案检察官据理力争,使大部分原本倾向于维持原判的审委会委员们“倒戈”,赢得了13人中11人的支持。

  非法认定驰名商标中的猫腻

  方圆:采用贪渎并查的方式时,有没有遇到行不通的时候?

  陈建共:问题也遇到过。贪渎并查的成绩不是靠磨嘴皮就换来的,需要全面谋篇布局。这方面,黄冈市反渎局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反面教训如在办理黄冈市中级法院吕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时候,对案件准备不足,最后导致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正面教训则是在办理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中,慎重布局,查出了杨某枉法裁判、收受贿赂的事实。

  方圆: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是怎么回事?

  陈建共:我们知道,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认定,被称为行政认定;另一个则是企业通过诉讼的方式认定,即企业将涉及商标权利的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附带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即司法认定。

  一般而言,行政认定程序复杂、认定成本高,所以,一些商标权利人便利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中的漏洞,通过商标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的虚假诉讼。

  方圆:黄冈市检察院在非法认定驰名商标领域查了哪些案子?

  陈建共:非法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是法官、律师以及企业相勾结的作案模式,所以此类案件有作案手段隐蔽、查证难度大、犯罪嫌疑人难以抓获等特点。2010年前后,全国出现了多起非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当时,湖北省检察院决定以黄冈市为试点展开调查。

  当时,我院接到省院移交的唯一一条线索是南京某律所的律师与杭州某律所的两名律师可能涉及非法认驰的案件。其中涉案的兰姓律师已被羁押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看守所内,我们在得到这一消息后,即刻奔赴至呼和浩特第一看守所对兰某进行提审。兰某称,他与南昌的律师存在案件上的往来,所以把该案交给了南昌的某律所,而南昌的某律所在受到委托后又将该案件委托至九江某律所的律师。

  为了避免惊动当事人,我们对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中的被告进行了暗中走访,并调查其代理律师到底是谁。后通过证实,我们发现所有案件的被告人均为捏造。在对多名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后,我们发现黄梅区某律所的律师与九江某律所的律师存在密切的联系。随后,我们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了黄梅区这名律师的通话信息,进一步确定了黄梅区这名律师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各省市律师间相互介绍案子,当时非法认驰的生意有多红火。

  方圆:这起案件还有哪些操办者?

  陈建共:通过对九江那名律师的通话信息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其与时任黄冈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杨某来往密切。为了佐证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我们决定采取“打草惊蛇”的策略,要求黄梅区这名律师承担法律责任;而这名律师就找到九江的律师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九江的律师感到事态严重,就外逃至其岳父家隐藏近一个月。当然,我们对这名律师的住所进行了监控,当他认为风声已过,返回九江时,即被等候在此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他如实地供述了向法官杨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当时杨某刚调任到某县法院当院长,可能听到风声了,来到了检察院自首。

  查渎职要追求社会效果

  方圆:贪渎并查过程中,渎职案件的背后大概有多少涉及贪污、贿赂问题,有无统计数据?

  陈建共:整个2014年,黄冈市检察院反渎局查办渎职案件的82人中有18个涉及两种罪名,有的还不止两种罪名,甚至更多。像我之前讲的粮食系统的高大林涉及4项罪名,而我们去年查的徐连平案,他一共也涉及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共4项罪名。

  方圆:徐连平案是什么领域的案件?

  陈建共:案发时,徐连平是黄冈市黄州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大队长,他这个职位在我们地方上算是“显赫”,所以一出事就涉案面很广、影响十分重大。

  徐连平的案发是因为一件“小事”:他私自把一个合同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办了取保候审,如果就案办案,他顶多就是滥用职权,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是轻刑,甚至免刑。我们便决定从贪渎并查的角度看这个人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经过梳理徐连平办理过的案件,我们发现他办理一件取保候审的案子时,收取了保证金15万元,但是入账只有12万元,其余的3万元不知所踪,其他案件也有类似情况。

  50岁出头的徐连平,在政法系统摸爬滚打多少年,而我们多数反渎干警也就30来岁,办案压力比较大。我还记得,当时我们找证人了解情况,他就在背后威胁证人,非常嚣张。

  陆陆续续地,我们又查明,徐连平在2011年4月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过程中,为能给被害人追回损失,依法扣押了案件当事人李某的房产抵押所得借款500万元。一个月后,徐连平超越职权,私自决定并指使经侦大队内勤将其中的280万元又转借给李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用于融资,导致此款被广东一个老板骗取后无法归还。

  方圆:扣押款项一般专人专管,徐连平所在单位的领导当时知晓此事吗?

  陈建共:你说得对。公安部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有专门的规定,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涉案财物不能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时我们去单位调查了解到,徐连平没有向分管领导汇报在李林案件中扣押500万元一事,关于扣押款的处理也没有提交单位讨论,没人清楚扣押款的处理情况。

  方圆:徐连平滥用职权无疑了,那挪用公款和贪污罪是怎么回事?

  陈建共:2011年5月左右,徐连平的朋友姚某某承包工程缺少资金,于是向徐连平提出让他帮忙借钱,并将工商银行卡号告诉他。之后,徐连平私自决定并指使内勤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的500万元扣押款中,转账汇款20万元给姚某某。幸好,这笔钱于2011年10月20日至25日分三次归还回来。

  至于贪污罪,也是因为一起合同诈骗案。当时徐连平负责办理此案,他坐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收受了当事人亲属赵某代为退缴的赃款21万元,并向其出具了盖有单位公章的扣押物品清单。后在向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移交此款过程中,徐连平采取隐瞒实际扣押赃款数额,并伪造扣押清单实际入账19万元的方式,侵吞该案件扣押款2万元。

  方圆:徐连平负责办理了很多合同诈骗案,也有不少人行贿吧?

  陈建共:我们能够查到的他的行贿事实一共有6起,涉案金额18万元,都集中在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他担任黄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期间。主要是他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接受案件相关人员的请托。其中有4起涉及合同诈骗案。

  最后,经过检察机关起诉,徐连平二审被判有期徒刑9年。通过查办这样的一起案子,在当地赢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方圆记者 孙艳平 张慧 通讯员 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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