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支付新规”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我们称之为“支付新规”。支付新规在加强金融监管、降低支付风险、保证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提高我国支付业整体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从业态管理角度讲,支付新规应超前考虑支付产业的业务融合趋势。支付业、尤其是互联网支付业,不仅是金融行业,还是信息行业。支付业至少跨了两个行业,仅由金融部门发放许可证,仅从金融业务角度单方面治理,是否能充分顾及互联网支付的信息业务特点,是否有利于提高互联网支付信息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体执行效果如何,有待观察。

  例如,支付宝不光提供支付服务,还要提供信任和信息服务。支付行业的增值业务,如信息开发、征信业务等,都属于信息企业的业务领域。随着互联网、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个性化业务将成为新兴领域,其中许多业务非常适合中小企业,1亿元的门槛对他们显然过高。

  互联网发展趋势是技术融合、业务融合、产业融合。将来与国际支付企业、支付产业的竞争,将不光是金融业务竞争,更多将是信息业务竞争。如果由于支付新规门槛过高,限制了民族支付业、尤其是支付业信息增值业务的发展,将使兼具金融与信息优势的VISA等跨国企业成为最大获利者。这种情况应避免发生。

  从竞争主体角度讲,第三方支付业需要多主体共存。由金融机构管理非金融机构,要避免歧视。

  互联网支付业,是在民营互联网企业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电信运营商继起的手机银行业务进一步壮大了第三方支付业的发展。相对来说,金融机构介入较晚,在起步时慢了半拍。在这种形势下,金融机构先是在支付标准上压制中移动,然后在支付许可上提高对民营企业门槛,除了规范的意义外,还有介入主体间竞争的意味。要求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如果能使支付宝、财富通等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固然好,如果产生限制民营企业进入的效果,就要为国家整体利益着想,三思而行。

  银联与中移动之间,银联与阿里巴巴之间,将来在支付上是一种什么样的竞争合作关系,现在还看不清楚。但从基本面上讲,竞争主体的多元化,比垄断经营更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比如银联受政策保护在国内可能具有优势,但如果走向国际竞争,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可能更强。再如,支持电信运营商甚至广电运营商结合网络优势拓展支付业务,对于推动信息化发展,可能比金融机构推动力更大。如果信息产业部门,也以监管为名,从信息业务管理角度,对金融部门在互联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数字电视渠道的支付业务加以限制,也会使互联网支付业务格局复杂化。

  各行各业联合起来,相互融合,是互联网的大趋势。互联网支付提出了产业融台难题。在缺乏强有力的信息化跨部门协调机制的背景下,加强利益相关者治理,形成合力,是提高我国互联网支付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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