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成雷《清政府曾在日本享受海外特权》
自鸦片战争以来,大清国饱受列强特权欺压,但少为人知的是,清政府也曾享受过海外特权,比如就曾在使中国吃尽了苦头的日本有过领事裁判权。
明末清初,由于内乱,大量中国人逃亡到日本。为了便于管理,1640年,日本政府任命华侨中较获人望者数人为“唐通事”,全权负责华侨社会的治理。唐通事甚至还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称为“通事会馆”。
唐通事制度与领事裁判权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主要在于唐通事由日本政府任命,而领事则由户籍所在国派出,代表了一国主权在国外的延伸。但唐通事与领事都拥有对本国侨民的司法裁判权,都可以按照本国的法律与习惯,而不是所在国的法律来进行判决。
中国在日本真正获得领事裁判权是在1871年。1870年,日本外务大臣柳原前光出于商业往来考虑,前往北京,向清政府提出缔结“修好条约”。清政府因为深受不平等条约之苦,对订约较为排斥,但时任两江总督曾国藩和直隶总督李鸿章则力主修约。在曾、李二人的积极推动下,1871年9月,中日双方签订了以中方提出的文本为基础的《清日修好条规》。条规共十八条,如规定“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即领事),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互相承认了在对方国的领事裁判权。
此外,清政府还在朝鲜享有过领事裁判权,并拥有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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