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的自然权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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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6-04 09:46
网民的自然权利论互联网提供了一种相反的“社会契约”,在现实中,它具体表现为国民幸福指数的提高。
5月9日,我在三味书屋进行了《在日常生活中主张权利—网民的自然权利论》的讲座,现将要点摘录如下:
网民在日常生活中主张权利是互联网上的特有现象,例如华南虎事件、网上反藏独、奥运会火炬传递中的网民表现、范跑跑及网民反应、深圳海事局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事件、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抽名烟戴名表事件、2009年元宵节央视大火及网民的反映、“躲猫猫”事件等。究其特点,一方面,这些事情和反应都不脱离日常生活与生活世界;另一方面又都具有主张权利的意味。我把网民在日常生活中主张的权利,称为网民自然权利。
在中国网民已经达到3亿,超过美国人口或西欧北欧人口总和的情况下,研究网民的自然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网民的权利不充分,其义务就不会充分,网民成为“暴民”就不可避免。所以不是管制越严厉,效果越好。对网民的管制,一旦越过权利正当的边界,管了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效果会适得其反。研究网民的自然权利,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需要大力加强。
网民自然权利,是网民基本权利中特殊性的组成部分(此外还有网民的政治权利,即网民的公民权利,不在讨论范围)。从自然权利角度看,网民权利与历史上的农民权利、市民权利一样,与所在现代性条件有内在联系。古典自然权利论是一种前现代条件下的自然权利观,强调权利是自然赋予的,所谓天赋、神授,它与农业靠天吃饭的生产生活方式是相互适应的。现代自然权利论是现代条件下的自然权利论,强调同质化的社会权利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这种自然权利的基础,或是霍布斯侧重的人的自然性,或是卢梭所侧重的人的社会性。但在同质化这一点上,都是与后来工业化大规模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后现代自然权利论,强调网民自然权利的异质性,与后现代条件下分布式、自组织的网络生产方式相适应。
2008年3月,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委托专业调查公司,对中国网民的权利进行了第一次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网情报告》一书的“网民权利偏好调查报告”中。根据这一调查,网民的最突出的权利特征,表现在多元化和自组织上。有高达91.2%的上网者看中网上可以提供“更多选择”,这比不上网者的同样选择高出了一倍多。这里选择的多元化,不是社会主导价值的多元化,而是个人主体价值的多元化。主体价值就是这里所说的自然权利,它是表现在生活世界或日常生活中的个性化、多元化、感性化、互助化等异质性的价值追求。
网民的自然权利论的原理,可以从后现代自然权利的界定、现代性政治权利的局限和更高的自然权利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自然权利先于政治权利。
人在进入政治前,在原始的丛林中,就先在的具有非政治的权利。今天,人们在网民行为中观察到的那种异质性、个性化、互助、自治和感性的因素,在原始丛林中也完全可以观察到。举例来说,前现代人与后现代人都采用SOHO方式进行生产生活。在这里,每个人是异质的人,并不与他人交换权利,人只代表人自己,不存在权利的委托代理关系。网民今天一种看法,明天一种看法。过度阐释网民背后“代表”了谁,并不一定符合实际。
从积极的方面说,自然权利这种后现代权利,将民主建设和人们微观的日常生活联系在了一起,为渐进改革提供了建设性的增量。网民在抽烟、喝酒等日常行为中监督官员,是好事而非坏事。
其次,自然权利有利于克服权利异化。
从网民自然权利角度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现出很大的时代局限。
第一,卢梭所说的权利将人类行为和自由意志简化为理性,否定了异质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列奥·施特劳斯分析的,“表明了这样一种理性法则的特质”。这对于现代性是必要的,但已不适应后现代的现实。社会契约论的主张是,个人负有义务,让渡个人自由给社会,以换取在社会行动中获得自由的权利,从而使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取得统一。但后现代现实并非委托代理结构,当网民要求直接表达而非委托代理人来表达时,这种权利观就表现出局限来。
第二,在卢梭那里,以权利形式表现的个人自由,不是全部自由,只是其中的同质化的自由(人身和财产自由),否定了互助的有机论。列奥·施特劳斯认为,在卢梭看来,“我们的欲望就通过‘普遍化’,亦即通过被看作是同等地约束着全体社会成员的某种法则的内容,将它自己转化成为了一种理性的欲望”。一方面,与网民行为现实悖离之处在于,这种普遍权利观,堵住了个性化、多元化的权利实现出口。另一方面,社会契约论中使用契约,已暗含了权利与义务等价交换的原子论的概念。订立契约的前提,是个人与个人在权利上进行原子式的切分,明晰群己分界。这在社会网络(即社会资本,强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发展潮流面前,显得过时。支付宝提出“让信任变得简单”,我概括为“让善变得简单”,这才是后现代降低缔约交易成本的方向。
在批判现代性上,可以说列奥·施特劳斯打中的卢梭的要害,在于“把正义与合法相等同”,把“神圣之物或自然之物”与“人间事物”相等同。我们与列奥·施特劳斯的不同仅在于,他要求退回古典(前现代),我们要进入后现代。
第三,更高的自然权利在于实现人的复归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从人的异化向人的复归转变,相当于一种以人为本的思想。网民在日常生活中主张自然权利,包含着从生产世界向生活世界复归的积极因素。从以委托代理为核心的现代自然权利向后现代自然权利复归,我们称之为“更高的自然权利”。“更高”的意思是说,虽然网民权利看上去有原始丛林的特点,但它是在互联网先进生产力基础上产生的否定之否定的自然权利。
互联网提供了一种现实的可能,一种相反的“社会契约”,在个人把自己交付给社会之后,再从社会赎回自身。在现实中,它具体表现为国民幸福指数的提高。
尊重网民的自然权利,有利于我们将为人民服务与为人人服务统一起来,将个人快乐与社会幸福统一起来,使我们的“服务”与“谋幸福”更富于时代指向。
……
5月9日,我在三味书屋进行了《在日常生活中主张权利—网民的自然权利论》的讲座,现将要点摘录如下:
网民在日常生活中主张权利是互联网上的特有现象,例如华南虎事件、网上反藏独、奥运会火炬传递中的网民表现、范跑跑及网民反应、深圳海事局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事件、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抽名烟戴名表事件、2009年元宵节央视大火及网民的反映、“躲猫猫”事件等。究其特点,一方面,这些事情和反应都不脱离日常生活与生活世界;另一方面又都具有主张权利的意味。我把网民在日常生活中主张的权利,称为网民自然权利。
在中国网民已经达到3亿,超过美国人口或西欧北欧人口总和的情况下,研究网民的自然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网民的权利不充分,其义务就不会充分,网民成为“暴民”就不可避免。所以不是管制越严厉,效果越好。对网民的管制,一旦越过权利正当的边界,管了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效果会适得其反。研究网民的自然权利,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需要大力加强。
网民自然权利,是网民基本权利中特殊性的组成部分(此外还有网民的政治权利,即网民的公民权利,不在讨论范围)。从自然权利角度看,网民权利与历史上的农民权利、市民权利一样,与所在现代性条件有内在联系。古典自然权利论是一种前现代条件下的自然权利观,强调权利是自然赋予的,所谓天赋、神授,它与农业靠天吃饭的生产生活方式是相互适应的。现代自然权利论是现代条件下的自然权利论,强调同质化的社会权利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这种自然权利的基础,或是霍布斯侧重的人的自然性,或是卢梭所侧重的人的社会性。但在同质化这一点上,都是与后来工业化大规模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后现代自然权利论,强调网民自然权利的异质性,与后现代条件下分布式、自组织的网络生产方式相适应。
2008年3月,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委托专业调查公司,对中国网民的权利进行了第一次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网情报告》一书的“网民权利偏好调查报告”中。根据这一调查,网民的最突出的权利特征,表现在多元化和自组织上。有高达91.2%的上网者看中网上可以提供“更多选择”,这比不上网者的同样选择高出了一倍多。这里选择的多元化,不是社会主导价值的多元化,而是个人主体价值的多元化。主体价值就是这里所说的自然权利,它是表现在生活世界或日常生活中的个性化、多元化、感性化、互助化等异质性的价值追求。
网民的自然权利论的原理,可以从后现代自然权利的界定、现代性政治权利的局限和更高的自然权利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自然权利先于政治权利。
人在进入政治前,在原始的丛林中,就先在的具有非政治的权利。今天,人们在网民行为中观察到的那种异质性、个性化、互助、自治和感性的因素,在原始丛林中也完全可以观察到。举例来说,前现代人与后现代人都采用SOHO方式进行生产生活。在这里,每个人是异质的人,并不与他人交换权利,人只代表人自己,不存在权利的委托代理关系。网民今天一种看法,明天一种看法。过度阐释网民背后“代表”了谁,并不一定符合实际。
从积极的方面说,自然权利这种后现代权利,将民主建设和人们微观的日常生活联系在了一起,为渐进改革提供了建设性的增量。网民在抽烟、喝酒等日常行为中监督官员,是好事而非坏事。
其次,自然权利有利于克服权利异化。
从网民自然权利角度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现出很大的时代局限。
第一,卢梭所说的权利将人类行为和自由意志简化为理性,否定了异质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列奥·施特劳斯分析的,“表明了这样一种理性法则的特质”。这对于现代性是必要的,但已不适应后现代的现实。社会契约论的主张是,个人负有义务,让渡个人自由给社会,以换取在社会行动中获得自由的权利,从而使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取得统一。但后现代现实并非委托代理结构,当网民要求直接表达而非委托代理人来表达时,这种权利观就表现出局限来。
第二,在卢梭那里,以权利形式表现的个人自由,不是全部自由,只是其中的同质化的自由(人身和财产自由),否定了互助的有机论。列奥·施特劳斯认为,在卢梭看来,“我们的欲望就通过‘普遍化’,亦即通过被看作是同等地约束着全体社会成员的某种法则的内容,将它自己转化成为了一种理性的欲望”。一方面,与网民行为现实悖离之处在于,这种普遍权利观,堵住了个性化、多元化的权利实现出口。另一方面,社会契约论中使用契约,已暗含了权利与义务等价交换的原子论的概念。订立契约的前提,是个人与个人在权利上进行原子式的切分,明晰群己分界。这在社会网络(即社会资本,强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发展潮流面前,显得过时。支付宝提出“让信任变得简单”,我概括为“让善变得简单”,这才是后现代降低缔约交易成本的方向。
在批判现代性上,可以说列奥·施特劳斯打中的卢梭的要害,在于“把正义与合法相等同”,把“神圣之物或自然之物”与“人间事物”相等同。我们与列奥·施特劳斯的不同仅在于,他要求退回古典(前现代),我们要进入后现代。
第三,更高的自然权利在于实现人的复归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从人的异化向人的复归转变,相当于一种以人为本的思想。网民在日常生活中主张自然权利,包含着从生产世界向生活世界复归的积极因素。从以委托代理为核心的现代自然权利向后现代自然权利复归,我们称之为“更高的自然权利”。“更高”的意思是说,虽然网民权利看上去有原始丛林的特点,但它是在互联网先进生产力基础上产生的否定之否定的自然权利。
互联网提供了一种现实的可能,一种相反的“社会契约”,在个人把自己交付给社会之后,再从社会赎回自身。在现实中,它具体表现为国民幸福指数的提高。
尊重网民的自然权利,有利于我们将为人民服务与为人人服务统一起来,将个人快乐与社会幸福统一起来,使我们的“服务”与“谋幸福”更富于时代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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