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遭遇“无效”困境 关键时刻代书人不能“走丢”

  对于代书遗嘱,法律规定了比自书遗嘱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不但要求内容明确和形式具体合法,还要求至少有两个见证人,因此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对这些知识的不了解,使得各类纠纷频繁发生。这提醒我们,法律之事,绝对轻慢不得,了解并处理好这方面的细节,才能使被继承者的心愿得以实现。

  案例1:代书人哪去了

  王重与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两个子女,后与现任妻子李君生下女儿王广。2008年王重病重住院期间,由王广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将王重名下的两套房屋全部归王广继承。王广专门请来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王重在立遗嘱人处签了名字,见证人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

  王重去世后,三子女因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王春和王文将王广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该为代书遗嘱。虽然此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但是代书人即打印者为打印店工作人员,法庭经调查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且并没在立遗嘱的现场,无法确定其代书人的身份。最终,法院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王重的三个子女与李君平均分配其遗产。

  案例2:没有见证人

  北京人王钢去世后,其大女儿日前持父亲的代书遗嘱,将自己的四个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王钢的房产。王钢的其他四子女大为吃惊,认为父亲不可能立这样的遗嘱。原来,王钢老人因积劳成疾瘫痪在床,其生活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据其他四个子女称,大姐沉迷于炒股,不怎么来照看父亲,是由他们照看老人到去世的。

  法院认为,王钢大女儿所持的遗嘱的主文及日期为他人代写,王钢仅在遗嘱下方签名。这份遗嘱并无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王钢大女儿所称的代书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此外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由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王钢的遗产。

  案例3:利害关系人见证

  韩老先生一直和女儿韩女士一起生活,儿子韩先生时常来探望。韩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子女为了房产打官司。韩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是由韩老先生的女婿陈先生代书的,明确韩老先生名下的房产归他的女儿,下方有韩老先生的签名,韩老先生的妹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名,遗嘱上还写上了日期。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

  案例4:见证人事后签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平时自己一个人住,直到病重后,由儿子照顾自己。因为老人的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纠纷。之后,刘老先生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房产。于是,他请来好友老张,由老张代写了一份遗嘱: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打起了官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可是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在立代书遗嘱时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二是由一人代书,代书人最好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三是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录像。

  法律分析

  完善细节让“代书”实现心愿

  从法律层面上讲,代书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法律条文对代书遗嘱的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见证人问题。见证人首先应具有行为能力,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的意思缺乏识别能力的人应排除在外;代书遗嘱见证人的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必须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人数不足或者在遗嘱上签名的见证人并未代书遗嘱等情形均违反法律规定;见证人与继承人须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若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容易产生利益上的裹挟,违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故法律予以禁止。

  见证过程问题。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的过程,其标准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途加入见证,或者在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又或者见证人自身并未见证,仅是事后听闻后在遗嘱上签字以凑齐法定人数等情形,都会导致见证人无法了解遗嘱内容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的完备问题。代书遗嘱的形式完备至关重要,代书遗嘱的签字、署期等“细枝末节”问题都会关乎遗嘱的效力。被继承人的签字关系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见证人的签字则关乎代书遗嘱是否经其见证,而用盖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签字易产生真伪难辨的状态,影响对遗嘱效力的判断。遗嘱订立时间应清晰记载年、月、日,否则订立时间难以判断,会增加了解案件事实的难度,同时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订立的时间是判断何份遗嘱为最后遗嘱的唯一依据。(综合)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