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儿媳妇孝敬公婆,那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子是儿媳妇孝顺公婆的情感纽带,但是如果丈夫去世了,那么再婚的儿媳妇还有没有孝敬公婆的责任和义务了呢?一起去了解一下相关的案例。
案例1
改嫁了还要赡养前公婆?
陆玉是新月镇供销社的一名营业员。2000年下岗后,就一直赋闲在家,靠其丈夫乔明在电力公司的收入维持家用。2002年,乔明因公在一次电击事故中死亡。乔明去世后,其所在单位为了照顾其家属,把陆玉安排到电力公司做库管。
2004年初,陆玉经人介绍认识了在粮管所上班的许某,并和许某组织了新的家庭。可是不久前,前夫乔明的姐姐找到陆玉,要求陆玉赡养自己的母亲。原因是,乔明死后,陆玉接替了乔明的工作,所以她理应赡养自己的母亲。
陆玉想婆婆还有其他的儿女,为什么其他儿女不养活?前夫乔明去世前,就是她和丈夫赡养婆婆,其他儿女都没有尽一点儿孝心。现在丈夫都去世了,自己都改嫁了,反而还要承担赡养婆婆的责任,这理怎么说得过去?陆玉心里很窝火,随后找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双方争议:
陆玉:“我现在改嫁了,我就没有赡养婆婆的责任了,再说婆婆不是还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吗?为什么偏耍我养活她?”
乔明的姐姐:“她上班全托我弟弟的福,要是没有我弟弟拿命为她能上班吗?所以她拿的工资有我们乔家的一半,应当赡养我们的母亲。”法院裁决:法院认为,陆玉现在已改嫁,又没有和原婆婆共同生活,所以就没有对其进行赡养的义务,原婆婆应由自己的儿女进行赡养。
律师在线
陆玉因丈夫因公殉职而获得了工作,这是组织上对死者家属(妻子)在生活上的照顾。虽然陆玉确实是沾了亡夫的“光”,但也不能因此就要求她再婚后必须赡养原夫之母。
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没有夫对妻或妻对夫的父母必须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家庭儿媳随夫和公婆共同生活,属于同一家庭成员。他们之间有互助的义务。儿媳孝敬公婆,公婆爱护儿媳,是符合社会主义家庭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一旦丈夫去世,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如儿媳未再婚,而与公婆继续共同生活,他们之间仍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但如果儿媳改嫁不再与公婆共同生活,那么,他们之间互相扶助的义务就随之消失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陆玉丈夫死亡和自己再婚,原公媳、婆媳关系已经不存在了,也就不再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了。
所以,在此案件中,不能要求陆玉再婚后仍然必须赡养前夫之母。前夫之母的赡养问题应依法由对她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去承担。
不过, 还要提醒陆玉的是,作为儿媳,自己有了工作,生活上有保障,这时,如果原婆婆生活出现困难,在对抚恤金和遗产的分配问题上,自己还是能主动给予力所能及的照顾为好。
案例2
改嫁仍霸占
前婆婆房产
上面的案例中,再婚儿媳并无赡养前婆婆的义务。但有些前儿媳,做的事就过火了。比如下面这位:52岁的师某和60岁的刘某都是延吉市三道湾镇的村民。师某原是刘某的弟媳。前几年,师某的丈夫去世后,师某就改嫁了,原本是亲属的两人也产生了嫌隙。近期,还因土地问题产生了纠纷。
刘某的母亲今年82岁,有一块2亩多的耕地。随着岁数增大,老人将自己的耕地平分给了3个儿子。师某的前夫还在世时,老人一直住在师某家里,师某的前夫去世后,老人被刘某接到家中赡养至今。
“我想要回母亲分给弟弟的土地。”刘某说,弟弟去世后,弟媳没多久就改嫁了,也不再赡养老人,这土地原本也不属于她,现在应该归还给母亲。但是师某却一直不同意,说以前她交过税,所以拒不归还。这事拖了很久,最近愈演愈烈。
三道湾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先后向当事双方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并了解他们的想法。工作人员认为,师某以后不打算继续赡养老人,也不支付赡养费,老人归刘某供养,师某应该归还老人的土地,以维持老人的生活。
“村民之间存在矛盾纠纷应该互谅互让,况且你们原本是亲属,更应该体谅对方的难处,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最后,经过调解员耐心地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师某将0.7亩土地和土地直补款划归刘某名下,以后老人由刘某赡养,双方再无土地及相关纠纷。双方均同意并签字摁手印遵守协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外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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