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流不合污不过是遮羞布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腐败,受贿罪,无期徒刑
  • 发布时间:2015-09-25 14:36

  2001年,34岁的袁菱被选调到四川省西充县任副县长,当时的袁菱立志要干一番事业,“我当时听说有些基层干部不严格要求自己,我就暗暗给自己定下了‘同流不合污’的行为准则。”然而,袁菱最终还是因为腐败站上了被告席。7月10日,四川省蓬安县委原书记袁菱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回顾袁菱的蜕变过程,有其必然因素;甚至可以说,她从为官的第一天就是带着错误理念的。当初从西南石油学院选调到四川省西充县任副县长时,她暗暗给自己定下了“同流不合污”的行为准则。所谓的“同流不合污”,就是与一些官场中害群之马一齐为官,但不与其一起做违法乱纪之事。表面上看,任凭人家怎么搞我不管,自己不腐败就行,如此“同流不合污”很有出淤泥而不染的味道。《党章》对党员义务明确规定,党员要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意思很清楚,不管何种环境下,党员光明哲保身是不行的,还必须对身边的丑恶现象进行积极斗争。从这一点看,袁菱“同流不合污”算不上一个合格的党员。袁菱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对腐败现象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既折射出其党员主体意识不强,缺乏同丑恶现象作斗争的勇气,也说明其从一开始就缺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理论是行动的依据。“同流不合污”的“理论基础”本身就是小沈阳的裤子:跑偏了。

  首先,“同流”了则必然“合污”。或曰,她的意思是:与贪官做同事,而不参与贪腐。这是曲解了“同流”的内涵。“流”者,水也。同流了,混迹于脏水之谓也,与泥中之莲有本质区别。所以,一旦明白自己是在“同流”,则实际上已经“合污”。谁见过臭水沟里冒出一道清泉?“欲洁何曾洁”?所谓“塌方式腐败”,正是对于“同流不合污”的无情的讽刺。

  其次,不“合污”同样可能“自污”。沙漠里出不了绿洲。思想的“污”在先,而行为不过龌龊思路的具体化。能够两年敛财4000多万,说明灵魂深处早已经黑如车轴而油污四溅。或许,袁某并没有直接参与上下贪官的分赃,但是,“孤军奋战”的战利品依旧脓血污秽。

  再次,“同流”者容不得你不“污”。贪官最怕的是廉洁,是揭发,最爱的是“协作”。“分赃”并不是简单地“大秤分金银”,而是表现在一系列的特权带来的好处,表现在悄悄拿去沾染着民脂民膏的“既得利益”。不少时间,是你只有我的“见面分一半”,说不“合污”,难也。

  最后,明知踏进浊流而听之任之,本身就是“被污”。说出“同流不合污”之际,说明她已经明白这“流”是“污染”了,仅仅是提醒自己“要保持距离”。退一万步,明知同事在“刮地皮”而听之任之,本身便是拿监督原则做交易,又如何算得上“洁身自好”呢?

  接着“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爱莲说》里的话是“中通外直,不蔓不枝”。你的“中通”被淤泥塞满,贪腐捞钱的“枝蔓”多如牛毛,明眼人一目了然,“同流不合污”只不过是一句骗人骗己的假话空话。

  《世说新语》记载,东汉末年,管宁和华歆坐在一张席上读书,有人乘华车经过门前,管宁像往常一样读书,华歆却扔下书,出去观望。管宁就把席子割开和华歆分席而坐,并对华歆说:“你不再是我的朋友。”令人遗憾的是,袁菱作为党员干部从一开始就缺乏与腐败分子割席分坐的意识和勇气。事实证明,“同流不合污”这种错误意识很容易导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里有一个事例很能说明问题:有一次,袁菱的一名部下到她办公室塞给她一个装着1000元现金的信封。袁菱虽然很坚决地把信封推了回去,但却因这名原本和她走得很近的部下此后有意无意地疏远她而耿耿于怀。她甚至由此认为,因为一个“红包”失去了一名部下的“信任”,得不偿失。于是,她对“红包”不再排斥,或看或做,或收或送,渐渐“如鱼得水”,胆子越来越大。不妨假设一下,当初袁菱若对部下因为自己不收红包而疏远她,非但不感到遗憾反而感到庆幸,庆幸违法违纪者都敬她、远她,恐怕她只会越来越坚定与腐败分子势不两立的决心,自然也就不至于沦落到如今万劫不复的境地。

  (文丨宋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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