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诉讼权力保障

  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力予以保障是保证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文章先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阐述,之后分析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保障的原因,最后提出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司法进步提供帮助。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问题;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诉讼权力保障的水平,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民主、进步与文明的程度。近几年我国对犯罪赚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力保障问题表现比较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我国司法行为当中对人权的保护不够全面,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力得不到保障,这很有可能引起错判,影响司法公正性。为了尽快实现司法公正目标,做好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询问中的诉讼权力保障变得至关重要。

  一、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不享有律师在场权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获得律师的帮助是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其对于案件侦办也会带来帮助,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对“律师在场权”予以明确规定,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失去了重要支持。尽管我国已经逐步落实“律师在场权”但其仍存在以下几方面弊端:①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会面时间、次数受到严格控制,而且会面必须要有侦办人员进行监督,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常常会有话不敢讲,会面意义受到影响;②律师的阅卷权不充分,虽然《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律师的阅卷权予以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应用环节其效果并不好;③律师不享有询问在场权,这为刑讯逼供带来了可能,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公正和案件侦破的真实效果。

  2.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

  在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人员不得强迫他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从本质上来看,该规定对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法》当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旧规定的修正,是我国司法进步的重要标志。但其并没有真正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力。司法机关记司法人员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其所应该做的是通过客观实时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不是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但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这使得犯罪嫌疑人没有真正脱离“自证其罪”的错误司法环境,因此其还存在不足。

  3.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有明确规定,这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予以保障的重要措施,避免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无限期等待侦查结果的弊端。但从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来看,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的在侦查询问中享有此项权利,超期限羁押的情况十分普遍,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司法机关处于证实犯罪需要而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其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力。

  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保障的原因

  1.受到传统诉讼观念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许多传统思想仍在人民心中根深蒂固。我国法律文化受古代封建制度影响,主要是以统治阶级为主的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最高地位。当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要以个人的利益作为牺牲。中国历代阶级划分明显,这几千年的等级思想不可能再短时期内完全剔除。在这种影响下,如今的社会权益的保障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司法行为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仍处于落后的阶段,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存在于各个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在这些传统观念的支配下,必定导致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产生。

  2.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使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难上加难的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第一,我国现有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主要是在侦查机关的内部拘留场所进行的监督。这样的行为让各个方面的关于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其次,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也进行案件调查的一部分工作,由检察机关调查案件,检察机关有调查和监督的权力,监督难以有效。第三,在工作中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联系密切,有许多相互配合的环节,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严格要求,大大降低了监管力度。因为有效、完善的监督机制的缺乏,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才得不到保障。

  3.侦查人员“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

  所谓的‘有罪推定’是指“司法机关在未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为实际犯罪人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指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的说明,也是其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审讯理念仍然主导者执法人员的思维与行为,进而导致执法人员对他们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偏见,为了获得与他们观点一致的口供,他们甚至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屈打成招的概率,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力,更让司法行为失去了公正性。

  三、我国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1.充分保障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律师在场权’是保证司法程序正义,减少和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发展的重要措施,包括美国、英国等法律相对健全的国家,都对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有明确规定,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未对律师在场权予以明确规定,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基本权利,推动我国司法发展与进步,应当对《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律师在场权’予以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侦查机关及执法人员在进行讯问时,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②律师有权在场听取讯问过程,并进行必要的记录;③律师有权在讯问过程中对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提出抗辩;④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合法的法律咨询服务;⑤侦查机关询问笔录必须要获得在场律师的签字认可,才能作为证据予以使用。

  2.全面转变传统的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侦查机关必须要积极进行自我提升,通过对侦查人员素质的培养,树立起“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理念,强化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确保案件证据能够形成完成的链条,为案件的侦破带来最直接的帮助。与此同时,侦查机关还应将工作重心进行转移,将案件侦破放在证据收集方面,摆脱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度依赖,以确保案件侦破的正确性,达到司法目的。

  3.树立全面收集证据的侦查理念

  侦查机关作为案件侦破的重要执法部门,其必须要具备良好的证据意识,深刻认识到正常程序下所收集到的证据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从当前的侦查机关案件侦办行为来看,其在主观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会偏向对犯罪嫌疑人不理证据的收集,这在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对侦查机关本身来说也是不利的。因此,侦查机关必须改变现有的观念,在取证过程中既要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也要搜集证据证明有罪,最大限度地实施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总结:

  综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询问中的诉讼权利保障,既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方法,更是促进司法进步的重要措施。为了尽快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进一步对司法内容进行研究,并将其当中所说明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应享有的权力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从根本上保证他们的权力,为司法公正提供基础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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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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