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观察期”可以停工留薪吗?

  • 来源:职业
  • 关键字:职业病,健康,用人单位
  • 发布时间:2016-02-17 11:24

  编辑同志:

  黄某是一家水泥厂的一名工人,长期在灌装车间工作。近年来经常出现咳嗽、胸闷的症状,最近去医院就诊,医生在了解了他从事的工作之后,初步诊断他患有疑似“肺矽病”,并建议他调整工作岗位,去职业病医院做进一步鉴定诊治,并出具了诊断书。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单位把他调整到了保洁班,负责厂区厕所的卫生,并要求他尽快到职业病医院进一步检查鉴定。黄某对此调整并不领情,他以自己有病为由,拒绝调岗上班,并要求执行“停工留薪”规定,继续按原工资标准给他开资。他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郑明

  郑明读者:

  黄某的要求过早,因为他目前只是处于“疑似职业病观察期”,只有“职业病停工留薪期”才可以提出这样要求。相关法律规定,“疑似职业病观察期”是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坏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排除关系的、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发展的情形。“对疑似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的规定是: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就此《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是这样规定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单位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妥。“疑似观察期”,不同于“停工留薪期”,不上班无权获工资。黄某在“疑似观察期内”要求执行“停工留薪”规定,不上班继续按原工资标准给他开工资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文/景龙井 川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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