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镉米第一案”看土壤污染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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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2-21 15:25
土壤污染的环境诉讼是一类高度专业背景下的诉讼,并不能简单通过几个重金属数值超不超标来判断。我们应当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构建健康中国,从而从法律上倒逼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
2015年3月,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一名稻农因稻米减产将周边一家企业告上法庭,这起案件被称为“中国镉米第一案”。同年6月3日开庭审理,9月10日,湖南省衡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初,原告及该案代理律师认为他们已经掌握了企业污染行为以及农田受害结果方面的证据。而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身存在损害结果,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中涉重金属镉、铅及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其所称的“损害”具有关联性。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其所产生的工业废物不会因重金属镉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原告败诉之后,2016年11月22日,“中国镉米第一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在二审中,法院委托湖南大学对原告稻米以及土壤中的镉是否超标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证明土壤和稻米均污染超标。由于二审期间出现镉超标的司法鉴定新证据,一审事实需进一步查清,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撤销一审判决,目前发回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土壤污染鉴定的错综复杂
与血铅、大气污染等环境污染案件不同,土壤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鉴定要复杂得多。如果没有很专业的机构开展对土壤污染的源解析,证明其相关性,并解析土壤污染-粮食安全-人体健康的关联性和复杂性,则出具关于环境损害和人体健康损害的鉴定以及损失赔偿的鉴定,就极为困难。“镉米第一案”的一审败诉也与其所提供证据的专业权威性、证据间的逻辑关联性不强有关。
面向环境损害鉴定的土壤污染源解析之所以困难,是因为土壤污染的多源性。就源头而言,它可以来自大气的沉降、污染废水的灌溉、磷肥和复合肥乃至动物性有机肥或含重金属的农药,等等。一个地区的土壤污染特征与其周边环境息息相关。就农业大国新西兰而言,其土壤中镉的主要来源就是磷肥。欧洲土壤的镉来源除了磷肥,大气沉降也占一定比例。而对中国而言,尤其在矿山、工厂周边,镉大部分来自工业源。如果农户施用较多的有机肥,则有机肥也很有可能成为镉污染来源的一部分。但在开展与环境损害鉴定相关的土壤污染的源解析时,如果无法对其源头进行关联性和污染贡献率的分析,诉讼就会陷入被动。
此外要说明的是,虽然外来污染源对作物有较高的有效性,但在中国,特别是高强度种植的区域,土壤酸化的成因除了酸雨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农户自己过量施用化肥造成的。酸化土壤中的重金属特别是镉的植物有效性很高,而作物吸收重金属与土壤中有效性部分的重金属有关。因此即使土壤重金属含量不高,甚至不超过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稻米等作物都可能重金属超标。土壤酸化及其成因的复杂性也为环境损害鉴定的责任划分增加了复杂性。
作物重金属超标的众多来源
土壤的性质对于重金属在土壤和作物间的传递有极大影响。我们曾经比对英国西普汉姆村(Shipham)碳酸锌矿区、日本痛痛病发生的铅锌矿区以及中国韶关大宝山铁硫矿区的土壤污染及其对健康的影响。虽然英国矿区土壤的镉高达998毫克/千克,日本矿区周边稻田土壤镉最高仅4.65毫克/千克,大宝山矿区上坝村的土壤镉最高仅0.74毫克/千克,但由于各自的酸碱度不同,英国矿区人体摄取的镉还不到世界卫生组织设定容许摄入量(7微克/公斤人体/周)的一半,日本村民的摄取量却高达容许摄入量的10倍,而上坝村单单从大米中摄取的镉就超过容许摄入量的33%。
此外,有大量证据证明大气中的重金属也是作物的一个吸收途径,如在土壤含镉量0.16-0.19毫克/千克的田地,在镉沉降量为2.1克/公顷/年的情况下,大麦麦粒中41%-48%的镉来自于大气。虽然与铅相比,土壤镉是作物中镉的主要吸收途径,但在土壤含镉量低、大气含镉量高,特别是大气镉沉降量在10克/公顷/年的情况下,大气镉就很可能是当地作物镉的主要来源。水稻生长周期长,水稻气孔多,每平方毫米的气孔可高达634个,对于在冶炼区、采矿区周边乃至高速公路两边的水稻,大气污染很可能是稻米镉来源的一条不能忽略的途径。大气途径的存在也为环境损害鉴定的责任划分增加了复杂性。
对于水稻而言,稻田水分管理和天气对于重金属的吸收控制有着极大影响。日本曾有人连续15年观测同一块稻田的稻米镉含量,发现每一年稻米的镉含量都不同,变幅在0.1-0.8毫克/千克间,稻米镉含量与田面没有水的“干田”天数显著相关。此外,对于双季稻区,早稻和晚稻的镉含量也有很大差别。虽然早稻后期高温,但早稻后期雨水多、田面淹水、大气湿度大、叶片蒸腾量低,稻米超标率低。晚稻后期田面容易干涸、天气干燥、叶片蒸腾量大,稻米容易超标。对于稻区的损害鉴定评估,如果不注意季节、年份、水田管理等方面,则容易出现误判。
重金属超标与健康的关系
对于人体健康受损而言,人们常说对于污染物“离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固然摄入的重金属与健康损害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不同重金属在体内的毒性、半衰期、靶器官几乎都不同。而且膳食结构对于重金属的摄取有极大影响,重金属的毒性效应在男性和女性间也有很大差别。此外还存在着敏感人群,因此在做人体健康损害鉴定时,除了要有足够的代表性样本,还要注意不同人群的样本比例。
笔者曾经受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委托,对韶关市大宝山矿区铁龙尾矿库下距离最近的凉桥村土壤污染及其损害进行评估。之所以选择这个村庄,主要是在法律人心中普遍认为离污染源越近,污染应该越重,因此这类村庄应很有典型意义。
在第一步的源解析中,从污染源为起点对距离不同的河段进行污染物含量和酸碱度等的分析,并比对周边其他水体的相应物质,可以很清晰地判断污染源就是尾矿库排出的未经处理的酸性废水。但在对土壤、作物、井水、人体尿液等进行健康分析时,问题就显得复杂起来。虽然源头污染很重,但该村的污染并不重,这是由于这种处于山间流出的水污染类型,对以上各个环境要素的污染存在着很大的地形依赖特征,污水流往往在村庄中的低洼处,因此其土壤、作物、井水受到的污染反而比下游平原区域少,而且村民大多饮用山泉水,“靠山吃山”的膳食结构丰富,大大降低了食用超标大米的风险。评估结论让该法律帮助中心的人员感到很意外,最后取消了原定的基于环境损害鉴定的环境公益诉讼。
不断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的突出,国民环境意识的觉醒,“健康中国”行动的开展,对污染造成的损害评估和鉴定工作日益受到重视。除了2006年由当时的环保总局批准正式成立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外,2010年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积极筹备成立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2011年环保部出台《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环保部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2015年8月环保部力推环境损害评估纳入司法鉴定体系,9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2016年7月26日,环保部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七届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论坛。这都有助于环境损害第三方评估体系的尽快形成。
虽然“镉米第一案”至今为止败诉了,此后的审判还有待观察。但这一案开启了与土壤污染相关的环境诉讼,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由于土壤污染-粮食安全-人体健康关系的错综复杂,土壤污染的环境诉讼是一类高度专业背景下的诉讼,并不能简单通过几个重金属数值超不超标来判断。“镉米第一案”的败诉正是由于其专业性、关联性、逻辑性不足所导致。我们期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有更多的专家参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促进健康中国建设,从而从法律上倒逼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
(作者分别为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和高级工程师)
陈能场 郑煜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