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熊孩子”,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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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6-06 15:26
“6·1”国际儿童节是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时间节点。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走过了26个年头。时代环境的改变给未成年人保护带来许多新问题,今天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教师应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刘南(教育工作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章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前,我们关注的重点在于体罚,而现在应更多关注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一个最常见的问题是学校排名。从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看,考试是指挥棒,不少学校以实名公开的方式进行成绩排名,教师常常以分数划分未成年人受重视的等级。一些被视为“学渣”的孩子在学校受到无形的歧视,甚至引发精神抑郁。
对于校园违纪和早恋等问题,有些教师的处理方式也对学生尊严造成了严重伤害。比如,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给某某收的信件,这是高某写给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公开批评。次日,高某留下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老师坚持认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职责,批评高某是教育和爱护他。学生从家中出走,与自身工作没有关系。
事实上,吴老师的行为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熊孩子”相互伤害,学校也要担责
王立杰(校园安全专家)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因为好奇心和行为控制能力较弱,即便明知会有危险还是可能去做一些不该做的事情。
赵某和王某是职校学生,因为看到电视上有人用扑克牌甩击将黄瓜切断的场面,就想着也练练扑克牌甩击技术。课外活动时,两人开始练习。在练习中,赵某的扑克牌正好打在王某右眼球上。经鉴定,王某构成7级伤残。王某父母就损害赔偿问题多次与学校以及赵某父母进行协商,但三方对责任承担存在很大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第28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40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赵某和王某作为职校生,对于损害结果,二人都负有一定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学生在课外活动时间玩危险游戏,接连进行三天,老师没有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因此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校园内,加害方和受害方都是学生的案件。这类案件发生频率很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学校要尽到教育义务,教育学生要养成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其次,学生要养成自我约束、服从管理的好习惯。最后,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
未成年犯罪后帮教很重要
徐征(法务工作者)
南京职校学生赵某酷爱网络技术,加入QQ群结识同好施某。两人利用黑客技术攻破某购物网站,从中窃取了共计6000余条信用卡信息。将信用卡信息出售后,赵某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行为已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赵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犯罪后有积极悔罪表现,在观护帮教期间表现良好,得到所在学校的充分肯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并继续自己的学业。
判决生效后,长宁法院与南京市栖霞区公检法司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共同对该被告人探索进行该区第一例未成年人的“轻罪封存”,为其放下包袱继续学业打下良好基础。鉴于赵某在网络方面学有所长但需要加强引导的情况,长宁法院法官又与上海市有关网络安全技术部门联手,多次赴南京对其进行帮教,引导其利用所学知识运用到网络安全技术服务上来。
在网络普及的当下,沉溺于网络的青少年不在少数,更有甚者利用自己的专长,走上了网络犯罪的道路。对于青少年,新兴事物具有不可抗拒的吸引力,同时由于自身经历、法律意识有限,容易踏上歧途。如果规范引导正确,这些“小错误”完全能被及时纠正。
上述案中的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发现国内知名网站存在安全漏洞,主动提交报告至相关部门,两次获得中国网络安全协会颁发的奖励证书。目前,赵某已顺利毕业,并与他人合作开办了一家网络安全公司。
赵某的案例是帮教工作的成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开展判后帮教的积极社会意义。这样的帮教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以及社区、学校和整个社会的大力支持。
校正行为规范,少去酒吧、网吧和娱乐场所
俞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志愿者)
在青少年辨识能力未完善的前提下,还需规范他们的行为。
17岁的王某在北京市郊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被害人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并致被害人张某轻微伤。经法院判决,被告人获缓刑。同时,为了矫正王某的不良习惯,有利于对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监管帮教,法院特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四川省检察院在研究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发现:一起14名未成年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中存在歌舞游乐场所违规雇佣未成年人做酒陪、打手及未成年人沉迷网吧等现象。检察院因此发出建议:应该深挖社会管理衔接不畅、未形成监管合力的漏洞,相关职能部门应开展未成年人涉网吧、歌舞游艺场所专项整治行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只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才能向未成年人开放。
在北京王某抢劫案宣判后,法官督促王某书写了戒酒保证书,并组织家长、老师、辩护人、公诉人、社区矫正人员召开了缓刑帮教座谈会。法官还每个月在固定时间接待王某听取其思想汇报。在矫正行为规范的社会合力下,王某后来表现良好,人生有了新的开始。
不良行为,往往是违法犯罪的前奏,家长和学校在发现端倪时,必须提高警惕,及时加以矫正,必要时还可以主动寻求法律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