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价太小,则损毁无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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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6-29 15:21
6月7日,上海媒体报道,当地一处历史风貌保护建筑竟然被拆了。位于巨鹿路历史风貌保护区内的该栋建筑,在1999年被上海市政府列为上海优秀历史建筑。如今这处历史保护建筑已被拆得面目全非,业主还在原址盖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现代风格建筑。一时间,舆论哗然。
在一些地区,甚至连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屡遭损毁。那些对保护建筑、名胜古迹、历史文物“下毒手”的“凶手”们该当何罪?
巨鹿路事件,处罚手段只有罚款
董浩(建筑师)
上海巨鹿路被拆除的保护建筑所在的建筑群为1930年建造的英式花园住宅区,砖木结构,共12幢,由匈牙利著名设计师邬达克设计建造。
公开消息称,该处建筑几年前由一女子以8000万元购入。静安区官方微博已证实,该建筑属私人产业,买卖合法。由于其建筑分类为上海第三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类别为“四类”(即建筑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内部允许改变),因此该房屋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区房管局与购买人签署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承诺书》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告知书》。
承诺书明确:受让人在使用和日常养护中要爱护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的外部立面、内部空间极其装饰,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的使用功能。这意味着产权所有人如需修缮、改动建筑结构等,需向相关部门报备。但现在业主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房屋主体进行拆除重建,这肯定已经违法。
拆毁历史保护建筑,违反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如果新建建筑未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则违反了《上海城市规划条例》。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3到5倍的罚款。
根据《上海城市规划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能没收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20%至100%的罚款。
由此可知,目前对于违法者的惩治手段只有罚款,而即使复建了原建筑,那也只是仿品和赝品。
脚踢钟乳石,罚得太轻
毛颖(律师)
5月29日下午,一名男游客在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潜龙洞景区内三脚踢断钟乳石,踢断的部分有30厘米左右。
相关专家表示,30厘米钟乳石的形成至少要数万年,被踢断后,也很难恢复曾经的样子。当时该男子已被处以500元罚款。此后,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国家旅游局6月9日通报4起游客不文明行为,在景区野蛮踢断钟乳石、擅自攀爬巨蟒峰等4名游客被列入旅游“黑名单”。被国家旅游局列入黑名单的人,旅行社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各旅游景点也可拒绝为其提供景区内的服务项目。脚踢钟乳石的张某被列入名单的记录年限为3年6个月。
对于名胜古迹的破坏事件历年来屡屡见诸报端:2016年9月,“多情女驴友”在仙居国家公园的饭蒸岩上,作6米人物画像向心仪之人示爱;2017年3月,杭州“断桥残雪”碑无故被泼洒红油漆。
向断桥残雪石碑泼油漆的行为,属故意毁损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的文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实际处罚过程中,少有人因为损毁古迹、文物而入刑。2016年,一名游客在浙江衢州古城古建筑上泼机油,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处罚金1000元,这已是罕见的严惩个例。
我建议,对于损毁名胜古迹以及文物的行为,处罚应更重一些,该入刑则入刑,仅靠经济手段威慑力不足。
破坏世界文化遗产,必将重罚
田桩(律师)
2003年9月8日,赵岩等14人到河北省易县大雁桥村东采用绳索绑、吊车拽的方法将清西陵“火焰牌楼”上的石质蹲龙四座、火焰宝珠一座取下,随后销赃。
被破坏的清西陵196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被联合国公布为“世界文化遗产”,在保护建筑的等级中属于最高级别。事件公开后,公众评价赵岩等人的行为实属胆大妄为。
案发后,除3名案犯在逃,赵岩等11人相继被抓获。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盗掘清西陵“火焰牌楼”部件,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在北京市长辛店镇、周口店乡等地盗窃华表等文物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岩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赵岩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审庭审中,辩护人就三方面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实施的清西陵“火焰牌楼”案的定性有争议;清西陵是世界文化遗产,但不能确定“火焰牌楼”也属世界文化遗产;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两名同案犯,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全部涉案文物,构成立功。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作出刑事判决书,将对被告人赵岩的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至此,清西陵“火焰牌楼”案审理终结。
从损毁对象来看,此案目标等级之高,作案手法之猖獗实为罕见。随着社会进步,世界遗产等级的文物已成保护的重中之重,但全社会对文物的保护意识依然不强。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减刑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未认定为文物的“名胜古迹”咋办
喻海松(法学博士)
只有损毁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文物才会入刑吗?目前是有争议的。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的罪责有两条:一是故意损毁文物罪,二则是损毁名胜古迹罪。
由于刑法已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保护范围,故我认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的“古迹”应当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对象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但目前对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涵义存在不同认识,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主张。
第一种,将“名胜古迹”限缩解释为“古迹”,即排除了自然风景,而仅包含古迹和文物;第二种,此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主张“名胜古迹”既包括名胜(风景区),也包括古迹,但“名胜”“古迹”均限定为被认定为全国或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三种,认为应进一步主张对“名胜”“古迹”的范围,确立各自独立的认定标准。
经审慎研究,2013年最高法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确定,将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对象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理解为“古迹”、将风景名胜区理解为“名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著述认为:“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游览的著名风景区以及虽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也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建筑、雕塑、石刻等历史陈迹。”这一认定也将非国家、省级重点保卫文物单位列入其内。
目前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85%,这部分文物将成为不断受到破坏、损毁的重灾区。对它们的保护可谓刻不容缓,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专门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