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建设应从地方财政监管入手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 关键字:保障房,地方,财政,监管
  • 发布时间:2010-12-09 13:30
  需要清醒认识,针对一个经济发展程度如此多层次化、地理环境如此多样化的国家来说,保障性住房的覆盖范围相当有限。事实上,从香港地区以及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均为权宜之计

  由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牵头起草的全国房地产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有望在本月底形成初稿并上报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其规划,未来两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仍将是政府力推的重点工作,并且力争在2011年和2012年两年内全国保障性住房建成量达到1300万套。此前通过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也恰好为此类规划的出台铺陈了法制背景。

  临近年底总结之时,各地政府对于承诺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完成情况如何动笔呢?11月17日,审计署发布了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结果。在重点调查了32个地级以上城市之后,审计署发现,这几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快速开展,但包括北京、上海、重庆等在内的22个城市少提取廉租房保障金超过146亿。根据,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而这些城市均未达标。

  审计结果还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套取、挪用保障资金等问题。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有1.5亿元廉租房保障资金被挪用,34个项目套取补助资金6129万元。

  某些地方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消极怠工源于何处?

  1994年,为了解决当时中央财政的严重赤字,以及部分释放地方政府经济增长的积极性,我国施行了分税制改革。从此之后,中央与地方形成了“分灶吃饭”的局面。尽管分税制客观上为后来更大幅度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创造了空间,但此后中央的预算内收入占全部预算内收入的比重却逐年增加,地方则逐年减少。1994年,央地预算内收入比重基本是一半对一半,15年以后,央地分成则达到了近7比3。

  而过去15年间,地方政府承担了相当部分的经济发展建设的基础投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开支,并且这些开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区域间政绩竞争的加剧在逐年增加。逐渐减少的预算内收入比重与逐年增加的各种公共事务开支就是常说的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对称。其结果就是,一方面,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走上了“土地财政”的路子;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加倾向于依仗预算外收入,除了卖地之外还有行政规费、罚没收入甚至开办三产、自造垄断等等。

  在此背景下,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建设保障性住房既不可能增加收入(甚至会降低房地产市场的热度,从而使得土地竞拍价降低),又不可能减少支出(反而会要增加很多的支出)。两面不讨好的事情,地方政府积极性自然不高。然而,动机逻辑是对地方政府的误读。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一方,不应该有所谓的利益动机,更不该有讨价还价之处。落实到保障房问题上,地方政府的动机不足,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渎职。

  事权过多,财权过小固然是问题之一,但整个政府体系对于财政收支的监管不力或者说缺少一种长效的监管机制则是问题的真正症结。

  在很多地方政府的个别部门,预算外财政是完全自由支配的,典型的预算软约束。获取财政收入时,指标层层下放,“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但到了该花钱的时候,就变成了“先花国家的,再花集体的,坚决不花自己的”。地方政府将很多公务活动游离于财政监管的视线之外,并拥有几乎完全的自由支配预算外收入的权力。

  这意味着,所谓的财权少,并不一定对应着事权过多,反而更可能对应着“事儿”过多。迎来送往、政绩工程、吃喝招待、车来车去等等。所以,钱总是不够花的。表面看是财权少,实际上则是对财政收支监控的权力太少。因此,地方政府的行为如何受到监管才是保障性住房以及一系列其他公共福利政策得以有效施行的关键点。

  另一个方面,需要清醒认识,针对一个经济发展程度如此多层次化、地理环境如此多样化的国家来说,保障性住房的覆盖范围相当有限。事实上,从香港地区以及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均为权宜之计。

  真正解决住房问题,还是要靠市场的作用,首先需要的是消除房产市场的垄断供给行为以及泡沫成分。保障房的建设务必先从地方财政的监管入手,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事权与财权如何平衡,以及如何实现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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