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死亡近三年,为何案件还要开庭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贪官,开庭
  • 发布时间:2017-08-25 15:04

  通常情况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处理涉案财产,是在同一个法律程序中进行的。只有出现了法定特殊情况,案件涉及的“人”和“涉案财产和违法所得”才会分别做出处理

  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就扬州市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2014年8月29日,任润厚被宣布调查;1个月后,任润厚即死亡。在任润厚死亡近3年后,其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开庭,出庭的还有本案利害关系人任某、袁某。

  扬州市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2001年至2011年,任润厚担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行为。任润厚死亡后,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都死了,为何还要开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没有审理完成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解释说,通常情况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处理涉案财产,是在同一个法律程序中进行的。只有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况,案件涉及的“人”和“涉案财产和违法所得”才会分别做出处理,比如本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案件终止审理,但涉案财产和违法所得要按照没收财产的特别程序处理。

  本案的审理中,利害关系人任某、袁某出庭参加了诉讼。张宇鹏说,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28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一些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不能参加到正常的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可向法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是很少的。除了要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条件外,这种情形也只适用于两类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裴显鼎曾披露,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而且,其中大多数案件处在公告、延长审理期限状态,难以向前推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林维告诉《方圆》记者,由于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仅简单规定了4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也缺乏系统的操作性规定,因此导致该特殊程序未能够发挥预期作用。

  为此,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违法所得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程序、法律文书格式及送达方式作出规定,以期规范、推进这项“特殊程序”的适用。

  林维认为,两高的这个规定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详尽细致的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这一程序适用的范围,解决了最根本的适用前提问题,对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总体上,该规定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既秉持了保障该特殊程序的立法宗旨,又能够有效避免该特殊程序被滥用,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死后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

  任润厚在死后半个月被开除了党籍。

  死亡后被开除党籍,也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7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现实中,死后被开除党籍的情况并不太多,但近年也发生了数起。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涉案官员死亡时,调查尚未开始,或者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比如,北京市财政局原局长、北京市委原常委、副市长王宝森因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于1995年4月4日畏罪自杀。1995年7月,新华社通报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遵照中央指示,对王宝森的经济犯罪问题已查明,王宝森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侵吞、挥霍、挪用公款,腐化堕落,是一个犯有严重经济罪行的腐败分子。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开除王宝森的党籍。再比如,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如果案件已进入了司法程序,那么,司法机关对于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涉案的可能违法所得,就要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特别程序”进行处理。这类的典型案件还有两起。

  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即因病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律规定处理。

  2013年,因涉嫌受贿,江苏省南通市房产局原局长陈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陈西于2013年12月28日死亡。事后,南通市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陈西的受贿所得。不久,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没收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该案是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文/方圆记者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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