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免税”与即征即退的异同及改进建议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
  • 发布时间:2017-12-04 13:48

早在 2001 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叶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曳(财税[2001]113 号, 以下简称财税[2001]113号)规定,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至今还生效的农业生产资料包括批发和零售的种子尧种苗尧农药尧农机等。 营改增以后,又出台了一些对技术开发服务等免税的规定,政策目的应该是一致的,即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财政部尧国家税务总局叶关于财政性资金尧行政事业性收费尧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曳(财税[2008]151 号)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政府支出的“财政性资金”,要求企业除特别规定外,一律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增值税。 那么,直接免税的主体是谁钥和即征即退有何异同钥 对此,笔者将作详细介绍。

直接免税主体

只看财税[2001]113 号文,对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还真不知道对谁免的税。 看该文件下发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那应该是对农业生产者免税,让生产者们以免税的低价格拿到生产资料,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这样逻辑就对上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让销售者交企业所得税就不合适了,因为没对销售者免税。 按照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利益流入。 但该环节上免税根本没有经济利益流入,那就没有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了。 但是,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商购进货物时,由于是免税项目,将相应进项税金都转到了货物成本里,货物售价必然是含税的,除非将所含进项税金退税, 否则不可能对消费者免税。当然,这种情况只有货物出口后在公海上购买才能实现。 由于消费者购买到的农业生产资料必然是含税的, 也就排除了对消费者免税的可能, 那只能是对销售者免税了。

直接免税和即征即退的异同

从减免程序来看,直接免税,就是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在产生纳税义务的情况下, 法律规定直接免除其缴纳义务曰即征即退,就是产生纳税义务以后先缴纳入库,然后再从国库中退给纳税人。 两种减免方式,纳税人最后都不缴纳增值税,但直接减免明显程序上更便利纳税人。

从销售额来看,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两种方式的销售额都是含税的销售额。 但对下游纳税人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直接减免方式下,叶增值税暂行条例曳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曰而即征即退方式下,其销项税金可以被下游抵扣。 直接减免情况下,销售额仍然是含税的,为什么不允许下游纳税人抵扣,令人费解。(未完待续)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