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保险”的“风险”

  互联网保险在传统保险项目外拓展了更多的应用场景,如保障被宠物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的“汪星保”、针对整形意外伤害的“美颜险”。相较于传统保险,这些基于特定场景开发的互联网保险满足了用户短期的、个性化的细分保险需求。

  伴随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相关的消费投诉和诉讼事件也越来越多。买互联网保险有哪些风险?

  “奇葩险”想要理赔几乎不可能

  曹兴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某财经网曾经发布一款股票“跌停险”:有A股账户且年龄满18周岁的人士就可购买,单只股票最低投保金额为100元,投保期内,投保人的股票如发生跌停,最高可获得1万元的赔付。

  在博取社会注意力一周之后,“跌停险”被监管部门点名。监管部门表示,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具有客观性、可能性和偶然性。保险风险不受人为因素影响,不可控,而股票“跌停”是可以受人为因素影响的。保险的核心功能是保障,而“跌停险”类似对赌游戏,利用“跌停险”对股价波动进行保障有可能进一步放大金融风险。

  就在“跌停险”被监管层点名的当天,两家外卖公司美团和饿了么几乎同时对外宣布,推出保险品种“外卖险”:一旦用户因为吃了该平台订的外卖拉肚子甚至生病住院,保险公司将进行理赔。这两项保险后来也因为难以进行理赔的标准化操作而不了了之。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中“奇葩险”频出:雾霾险、中秋赏月险、世界杯遗憾险、人在囧途险、BOSS莫怪险、春晚收视率险、吃货险……不过,这些标新立异的险种大多都在推出不久即被监管部门叫停。

  需要注意的是,推出这些奇葩险种的互联网公司或许压根就没想过理赔,他们只是借此作噱头炒作一把。更有甚者,有的“奇葩险”甚至涉嫌网络赌博。如2017年底,有网上商家销售所谓的“鹿晗恋爱险”,每单保费11.11元,承诺如鹿关一年后仍保持恋爱关系,商家便支付双倍金额。而在网上真的下单购买了这些“奇葩险”的消费者,想要真正索赔时,恐怕会发现这些产品早就被监管部门取缔了。

  “网上互助计划”和“相互保险”不是一回事

  肖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金法律专家)

  最近,随着非上市险企年报披露的收官,国内首批3家相互保险社(众惠相互、汇友建工、信美相互)的首年经营“成绩单”出炉,一些人开始关注原本相对陌生的“相互保险”。

  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对其作出的定义是: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国内目前只有三家相互保险企业,然而不少网友却有这样的经历——朋友圈随手转发网络筹款献爱心,却被“爱心奖励”链接误导加入了某个“网络互助平台”。媒体曝光有网络互助平台以3元低门槛、“30万互助金”诱导会员加入。这些网络互助平台宣传自己的产品就是“互助保险”,也是正规保险产品,是否真的如此?

  相互保险组织必须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者保险中介经营资质,其运营的基础在于保险精算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也更为科学精致,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上必须有保证。基于此,所谓的“网络互助保险”与相互保险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更类似于某种集资活动。以“互联网+保险”模式提供金融服务但尚未获取相关牌照的情况下,平台方面很可能已经涉嫌非法经营。

  总的来看,互助保险覆盖一些特殊的保障需求,对股份制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能形成有益的补充。对于网络互助平台进行金融创新的探索价值应持以肯定的态度,但是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错综复杂,脱离监管的影子经济必然衍生风险。基于此,当下投保人还是不要相信任何“网络互助保险”。

  在非险企直营平台上买保险,风险何在

  张晶(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

  2017年,某地保监局发现辖内一家区域性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与保险的合作模式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该平台业务范围主要为车险,主要与保险企业基层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合作保险机构在该平台开设“网上营业厅”,平台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信息推送给保险机构,并将各保险机构报价返回给投保人,达成承保意向后在线下完成保费收付和保单配送。

  监管部门发现这家非险企直营平台暴露出几个主要风险点:

  一是保险机构存在内控管理失效的风险。由于平台越过保险机构总公司直接与基层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保险机构内部业务系统不能真实反映渠道来源,导致保险机构总公司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内控管理完全失效。

  二是平台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平台为保险双方提供了客户推荐、保险比价、投保返现等业务,实质是线上保险中介,但未获得保险业务中介许可。

  三是存在数据不真实的风险。该模式下,支付给平台的费用无法真实列支,保险机构主要通过挂单套取佣金、手续费,虚构业务费用,或以“信息技术费”“信息维护费”等日常业务名义向平台支付费用。

  四是存在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该平台未与保险机构业务系统对接,依靠人工导出投保信息,再通过网销、电销方式完成投保。这种线上线下脱节的运行模式无法完整保留消费者的投保轨迹,极易发生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的问题。

  上述案例非常典型,多地区域性网销保险平台都有类似问题。监管部门在调查中还发现,即便是具备第三方网销保险平台资质的某些知名服务平台,在宣传产品、承保过程中,也存在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不全面,以及保险核保审查缺失、不提供保险单证等问题。

  解互联网保险之题要用互联网思维

  李青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互联网快速发展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与互联网伴生的移动终端优势也拓展了保险市场范围,助推了保险业的创新发展。

  但目前国内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存在着以下几大问题:许多平台没有销售保险的资质;不少产品有非法集资嫌疑;产品名不副实,商家对关键信息含糊其辞,比如缺少风险提示,免赔付条款不清晰,甚至还有夸大理财收益、弱化保险性质等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针对互联网保险发展中产生的乱象,2016年10月,原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保险公司网销产品时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等误导行为,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行为,以及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都作出了警示。

  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问题要用互联网思路去解决,当务之急是建立大数据平台,统一保险数据存储和传递标准,将不同系统进行数据打通,再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数据挖掘,以此加强大数据在反互联网保险欺诈中的应用,为行业优化和产品销售提供基础性服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兴事物的疏导,保障互联网保险真正成为有益于消费者的好事情,对于违法经营的公司应该重罚以起到警示作用。长效机制方面,应建立对网络保险平台的资质审查和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第一时间了解网络平台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应加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形成定期通报及公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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