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论文买卖利益链

  7月18日,教育部在官网发布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抓紧部署专项检查,并将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和有关动态监测数据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专项督导。

  学位论文,买方是学生,卖方是各种代写“中介”和“降重”公司,两者之间的合同有效吗?这些公司涉嫌怎样的违法违规?放过造假论文,导师责任何在?打击论文买卖利益链,难在哪里?

  合同无效 公司非法

  张乃伦(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法官)

  2016年,媒体就报道过广州名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企业参与论文造假与买卖的行为。论文公司有着相当完备的“产业链”,不同部门有的负责网上推广,有的负责联系客户,有的负责维护网站,有的负责论文改写,相互配合。从学位论文到职称论文,从高校学生到专业岗位从业人员,价格千元到数万元不等,论文公司提供代写、包发、通过学位检测等“一条龙服务”。

  有人卖是因为有人买,论文买卖双方往往还签署了像模像样的“合同”。从合同法角度看,这些“合同”有效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存在五种无效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代写论文交易的合同内容看,买方抱有学术欺骗目的,以求获学位、评职称,卖方非法牟利,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学术研究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一旦双方发生法律纠纷,即使诉至法院,“受害方”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些论文公司拥有相当可观的业务量和客户满意度,其“成功秘诀”就是利用学术论文检测系统的特点和漏洞,对原作者的论文进行更改语序、更换词语的小修小补,实质还是抄袭原作者论文观点和成果。如此,假论文署名作者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论文造假公司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非法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论文代写、买卖业务,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秩序,如果其行为的影响范围、非法所得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论文“降重”有风险

  赵占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

  毕业论文重复率检查是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都要通过的步骤。论文查重,就是检测毕业论文与已发表论文中重复文字占文章总字数的比例。论文重复率超过一定比例,论文就会被学校认定存在抄袭,轻则无法评选优秀论文,重则不能毕业。

  有的学生抄袭后为了躲避检查,用工具反向查证再进行修改,此种需求让“论文查重”和“修改”业务应运而生。本是检查抄袭的重复率检测工具反而沦为作弊者的“帮凶”。

  在网上搜索“论文查重”,可以看到各种查重产品比比皆是。不少商家每月数万的销量,也从侧面证实了此项灰色业务的火爆。在网上购买“降重”服务,会遭遇哪些风险?

  对于学生来说,通过购买论文“降重”服务来获取合格论文,本身已经丧失了学术诚信。而从事论文修改以减少重复率服务的一般是个人或网络小店,不少号称“由高校教师修改论文”的店铺,其实都是招聘学生作为兼职写手。写手水平有限,所采用的方法不外乎更换章节语序、转换近义词、段落分割、语义转述、删减重复部分、英汉互译等,收费之后如果还达不到“降重”目的,他们也不会负责。如果“降重”服务提供方采取了抄袭手段来修改论文,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抄袭者和论文购买者都要承担。

  针对网络“降重”买卖的泛滥,监管部门和高校应联手严打,电商平台则应将涉及论文的非法经营店铺一律下线处理。

  论文审查环节导师不能当“甩手掌柜”

  杨晨(法学学者)

  买卖、代写论文屡禁不止,与部分导师的碌碌无为有重要关系。

  导师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写作是不容推卸的法律义务。根据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相关规定,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导师在学生撰写学位论文时当“甩手掌柜”,显然违反了法规要求。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当然,针对学位论文不端的严肃追责,还需要法规的有力支撑。2016年发生的山东大学硕士论文抄袭案,研究生陈某一篇学位论文《档案开放利用与信息安全保障研究》,被曝光疑似“大面积抄袭”,最终结果不仅被取消学位,其硕士导师也被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这一处理根据的是内部规章——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山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在依法打击学术论文造假、买卖、代写的同时,应尽快以立法形式,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明确社会机构、高校院所、导师和学生等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让导师精心育人、学生精修论文,而不是制造一堆学术泡沫,混一张掺假的文凭。

  正在建立全方位治理体系

  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就在本次教育部发出通知之前,科技部也表示,我国正着手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科技部已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清网行动”。当下,互联网中“论文买卖”等若干组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已明显减少,论文买卖网站链接和相关广告也明显减少。

  将科技部和教育部针对论文买卖的行动结合起来可以看到,我国正开始建立全方位治理论文买卖、代写交易的体系,把涉及论文买卖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治理范畴。而要真正全面消除论文买卖交易,则必须改革学术评价机制。

  之所以存在论文买卖需求,与当前的学术评价体系有密切关系,即过度重视论文的发表,而不重视论文的质量和创新价值。重视论文本身与重视论文发表,这是完全不同的评价体系。

  教育部这次发出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进行审查,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对学生进行过程管理和评价,而对学生进行过程管理和评价,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精力,这就牵涉到对教师的考核评价体系。

  目前对教师的考核评价体系,重学术研究,轻教育教学;而评价学术研究,重论文发表,轻研究本身。

  重视过程评价、关注学术研究本身,就必须改革目前行政主导的只重数量、结果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同行评价机制,即由学术共同体,按学术标准评价学术能力与学术贡献。

  2018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强化导师对学生发表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及实验的可重复性等的审核把关,引导学术共同体建立符合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沿着加强学术共同体建设的方向改革,才能达到消灭论文买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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