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五大挑战”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流动性,风险,监管
  • 发布时间:2019-07-25 23:29

  流动性风险既是银行最日常的风险管理对象,也是最致命的风险来源。现代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表现形式已脱离简单的存款挤兑,具有深度和复杂的金融同业市场、管控能力高超的货币政策,为银行提供了替代存款的充裕资金来源。然而,当机构对充裕的流动性习以为常,金融的不稳定性也正是在稳定的表象下积累。金融市场中稳定的资金价格和充裕的资金规模掩盖了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中不断扩大的期限错配,流动性缺口孕育其中, 流动性风险管理被利润动机不断推动着向缺乏弹性的平衡演变。当银行无法完成乐观预期下的资金融入时,其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就遭受挑战,融资性流动性风险成为国际业界和监管者共同的挑战。

  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政策演变历程

  面对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市场环境的复杂多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业务发展模式、融资渠道不断创新变化,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因素更趋复杂,导致流动性风险监管压力上升。当一些金融机构习惯于“四万亿”之后充裕的流动性环境,2013年的“钱荒”在不知不觉中爆发。近期,类似的融资性流动性风险被扑灭于苗头,但隐患仍值得关注。

  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及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更多是资金的规模管理。199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提出了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及拆借资金比例等流动性指标, 以朴素的规则确定了金融市场资金规模管理的基本原则。此后随着监管专业化的发展趋势,流动性监管体系在探索中建立并完善(见表1)。

  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演进是与国际监管规则趋同的过程。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监管改革将流动性提升至与资本质量 并重的高度,一系列新监管标准的核心一直围绕着提升资本质量和增加流动性缓冲的双重目标。新版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上,新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三个监管指标,按照限额管理、并表管理、本外币分开检测、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加全方位的监管。其中,规模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需要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四个指标均达标,规模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需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三个指标达标。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将对银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巩固银行传统存贷业务的同时, 激励银行提升对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例,抑制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非理性扩张,整体上减少流动性风险隐患。

  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与拓展、银行业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以及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不断加快,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难度将不断提升,考验着我国的金融机构参与者及相关的监管层。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主要挑战

  近年来我国银行总资产规模增速日渐放缓,但仍保持扩张态势。银行承担着支持实体经济融资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双重任务, 资产规模特别是信贷规模的收缩并不符合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 避免资产抛售引发的通缩螺旋也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因此,防控流动性风险的关键落在了负债端。存款、货币政策工具、同业市场是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的三个主要来源,其稳定性都面临着一些挑战。

  存款稳定性下行压力较大

  自凯恩斯、熊彼特等提出存款创造贷款假说以来,近年来该假说以新的形式在我国再次流行,其中一些解读性观点认为银行多发放贷款就能缓解负债端的存款压力,在流动性管理方面与银行从业者的切身感受和实际数据大有出入。通常,贷款期限长于派生存款期限,逻辑上银行无法通过扩大资产端久期来稳定负债端久期。我国商业银行存款的稳定性主要受三方面挑战:

  一是居民储蓄率出现趋势性下降,我国居民储蓄率从2010年的42.1%下降到2018年的35.7%,期间居民杠杆率呈持续上升趋势。

  二是非银行中介机构的竞争加剧。我国也出现了发达国家70年代后出现的金融脱媒现象,银行与储户的二元关系转变为银行、非银金融机构与储户的资金链条,资金关系日趋复杂。

  三是存款产品复杂化。利率行业自律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存款竞争压力,但不断出现各种复杂的新型金融产品延续着存款竞争态势,如近年来爆发增长的理财市场,近期出现的(假)结构性存款。其中一些产品虽然在会计角度被统计在存款科目下, 业务出发点被当做存款开展,但复杂存款产品对存款在流动性方面的替代作用还缺乏理论支撑。

  对货币政策微调变化更加敏感

  2013年以来外汇占款逐步下降,银行向企业购买外汇在负债端派生等量企业存款减少,进一步削弱了银行的稳定资金来源, 相应的负债结构由央行提供的货币政策工具所替代。在此期间, 我国基础货币供应方式逐步由被动投放(主动回笼)转变为主动投放,流动性管理直接操作目标由规模转为价格(利率),央行流动性管理能力大幅提升。但也带来三方面问题:

  一是“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權”在规模上对冲了“外汇储备”下行的缩表压力,但新设货币政策工具中长期限较少,源头上缩短了银行负债久期,扩大了期限错配。频繁滚动操作的货币政策工具为同业市场提供了较好的短期支撑,但也使得资产估值和流动性更加依赖市场对央行行为的预期,一些银行在一些特殊时刻能否获得央行资金支持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货币政策操作的交易对手有限,基本上形成了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农村金融机构、非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传导链条。越是链条远端的机构越无法清晰获得政策意图。有些远端机构主观地将宏观利率稳定目标理解为自身融资的利率条件,错误地评估了在一定利率水平下自身的负债能力。SHIBOR主要反映的是头部机构的无信用风险融资条件,货币政策的传导越来越取决于头部机构的融资意愿。

  三是近年来货币政策总体稳健,但特定时段内充裕的流动性压低了同业拆借利率,形成了一些同业业务套利空间。从初衷看,这种套利空间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形成了交叉补贴, 常见于现代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如美联储通过较高的超额准备金利率来补贴大型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信用创造。但一些机构将这种交叉补视作贴单纯的视作盈利点,忽视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的,对套利交易的可持续性盲目乐观,进而形成了与稳健货币政策的博弈局面。近期美联储否决了意图专门进行超额准备金套利的狭义银行(the Narrow Bank),为金融管理部门抑制对交叉补贴的套利行为和维护货币政策有效性提供了现实案例。

  债券结构化发行带来的类证券化风险

  利用证券融资和对风险结构化处理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我国银行资产端的证券化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但负债端的证券融资交易和将结构化发行的债券作为押品已较为常见。资产证券化和债券的结构化发行属不同金融创新方式,但将结构化发行的债券作为从银行融资的押品,对金融市场和银行运行将产生类似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影响。

  一是交易型取代关系型业务模式。资产证券化促进了传统商业银行向交易型银行的转变,信贷资产被作为融资标的而非融资结果,根本上将行信贷创造的目的由持有转为交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在经济运行中主要发挥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中介作用,与企业构建起较为稳定的二元關系型展业模式。虽然近年直接信贷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但主流还是以各种方式实现信贷业务。债券融资交易在同业市场的发展,使银行对债券的认识发生变化。2015年前银行的债券投资主要作为信贷产品的替代,多采用持有至到期的模式。而目前债券作已经成为中小银行、非银机构同业融资交易的押品,主要以交易方式来实现自身滚动融资目的。

  二是金融产品投资方并非资金实际供给者。证券化的目的主要是将债券销售给金融市场投资者以实现融资,债券结构化发行的目的则是将其作为押品从银行融资。金融产品发起者的目的不是持有金融资产,而是将证券化、结构化的产品出售(质押)给他人来获得资金。国际金融危机后,业界对证券化反思之一就是指责银行忽视基础资产质量,拉长的融资链条加剧了最终资金提供者(投资人)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债券的结构化发行使接受押品的银行无法了解债券的真实质量,其风险更具隐蔽性,价格与价值的偏离度更大。原本不能发行成功的债券因结构化在特定交易对手间发行成功,使原本不能获得市场交易价格的基础资产获得了市场交易价格,这种价格形成的公允性存疑,接受该类债券的出资方处于信息劣势,无法按照审慎原则定价。

  三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未降低。证券化的核心是对基础资产进行结构化分层,改变基础资产的风险回报分布,但并不改变基础资产自身的风险质量。个体投资者的风险承担可能减少,但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健性并未改善。同时,对风险的结构化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基础资产的风险表现,迎合了一些机构的低风险偏好特征,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利用结构化投资低风险偏好的表象实现高风险投资的目的。更多时候,投资者实质上是即希望于交易对手的(回购、增信)承诺来减小基础资产发生信用风险时的损失缺口,又增加了交易对手风险。因此,看似单体机构的稳健性更强,但实际上金融体系变得更加脆弱。

  打破刚性兑付、维护金融稳定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平衡挑战

  银行在金融市场的主动负债并不能虚无存在,必须以等量的资产对接。主动负债成本往往超过存款成本,对接传统的、安全的信贷资产无法实现盈利目的。因此,可以看到近年来一些银行对同业业务有较高的实际风险偏好(高业绩考核要求),实际对接限制性领域、过热行业的高风险资产,在异地经营、隐匿风险、资金空转等方面形成较大风险隐患。如何处置这些风险隐患就涉及到打破同业刚性兑付的问题。刚性兑付必须要破,不破就无法严肃市场纪律,处置风险隐患。但打破刚性兑付的过程考验着金融管理部门的智慧,主要有两点挑战。

  一是流动性风险的积累已使同业融资体系较为脆弱。从审慎监管角度看,同业业务在正常时期减少的资本占用能起到提升盈利作用,但由于实际风险损失缺少了资本支持,压力时期这部分资产将表现的更加脆弱。由于底层不透明,表层资产同质化,同业间的单点信用风险将引发市场对同类资产的担忧,进而可能引发全面的流动性风险。这意味着同业市场中金融风险风险单点爆破并实现风险隔离的难度显著高于实体经济中的信用风险处置。

  二是刚性兑付与实体经济的高度关联。从资金价格角度看, 刚性兑付压低了信用风险溢价,影响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客观上,受到抑制的风险溢价畅通了小型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 盈利动机带动这些机构资产端信用资质下沉,使其能对接民营企业、城投公司等一些弱信用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实体经济中最为脆弱的环节。这些信用主体对资金价格更加敏感,考虑到实体经济的结构性下行压力较大,维持实体经济、金融市场中资金价格稳定成为打破刚性兑付的前提条件。在资金期限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动的条件下,维持终端利率稳定的政策工具虽多,但方向上无法回避压低无风险利率和降息继续抑制信用风险溢价之间的平衡难题。

  存贷比背后的资产负债结构性隐忧

  近年来我国业界和学界中对存贷比存在着一种偏见,总是从“量”的角度将其理解为货币政策规模的度量指标。一些专家还从会计角度和资产负债表角度论证了存款创造贷款和考核存贷比指标的不合理性。但是,存贷比也直观的反映了银行资产负债的错配程度。贷款的期限往往长于存款,存款在银行的负债结构中是最为稳定,超过100%的存贷比至少表明银行有部分资产需要以稳定性更差的负债支持。

  2015年我国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转为监测指标,并不意味这存贷比应退出监管视野。存贷比指标简单、直接、易于观测,国际清算银行的研究表明存贷比较高的国家和银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表现出更好的抗力。2 009年韩国明确将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并要求银行将存贷比于2013年前降至100%。目前西兰、爱尔兰、葡萄牙、奥地利等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监管指标,美国、香港地区、荷兰、英国、比利时、金融稳定理事会、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等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更深层次的,存贷比是否作为监管指标反映的是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金融市场结构和货币政策与监管间的复杂关系,主要存在三个有待研究的问题。

  一是主动负债市场容量的问题。金融市场融资在国外一般被看做是资本市场融资,美国的资本市场相对发达,同时其商业银行资产端的证券化程度较高,为商业银行进行主动负债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前我国银行资产约占金融业的80%,资产端的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直接融资占比较低,银行负债端向交易模式的转变明显走在了资产结构变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前端,那么,我国相对初级的金融市场能否稳定支撑商业银行的主动融资和风险管理需求,是需要研究的第一个问题。

  二是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的问题。在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结构向主动负债倾斜的过程中,资产结构的变化不大,仍是以传统的信贷资产为主,复杂的结构化和通道设计更多是为了规避政策限制,满足表层合规要求。当前金融管理处于逆周期调节过程中,银行资产久期缩短的阻力大,拉长的动力足。与此同时,央行资产负债的久期结构至少没有与银行同向变动,那么银行体系内生的久期缺口该如何处理?

  三是商业银行的战略选择问题。当前金融管理部门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稳定创造了有利的窗口期,银行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上,到底是资产端追赶西方模式(资产证券化),还是负债端向我国传统模式回下(吸收存款,收缩同业)?这两个方向在监管政策上都有尝试,市场本身在两种方向选择上还处于一种探索状态。

  解决策略

  积极推进金融和实体经济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商业银行在为实体经济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方面处于核心地位,以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为大量借款人和投资者分散了资金跨期配置的不确定,承担了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内生性、突发性、传染性,更在于牵涉了宏观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因此,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通过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与实体经济结构性改革的协同推进,提升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与实体经济融资结构的匹配度,增强金融体系的韧性和稳健性。

  促进央行角色转变,稳定流动性支持的市场预期。打破刚性兑付的目的在于严肃市场纪律而非压缩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因此,在积极稳妥处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隐患的同时,也要对银行合理的流动性需求采取支持措施。央行在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框架下,应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实际,逐步将最后贷款人职能扩展至最后做市商职能,建立针对金融市場流动性的坚固防线。扩大货币政策操作对象的范畴,将流动性管理目标更加直接作用于中小银行机构。在货币政策工具创新方面,适当扩展合格抵押品范围,创新地调整央行资产负债结构,加强对商业银行负债期限结构调整的引领作用。加强央行与市场沟通,稳定市场对政策工具滚动操作频率、规模、范围的预期,减少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

  保持严监管态势,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金融市场融资的协同监管,特别是实现银行与非银行机构的监管配合,建立押品和资金全流程监管框架。在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下,拓展机构监管部门的延伸监管权限,从根源上加强对监管套利的抑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充分利用压力测试工具,对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开展监管压力测试,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加强结构化发行债券等金融创新业务的信息披露,加强跨市场联合监管,减少交易对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真空。

  提升单体机构经营稳健性。商业银行自身的稳健经营是防控流动性风险的第一道防线,监管部门已指出了改革方向。一是要加强资本补充,提高资本质量,加大永续债等创新资本工具的使用。二是提高流动性缓冲,充分利用政策稳定窗口期,补充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积极实现LCR、NFSR等流动性监管指标达标, 努力建立预警缓冲空间。三是重视存贷比反映的期限错配问题, 在加强主动负债管理的同时,加强存款的吸收。四是重视资产自身质量,包括押品资产质量,减少不必要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五是自查自改,减少利润冲动,逐步压缩退出监管套利业务,加大力度缩小表外业务的期限错配,实现业务发展的风险偏好与自身承受能力的风险偏好相匹配。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郑金宇 韩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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