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及评标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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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12 16:15
【摘要】本文系统分析了水利工程招投标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介绍了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常用的评标方法,结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建议招标人在使用两次平均值法作为评标方法时,对一次平均值和二次平均值附以权重确定评标基准价,或者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来确定评标基准价。
招标投标目前已在我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评标方法主要采用综合评估法,在评标过程中,因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较大,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改进了两次平均值法,以避免综合评估法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投标人串标严重,未落实“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招标文件千篇一律。虽然水利部印发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但是存在招标代理机构“克隆”招标文件范本,未将招标文件与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充分结合的现象,从而导致招标文件质量不高。三是资格审查停留在表面,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上只审查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部分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导致评标过程随意性大。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综合评估法存在主观打分倾向,易给串标等行为带来机会。《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推荐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刚性较大,但在招投标活动中少有人使用。综合评估法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百分制评标方法,评标内容分为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综合部分,分别设置评标因子并确定各要素所占的分值和评分标准,综合评估投标人的报价、工期、施工方案、材料和机械、以及工程进度和质量的保证措施等。人为打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为评审专家权力寻租带来机会,在利益的驱动下,在一些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能与一些专家达成默契,利用综合评估法,使某些意向投标人中标。
二是违法成本小、难以取证、招标人的忽视等因素可能诱发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借用他人或企业资质从事投标活动为例,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可确定为无效,取消中标人资格。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笔者认为,相关处罚措施过轻,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乱象。
招标代理机构为节约成本,以及某些地区评标设施有限,评标活动一般只安排一天。仅通过对投标人标书的审查,很难发现存在串标以及借用他人资质或人员从事投标活动的行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一流公司中标,三流施工队伍进场”的现象,其实建设单位深入了解施工队伍的现状,会很容易发现其中的端倪,但是一些建设单位却选择不予处理,原因主要有:担心重新招标,耗时久,影响工程建设的进度;取证成本太大,担心承包人不予配合,影响工程的前期审计结算;存在人为干扰等因素。
三是从业人员门槛较低,这也是水利水电招投标问题的成因。目前,我国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人的意见进行编制,然后送交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尽管《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0年版)规定招标人通用合同部分可全文引用,其他部分可做细化补充,不得与通用合同部分相抵触;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避免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提出异议,进而影响招标活动的进展,往往全面复制由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未结合项目现状对招标文件进行精准的编制。同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入门门槛低,很多从业人员未接受过相关的专业性培训,缺乏水利水电工程现场管理经验,编制的招标文件逻辑不严谨,经常会出现前后矛盾,甚至一些内容背离了水利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违背了招标活动的科学性原则,致使招标人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水利水电招标投标评标方法的研究
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已在前文中介绍,现在主要讨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两次平均值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不完全等同于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也需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等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疑问的地方或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并进行补正。该方法以最低投标价作为中标价,可以减少招标人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定标标准单一,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评审时间,符合目前大多数评标时间只有一天的实情;评估方法简单易懂,满足目前大多数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能力不足和从业人员能力不足的现状;评标机制的刚性大,评标专家可操作性小,能有效杜绝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的串标行为。
但该方法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在国内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评审中较少使用。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投资估算依赖行业或者省市发布的建筑工程定额,工程造价人员也过度依赖定额,绝大多数企业尚未依照自身的建设成本建立符合自身企业情况的企业定额,从而导致大多数投标人的估算成本大致相同。同时,少数投标人钻招标人合同管理不完善的空子,采用“低中标、高索赔”的策略,进行恶意降价,获取项目合同。
一些地区利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尽量规避工程企业过低价格中标获取合同的弊端,开始尝试使用两次平均值法。两次平均值法计算得到的评标基准价低于市场平均价,高于使用最低价法得到的评标基准价。但是在有限投标人报价,当某一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时,该方法仍然不能规避过低价格中标的情形。
两次平均值法是在通过资格、形式、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中,取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然后把低于平均值的有效报价再取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对小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序,以低于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作为第一名,如此类推依序确定第1至第n名,然后再对大于或等于且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进行排序,确定第n+1、n+2……名。
但是在有限数量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当多数投标人的报价接近目前的市场行情,某一投标人大幅度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这一低报价将会拉低二次平均值的数值,使自身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取得价格评审优势。为使两次平均值法的评标基准价确定得更为合理,建议两次平均值法的基准价可根据项目特点咨询专业造价师分别对一次平均值和二次平均值施以权重来确认,或者是去掉最低报价和最高报价来计算基准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