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无效宣告角度浅谈网络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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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7 20:52
周晓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网络证据有效性的认定问题。因为网络具有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导致在运用网络证据时,对于网络证据有效性的认定存在争议。因此,本文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浅谈网络证据的有效性。
一、引言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通常会提交多方面证据以论证相关专利的无效,证据可以为国内外的专利文献、期刊文献、网络公开证据、标准证据、视频证据、实物证据等等,其中,专利文献、期刊文献的时间是很明确的,专利权人通常不会提出异议,但是对于网络上公开的证据、标准证据、视频证据、实物证据等,往往存在对证据真实性、时间有效性的异议,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如何判断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时间有效性尤为重要。
二、网络证据有效性的认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可知,现有技术应当是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能获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应该是在申请日之前处于公众所能获知的状态,而且包含使公众能从中获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这三种,并且,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指出,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的类型可以是纸件、视听资料或者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上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等。
【案例1】
某案涉及一种缝纫机的模板导轨,其申请日为2014 年03 月08日,于2016 年02 月24 日授权公告。请求人于2017 年11 月09 日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四份证据,其中有一份证据为网络证据,该证据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纸件的复印件,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 公证了登陆土豆网搜索并播放“金勺全自动模板缝纫机”视频的过程,请求人主张该视频的截图页面显示有“ 2014 年02 月02 日 23:09:33 上传,上海金勺机械有限公司”,请求人认为该上传时间即为该视频的公开时间。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 年01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 不是有效证据,不认可该上传时间是证据1 的视频公开时间。
用户在土豆网上传的视频,可以由上传人选择设置为对所有人公开或者设置为通过密码访问,并且该设置和对该设置的修改不会在网站留有记录,选择设置为通过密码访问时,该视频不能为公众所知,但仍然具有其对应的上传时间。请求人没有提交充分证据或者其它佐证证明证据1 中的视频在上传时即处于公开状态,故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证据1 中视频的公开时间即该视频的上传时间,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证据1 的公开时间为2014 年02 月02 日的主张不予认可,故证据1 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可见,对于用户自行上传的网络证据,如果网站可以设置为对所有人公开或设置为通过密码访问,且该设置和对该设置的修改不会在网站留有记录,若没有其它充分证据佐证证明该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那么不能确定网页上的上传时间就是其公开时间。
【案例2】
某案涉及具有通气质量反馈单元的医疗通气系统,其申请日为2012 年05 月16 日,优先权日为2011 年05 月23 日,于2016 年01月13 日授权公告。请求人于2017 年09 月12 日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了七份证据,包括证据2:标题为“Standards,Guidelines,and Statements”的网页打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首页左上角标注了“7/20/2016”字样。专利权人对证据2 的公开日期是否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表示存疑。
证据2 是由ASA(美国麻醉医师协会大会)通过的标准、指南和声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然而,文献复制证明仅可以证明该文献来源的合法性,对其公开日期没有明确记载。证据2 是网页打印件,虽然证据2 中多个标准后面均记载了ASA 大会批准的日期以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该证据2 中的内容上传服务器的时间,即不能确认公众能够获知的时间。在此基础上,证据2 的公开日期无法确认,证据2 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可见,对于网页打印件的证据,如果无法确认证据的公开日期,则该份证据不能作为评判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案例3】
某案涉及一种智能卡,其申请日为2005 年12 月21 日,于2009年04 月29 日授权公告。请求人于2011 年08 月19 日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据4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ISO/IEC7816-3 第二版复印件, 共13 页;并提供百度文库上相关网址的网页打印件共2 页;证据5 :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的网页复印件。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4 和5 的真实性。
请求人提交的国际标准ISO/IEC7816-3 为英文复印件,请求人口头审理时未提供该标准的原件,该国际标准属于域外证据,请求人未提交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无法得知当前提交的标准的来源,并且在请求人提供的网址中也未检索到该国际标准的原文。因此,无法核实请求人当前提交的英文复印件对应的原文,无法获知证据4 中的国际标准ISO/IEC 7816-3 的真实来源。证据4 中的网页为百度文库网页复印件,网页信息中记载了“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3 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请求人使用该网页证明国际标准 “ISO/IEC 7816-3:1997”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是,该网页也没有信息表明国际标准ISO/IEC 7816-3 的具体出处及原文。因此,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 中的国际标准来源不清,同时请求人也未提供该标准来源的其他佐证证据,因此,无法确定该标准的真实性。因此,证据4 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被采信。
证据5 为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的网页复印件,请求人认为证据5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公知常识性证据包括技术字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请求人提交的网页信息,其内容来源广泛,且其内容可被编辑,无法达到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要求,因此,证据5 无法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三、结语
从上文可知,互联网中网站类型多样且资质参差不齐,部分网站是网友注册后可以随时编辑的,具有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在无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或者无法确定上传时间或显示时间为被公众所获知的时间时,相关证据是不被采信的。只有在核查了证据公开性、真实性且公开时间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该网络证据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使用。
作者简介:周晓晴,女,1985 年6 月,汉族,籍贯黑龙江省,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测量领域专利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