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面深化改革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文|本刊评论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这一重要战略部署,必将对中国式现代化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城乡融合发展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但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仍存。制约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不畅。

  实践中,城乡人口流动与土地流转不匹配的现象仍较为突出,阻碍要素下乡的障碍还没有完全清除;人才、资本、管理、技术等向乡村流动的协同性不强,要素配置整体效率还不高;进城农村劳动力还未能充分平等地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破解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就要紧紧抓住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这个“牛鼻子”,将政策和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要素流动的整体性、协同性,以及优化要素配置效率上来。

  推进城乡要素流动改革,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因地制宜。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决定》已经绘就路线图与施工图,各地要聚焦重点、聚合力量,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办法,深入落实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各项任务。在改革攻坚过程中,既要遵循普遍规律,又不能墨守成规,必须科学把握发展阶段特征和区域特色,充分考虑不同乡村的自然条件、区位特征、资源优势、文化传统等因素差异,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城乡要素流动路径,稳妥把握改革时序、节奏和步骤。

  推进城乡要素流动改革,要坚持系统观念,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协同。“大”到统筹城市和区域的新型城镇化与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融合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小”到帮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权利,各地各部门对《决定》的重要部署务必要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推进。只有促进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才能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推进城乡要素流动改革,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相比过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因此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也更重。《决定》对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了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每一项都是摆在城乡治理者面前的重要制度课题。城乡工作千头万绪,只有从实际出发,坚持完善现有制度并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才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现象。

  当前,我国已进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窗口期,加快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极为重要也越发紧迫。立足关键时期,解决卡点堵点问题,还需要向改革要活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就要破除妨碍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的体制机制壁垒,全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为拓展现代化发展空间、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注入源源不断的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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