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尚需“两步”

  • 来源:人大研究
  • 关键字:备案,努力,范围
  • 发布时间:2025-03-01 17:08

  江洁周

  (揭阳市人大常委会,广东揭阳,522000)

   近年来,广东、浙江等地积极探索和试点实践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并积累了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全覆盖,是落实“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这些主体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就都应当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的应有之义。然而真正打通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最后一公里”,尚需再努力。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虽然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行使的具体职权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也就是说这一职权本身就包含有“审查并纠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潜在之义。但从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特别是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现有规定可以看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权力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就是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因此,上述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的这种“审查权”,还无法也不能简单视为“备案审查”的范畴。监督法新修改并未对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出规范,故而打通乡镇(街道)这“最后一公里”,尚需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修改,条件成熟时明确将乡镇(街道)一级的“审查”纳入“备案审查”的范畴,这样才能使得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变得名正言顺。

   形象地说,备案审查就是“体检”,目的在于确保受人大监督的对象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带病”,也就是要通过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坚决防止和杜绝因“带病”的规范性文件实施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减损或者侵害。从各地备案审查工作的发展过程看,大致都经历了“不说不做”“只说不做”“只做不说”“既做又说”这样一个逐渐显性化的过程。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常态化、制度化和公开化,以及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公布一系列备案审查纠错案例,使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项制度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知。但由于法治发展程度和公众维权意识强弱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各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发展并不均衡,总体仍处于起步和推进阶段,备案审查制度从“渐入视野”到“深入人心”,其间还有不少距离。比如目前还有相当部分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没有开展过这项工作,同时很多基层群众也不了解备案审查这项制度,更遑论知悉法律赋予他们的备案审查建议权。这就要求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宣传,日益彰显备案审查制度的影响力,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着力推动备案审查制度更好显性化,切实在深入浅出讲好新时代备案审查故事过程中,努力为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备案审查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进而为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夯实民意根基。对于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而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新”工作,审查特别是纠错的能力水平能否同步跟上,也是决定该项工作能否深入开展并取得实在成效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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