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老人致人死地 监护人须做好看护工作

  • 来源:广东电视周报
  • 关键字:患精神病老人,看护
  • 发布时间:2015-07-06 09:22

  老年人患有痴呆或其它精神病,已经颇让人同情,但人生如戏,往往还要在这戏剧化之上加入犯罪杀人的情节。这种情况下的犯罪非常复杂,关系到老人的病情、年龄、监护人的看护责任等等,这期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案例 1

  70岁老人气死九旬翁2010年夏季的一个下午,家住北京90岁高龄的张老先生正和三个同伴在社区街心花园打牌,七十多岁的李老先生路过此处,忽地向其中一人的脑袋扇了一下,把本来正常的牌局中断了。

  张老先生起身与李老先生争论,双方从争吵逐渐升级到谩骂。其间,李老先生情急之下,动手击打了张老先生一下。也就是短短三五分钟的时间,争执中的张老先生突然瘫坐在轮椅上,昏厥过去了。之后他被送到医院抢救,但医生确认张老先生已突发死亡。

  当日,张老先生的家人报了警。经民警走访、调查及尸检,确认90岁高龄的张老先生属猝死,此案侦查调查终结,属普通治安案件,而未作刑事案件处理。

  被告痴呆监护人未尽责

  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的白旭丰律师接到此案时,认为“虽然本案中不存在明显的打架斗殴甚至身体伤害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李老先生在张老先生猝死事件中没有任何责任”。“相反,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乃至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开庭审理了。李老先生代理人当庭提交了李老先生的病历,证明其患有“血管性痴呆精神障碍”,有可能是无行为能力人,向法院申请就李老先生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以通过证明李老先生的监护人即其妻子尽到了监护责任,进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白旭丰律师仔细查阅病历资料,发现有关李老先生“血管性痴呆精神障碍”的医院诊断证明均为事发后即2010年10月至2011年间形成,无法证明事发时李老先生已身患该病。

  经过立案前期细致的调查了解,白律师还了解到,李老先生在事发前曾多次干扰张老先生等四人正常的打牌活动,曾多次用手击打或者对他人进行干扰,致使张老先生等人的牌局多次被中断,此事件前就已经发生过激烈的争吵。“但很遗憾的是,李老先生及其家人对这些情况未予积极注意,始终疏忽加以放任,才酿成此不幸事件,因此,李老先生的监护人当属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

  后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李老先生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属无行为能力人。”

  案例2

  公公犯病杀儿媳

  前后不到10分钟

  2011年2月20日,吉林榆树市先锋乡工农村万福屯1社陶淑芬家的门前围着很多人,大家都在议论发生在前一天下午的惨案。屋内,陶淑芬老人和儿子都躺在炕上,满脸倦容。老人说,儿媳是个十分难得的好媳妇,谁也没成想,离开那么一会儿工夫,就发生了这么大的事。

  2月19日下午1点多,陶淑芬要到前院的大儿子家去借点东西,儿子和14岁的孙女在院子里玩,儿媳于艳丽在厨房蹲着劈柴,老伴高宪文在屋里的炕上坐着。“我老伴有间歇性精神病,平时我都很紧地看着他,那时候我觉得他没什么事,再说我去前院那么近。”陶大娘说,然而不到10分钟的时间,她隐约听小孙女喊道:“奶奶,我爷爷把我妈砍了……”

  杀人后突然清醒

  懊悔不已要自首

  急忙跑出大儿子的家,陶大娘回到家,看到儿媳于艳丽躺在厨房地上奄奄一息,鲜血从她的脖子里喷洒出来,老伴则拿着一把水果刀站在旁边,眼睛都直了。于艳丽的爱人高中权急忙找车将妻子送去医院,很多邻居也闻声赶来帮忙。见到满地的鲜血,高宪文似乎一下就清醒了,悔恨地一直念叨着自己杀人了,要去自首。

  事发后,村民报了警,警方很快赶到将高老汉带走。儿媳于艳丽先被送往扶余县的一家医院抢救后,后又转院到榆树的医院抢救,但是因为伤势太重,在途中就没有了呼吸。

  发病时挠墙打人

  邻居都敬而远之

  陶大娘说,老伴患有精神分裂症,曾在长春心理医院住院治疗过,去年8月份,高宪文病情加重。他每次犯病都挠墙、发出怪声、经常说自己家的地上有个洞,有人要杀死他,他要钻到那个洞里才安全。据周围邻居说,因为高宪文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大家都对他很害怕。很多次高宪文犯病嚎叫和打人,为此邻居也报过警。

  相关法规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第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对鉴定确认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采信与否。核心是查证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审判进行全面综合评判。例如,某案件中一精神病人在马路上对疾驶穿梭的车辆视而不见,持木棍等物品毫无目标地乱打乱砸,导致多辆车相撞后死伤数人的重大案件。同时精神病人在被车辆撞击下肋骨骨折刺露于皮肤之外,但仍然毫无感觉地狂奔。该案例证实该精神病人犯罪时的行为状态符合发病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又属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以及间歇性类型的精神病人犯罪,鉴定机关作出的犯罪时患精神病的鉴定确认,依法应予确认和采信,适用刑法第18条规定,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当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这是适用本法条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在处罚规定上的主旨是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应具备前提条件的。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