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可以当做段子的法条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法律,税收,刑法
  • 发布时间:2015-07-28 07:37

  对于律师来说,平时广泛接触的法律条文、判决书、备忘录等等东西,冰冷、乏味,不招人待见。但是,如果您换一种角度和心态去观察每天都接触的文字,你没准会发现这些字符又能够神奇地复活。本应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稍一抚弄,即刻化腐朽为神奇,为您紧张的工作提供笑料,能不感恩乎?说得这么邪乎,恐有人不信,那就看小人为您拈来几则撷英。

  NO.1 《物权法》

  《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点评】如果您仔细琢磨一下呢,这个类似于绕口令的规定逻辑相当幽默。既然法律都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您后边又加一句“属于国家所有”,这有啥必要呢。

  而且遗憾的是,《物权法》颁行以来,野生动物,尤其是诸如黑熊、大象啥的半夜三更偷食村民粮食,或者袭击人类,还没有国家赔偿损失的案例出现。因为涉及到赔偿的时候,国家说了:伤害您的不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所以,您自认倒霉吧。

  NO.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

  该通知本应属于极其专业的,且枯燥乏味的文件,但我还是被一句话吸引住了。该通知第2条赫然写道:“加强征管堵漏增收。不动声色依靠打击违法增收、堵塞漏洞增收、科技管理增收,增强税收征管主观努力程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点评】按照我手头的成语词典的解释,不动声色这个成语用到税务总局的文件中,颇有一些“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的皇军作风。作为堂堂的国家部委,打击违法增收、堵塞漏洞增收等工作您应该大张旗鼓地搞啊,为毛不动声色啊?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怕打草惊蛇,让企业提前做好准备,无法抓现行,无法增收了。

  NO.3 关于刑法逃离部队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435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某军事法院1999年向“两高”请示:《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两高收悉后经研究,答复如下:“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点评】刑法说得已经不能再清楚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第一款),战时犯此罪的属于加重情节(第二款)。那么,非战时犯此罪的,当然按照第一款处理了。这个连小学生这样的无行为能力人都不会有错误理解的问题,竟然还向“两高”请示什么“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更为夸张的是,“两高”还“经研究”,估计是审委会集体讨论过的这个本应该“贴两耳刮子打回去”的弱智问题。

  NO.4 《广告法》

  《广告法》第23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点评】其他3款还说得过去,但是第2款就令人匪夷所思了。我们这个温情脉脉的政府老是觉得老百姓就是愚民,广告中有喝酒的动作就会勾起馋虫,就会酒后驾车、酒后乱性似的。

  NO.5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

  【点评】这些规定如果全部遵守,包间内基本就跟候车室区别不大了。其实在我看来,这些规定制定出来就是供经营者逐条详细违反之用的。您只要把所有的“不得”换成“应该”,就基本是娱乐场所的现状。对娱乐场所写得这么细致入微和引人遐想,连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这些东西都洞若观火。以致使得这部法规通篇都飘散着荷尔蒙的气息。

  NO.6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这是一部2015年5月1日生效的法规,其中第6条赫然规定:“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第12条更加夸张地规定:“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点评】按照国家的本意,无非就是因为国家的科技实力更强,允许民间发气象预报,会出现气象谣言。问题是天气预报这个东西,所需要的设备并不见得多高精尖,民间组织花了十万、八万,就能弄得非常像模像样,像很多手机APP的气象软件,其实也真的不见得比国家差多少。

  国家禁止民间发布气象预报,并未说明个中原因,难道气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显然不是。而且我们这个国家,自古以来其实是鼓励民间能人去预报天气的,不然像诸葛孔明这样去借东风?以后要是在朋友圈喊:起风啦,下雨收衣服啦!就得罚5万?同样,以后都不敢聊天了,随口说句“今天天气不错啊”,被人录下来一举报可就是5万啊。

  NO.7 一个倒霉的女人引发的倒霉司法回复

  最高法于1990年向广东高院作出的电话答复:“你院请示:一被害人在同一个晚上分别被3个互不通谋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点和时间实施了强奸。公安机关同时侦破,检察院以一个案件起诉,法院是作一案审理还是分案审理?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情况,这3个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而是各个被告人分别实施的各自独立的犯罪,因此,应分案审理,不宜并案审理。”

  【点评】严格说,这个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但这丝毫无损其超级悬疑指数和娱乐指数。我们先对案件事实试着进行情景再现。A女在某晚被B男强奸,她精神恍惚、郁闷地往家里走或漫无目的溜达而且没有报案,这时C男发现了A女,淫心大动,于是实施了强奸行为。此时A女更加恍惚和郁闷,继续进行着位移活动,,D男又发现了A女,又一次实施了强奸。最后,她报案了。

  作为A女,其悲惨至极的遭遇属于绝对的超低概率事件。想来想去三个人本来互相通谋但故意予以否认,这是可能的,但为什么要在不同的地点呢?他们不嫌麻烦吗?要是三人没有共谋,公安局怎么就同时抓住这“互不通谋”的三人的呢?总之,我是没法猜测,只能归结为:要么是A女太倒霉了,要么是公安局抓错人了。如果有机会,本人一定要到广东高院将案卷借来一阅,以解我世纪谜团。

  (作者/高嵩 来源/法律读品 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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