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一代”的财富传承工具:家族信托设计流程

  • 来源:公司金融
  • 关键字:跨境资产,财富传承,富一代
  • 发布时间:2015-07-29 14:42

  随着中国财富人群的形成,他们管理财富的注意力已从创富阶段的保值增值、企业发展所需的投融资,逐渐转移到分散资金风险、跨境资产配置、财富传承等方面。然而这些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富一代”们正悄然老去,如何实现私人财富安全顺利地传承,是每个富裕家族面临的棘手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高速发展的三十年,在财富积累方面成绩斐然。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2014年全球财富报告》,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规模达到22万亿美元,位于美国(46万亿美元)之后,排在全球第二位。同时,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中国私人财富管理报告》,预计截至2020年,中国城乡居民家庭名义收入累计增量总和将达到96.96万亿人民币。以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市场规模130万亿元为起点测算,到2020年中国私人财富规模大体将处在220万亿至235万亿人民币之间。另据新近发布的《2014-2015中国超高净值人群需求调研报告》预测,以企业主为代表的中国超高净值人群(净资产达到3000万美元及以上)约17,000人,总资产规模约31万亿元人民币,平均资产规模18.2亿元人民币。这些人群中有我们熟知的娃哈哈的宗庆后,新希望的刘永好和万达的王健林等。

  对于这些人,他们将如何实现财富传承呢?

  家族信托及其功能

  对于拥有家族企业的高净值人士来说,他们面临子女无意或者无力继续经营家族企业。那么如何帮助企业主“保住”自己的心血,以及保障子女后代的物质生活?家族信托以其灵活的制度设计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所谓家族信托,是指个人或者家族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一种财富管理方式,以实现高净值人群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家族信托通常具有三大基础功能:资产保护、保密性和税务筹划。

  (1)资产保护

  依信托法基本原理,设立家族信托后,信托计划内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无论富人离婚析产或破产、死亡,家族信托计划内的财产都将独立存在。一般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是企业主,受益人为其配偶或子女等。委托人将财产托付给信托机构,同时也失去了财产的所有权。也正应和了信托最显著的特点——破产隔离:当委托人破产之后,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追偿信托财产,受益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追偿信托财产。这就在家族成员及家族企业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间接保证了家族企业财产完整性。如果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设立的信托,在其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也无需进行分割。

  (2)保密性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都将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一般情况下,受托人不会向外界披露信托财产的相关情况。也就是说,通过信托安排,信托成立人和受益人都隐藏至信托背后,以使得外界对于家族信托财产以及各个受益人之间的分配方案无从知晓,甚至在信托内部各个受益人之间也可以做到不知道彼此的受益方案。

  (3)税务筹划

  这主要体现在家族信托能实现合理避税:信托资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已经不归属委托人所有,因此不用缴纳遗产税;在节税方面,由于受益人所收到的信托利益的增值,在法律规定上不属于投资交易产生的收益,所以不存在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问题。

  家族信托设计流程概述

  中国的家族信托从2013年才开始崭露头角,信托机构应如何设计家族信托才能体现其对家族企业保护、管理和传承的功能呢?

  1、我们应当全面细致地了解客户的需求。

  一万个家族有一万个家族信托。没有哪一个家族信托是完全相同可复制的。每个客户有基于自身情况的传承要求,比如避税、财富增值等。在这个环节我们主要采取访谈形式,与客户充分交流沟通,切实把握客户的全面细致、灵活多样、隐秘性需求。例如委托人强调后代教育,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可以标注若完成一定的学业目标,将获得家族财产收益;如未完成,其收益将减少。通过这种制度激励子女完成父辈的学业希冀。

  2、在从客户自身角度了解到其需求之后,我们还要清楚可能影响家族信托设立的因素。

  我们可以从三个经度六个纬度来考虑信托方案的核心因素。从经度上看,分为个人因素、家族因素、家族企业因素;从纬度上看,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信托地点等六个。这其中比较关键的有信托财产合法性以及受益人身份的确定。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需征得配偶同意。所以,在信托财产确定的过程中,我们要搞清楚信托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确定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到委托人的债务问题。《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仅仅通过委托人自己递交的材料是不足够的,我们应该注意通过自己的渠道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比如通过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的信息查询系统,委托人关联企业信息及央行应收账款登记信息等。其次就是受益人的身份。一般来说,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为委托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但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我们就需要防范出现委托人或受益人洗钱和非法转移资产等问题。

  3、在确认完信托设立的影响因素之后,信托需要做出具体的法律筹划和税收筹划。

  首先,需要由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律服务的计划和安排。复杂的法律筹划,使得单靠信托机构无法提供系统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需借助外部专业法律团队,联手完成法律筹划的目标。优秀的团队、严谨的流程、完善的产品等三因素构成了法律筹划的三要素,这些要素基本决定最终筹划效果。针对家族成员、家族、家族企业等三个不同层次的目标群体,在筹划内容、筹划手段、筹划目标等方面上存在差异,应特别注意把握上述差异对法律筹划的影响。法律筹划是家族信托众多筹划的先导,它是进行税收筹划、财富管理的出发点。

  其次,是税务筹划。我们根据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从合理合法纳税的角度进行规划,综合考量纳税的路径和方法,最大程度地降低家族或家族企业的税收成本。一方面,我们需要选择家族信托设立地点,信托的法律界定依设立地点不同而不同,各地税法直接影响家族信托各环节的税收处理;另一方面,需要重点筹划将信托资产置入家族信托的方式。常见的置入方式有转让、赠与、委托管理等,不同的置入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比如,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在信托资产置入环节,将不产生所得税、流转税、契税等税收成本。

  4、完成筹划之后,律师会发表初步的家族信托法律意见书。

  其中包括家族企业的特殊要求,以及信托架构的初步安排及各种费用。

  5、信托与客户签订初步家族信托意向书。

  接下来,会在律师协助的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此合同的签订,意味着信托合同各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在合同中,会界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因为家族信托条款的定制性、个性化,对于家族信托合同条款我们不做具体展开,主要介绍设计中的两条特殊条款。

  信托保护人制度条款。信托保护人主要指根据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的指定而承担引导或限制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活动、维护受益人利益之职责的人。这一制度主要应用在境外信托中,是一种监督信托的有效手段。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强调保护人制度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我国《信托法》规定,存在两个及以上委托人时,应当判定信托为集合信托,如此就不能设立他益结构的家族信托了。也就是说,夫妻二人共同成立的信托,其子女不能成为受益人。但是,如果全权委托夫妻双方中一人为委托人,那么另一位会有失去对财产控制权的顾虑。而信托保护人的身份与受托人、受益人是完全隔离相互独立的。保护人可以随时罢免任何受托人甚至更换受益人。所以,在设计家族信托时引入保护人,上述矛盾冲突迎刃而解:将夫妻双方中的一位设为委托人,另一位为保护人。

  另外一个重要的条款就是“败家子”条款,是指限制收益人的权利,即禁止受益人转让、授予或者处理信托财产。也就是说,父母在设计家族信托时,主要保障子女的物质生活,但并不希望子女因此挥霍无度,最终出卖家产来维持自己奢靡的生活。

  同时,这个条款也可用来保住家族在家族企业中的控制权,使得家族企业股份不致流失,而出现“富不过三代”的境地。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种条款也许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比较典型的案例当属香港新鸿基地产郭氏三兄弟的争产风波。正是因为其父在设计家族信托时要求三兄弟“共同进退”,禁止出售股份,使得三兄弟为了新地控制权闹上法庭,导致新地股价大幅下挫。所以,在设计家族信托禁售条款时,要考虑安排有更合理的退出通道。我们以法国穆里叶家族办公室(为富裕家族管理财富的私人机构)的设计中窥探一二。穆里叶家族办公室设有家族协会,每年三月定期召开针对家族内部的股权交易会,经过股权内部交易使得有能力经营家族企业的继承人发挥自己的才能,而对无意经营家族企业的人构建了一个退出渠道;同时,又使得家族企业从家族内部募集到大量资金。这种通道设计,既迎合了家族企业控制权集中和发展的需求,又有利于家族内部成员的个人发展,达到成员个人和家族企业的和谐统一发展。

  6、委托人出具意愿书,细化信托合同条款。

  意愿书是委托人希望受托人如何处置信托财产的意愿表示,一般在信托合同签署后,由委托人出具。与信托合同相比,意愿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意愿书中的安排,受托人有选择接受与否的权力。但是,基于受托人和委托人间的信任关系,受托人会参照意愿书,尽量按照委托人希望的方式来处置信托财产。有鉴于此,意愿书的措辞往往是很委婉的,例如“我知道这封信的意义,并不是要干预您(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的自由,也不会对您产生任何有约束力的信托义务,只是简单地表达我个人的意愿……”。

  在意愿书的内容中,通常提及受益权额度安排。出于家族信托的私密性——甚至各个受益人间都不知道彼此的存在,信托合同里对各个受益人的受益情况一般只作原则性安排,而具体的规定通常在意愿书中提出。意愿书的另外一个好处是,委托人可以相机调整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当委托人出具多份意愿书,受托人会按出具意愿书的时间顺序参考其内容,达到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最近意愿。

  7、家族信托的最终实施与后续调整。

  在经过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充分沟通,结合法律、税收和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形成确定的信托构架,并得以实施。不过,在实施家族信托过程中,受托人会跟随委托人意见及时调整信托构架。

  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改革红利的逐步释放,我国将会诞生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他们对财富转移和传承有着越来越迫切的需求,这给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机会。目前国内在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上尚处于理论探讨和起步阶段,各信托机构应抓住行业转型时机,深入研究市场需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索实现国内家族信托健康持续发展之路,使之成为社会财富可持续发展主要保障。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首先应该尽快完成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合理的税收制度,认定民事性财富传承信托的非交易性质。其次是建立家族信托合法信托财产私密性保障制度。只有在法律法规层面创造了坚实的基础,国内家族信托才会更加蓬勃健康发展。本文简要介绍了家族信托及其功能,并就其设立流程作了初略阐述,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今后的家族财富管理研究提供一定的思路。

  文/搏实资本投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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