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错门”不小心透露的真相

  法治的要义在于保障公民“免于恐惧”的权利,无论如何,警察的一切行为应当在不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的框架下进行,否则不仅不能使公民“免于恐惧”,恐怕还会增加这种恐惧。

  6月23日上午,湖北省政法委综治维稳办某厅级领导的妻子陈玉莲到省委办事,省委大院突然冲出6名便衣警察,不由分说,在大门口对陈玉莲围殴16分钟之久。经医院诊断,陈被打成脑震荡,软组织挫伤几十处,左脚功能障碍,植物神经紊乱……

  “省委大院”、“厅长夫人”、“便衣警察”、“打人”,这些关键词勾勒出一幅离奇的画面,网友感慨,“生活比小说更有想象力”。

  当然,最后事情搞清楚了,这是一出“大水冲了龙王庙”的闹剧。当天下午,武昌区领导一行看望陈玉莲。武昌区公安分局政委说:“领导知道这事后很重视,你看我第一时间赶了过来。”并说,“误会,纯属误会,没想到打了你这个大领导的夫人”。

  打人事件本身本已足够触怒民意了,这位领导一番“诚心诚意”的解释又在火上浇了一把油,打人事件由此变成了“打错门”事件。

  一句“打错了”,耐人寻味,它一不小心透露了一个真相:“打”是可以的,只不过别打错对象。这里边可以有两种解读,一种是如同坊间猜测的那样,警察当天可能是要打别人的,却误打了厅领导夫人。

  另一种是,不该打了“厅长”的夫人,如果是普通老百姓,那么打便打了,也没什么了不起。在领导慰问陈玉莲的现场,就有同病房的人反问:“领导的夫人不可以打,那老百姓就可以打了?”

  媒体报道还透漏的一个信息是:被打的厅领导夫人是去找一位更大的领导反映问题,从被打过程中警察明明已知被打者身份仍毫不手软的情形看,可能不是打错了,而是在按指令行事。

  不管是“打错了”还是打对了,此案中警察的所作所为,赤裸裸地表露了权力的傲慢。现实中有更多的案例为这种傲慢做注脚。

  2009年10月13日下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胜利西街三名警察殴打一名中年男子。旁边一老汉打抱不平,说警察有什么权力打人,警察就不应该打人,三四个警察就把老汉一起抬上了车。到派出所后,该中年男子继续遭到毒打,最后被送到医院急救。事后,他告诉记者:“我到现在也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警察要往死里打我。”

  震动一时的赵作海案同样来自于办案民警的暴力。赵作海回忆,当年他被多位民警不间断地轮番审讯,被体罚33天,且被用手枪恐吓,最终铸成冤案。

  每一次悲剧的发生都应该是一记“警世钟”。“打错门”再一次提醒公安部门,应当慎用手中的权力。

  据媒体报道,事件中的打人民警编制属于武昌公安分局水果湖派出所,是公安部门设在省委大院的“信访专班”人员,任务是维护治安秩序。由此推测,他们一开始很可能把陈玉莲当作一般的上访群众对待。但是6个身高全在1.8米以上民警合力对付一个身高不到1.6米,体重只有82斤,年近60的妇女,这无论如何令人费解一莫非他们武侠小说看多了,把陈玉莲当成绝世高手?

  “依法治国”既是现代理性,也是我们早已设定的目标,而警察权力的大小与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成反比一法治文明程度越高,警察权力就应越小,反之亦然。

  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治安、维稳的任务较之成熟社会远为沉重,警察的权力相对较大,然而即便如此,这也不该成为滥用权力的借口。

  法治的要义在于保障公民“免于恐惧”的权利,无论如何,警察的一切行为应当在不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的框架下进行,否则不仅不能使公民“免于恐惧”,恐怕还会增加这种恐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权力,但是也同样赋予其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责任,也没有任何一款条文给予他们“打人”的权力。

  且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既可能伤了他人,也可能伤及自己。瓮安事件的起因当中就有公安干警打人的环节,从而激化了民众情绪。事件当中,瓮安县公安局大楼首先被烧,此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如何规范警察的权力,这是“打错门”事件交给公安部门的一个紧迫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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