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规范了民间借贷 利好P2P健康发展_P2P_互联网金融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民间借贷,P2P,翼龙贷
  • 发布时间:2015-08-19 07:45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谋取投资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对民间借贷市场、P2P等进行了规范。

  主要内容

  定义民间借贷 明确各方责任

  本《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解释》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解释》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解释》规定: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解释》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按照《解释》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解释》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同时,本《解释》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解释》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解释》规定: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此外,《解释》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专家解读

  主体范围扩大 利息保护范围明确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余年后,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本着依法、服务大局、平等、民主科学的原则,出台了本《解释》。那么,其较之20多年前的《意见》有哪些明显的变化与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教授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解释》)对“民间借贷”进行了定义,这是从法律的层面第一次对“民间借贷”进行定义。而《意见》第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这只是明确将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处理,而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定义。《解释》定义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且《解释》只适用于民间借贷。

  其次,《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契约精神和利率市场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之上对高利贷也进行了限制。如《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解释》对企业间的借贷有效性充分体现了法律是发展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解释》对企业间的借贷给予了有条件的认可,如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对目前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能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第四,《解释》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条款体现出与7月18日央行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衔接,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贷款平台是居间法律关系,但是如果网络贷款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而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平台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如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除了承担担保责任之外,还要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如涉及刑事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封映辉律师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最高法发布的《解释》较之前的《意见》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思路发生了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间借贷案件主体范围扩大了,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之前的《意见》,限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最高法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借贷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是利息保护的范围明确、详尽。《解释》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包括:年利率24%是受法律保护的上限,该付没付的应当给付;超过24%未达到36%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虽然有效但无强制履行力,已付的不退,未付的不付;36%为效力界限,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未付的不付,已付的返还。而《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是不同主体借贷利息推定规则不同。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就是无息借款。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与其它借贷做了区分,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因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立法以鼓励互助为目的,对约定不明的应推定无偿借款。但商事交易行为在约定不明时,法院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四是明确了逾期利率。即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它费用的,总计不得超过24%。为防止出借人规避法律,以违约金的形式获取高息,这次做了不超过24%的规定。

  五是《解释》否定了最高法公报案例中关于以房抵债的有效认定。以房抵债有两种常见的表现形式:一是借款人为达到融资之目的,在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与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则要求按合同办事,以房抵债。二是借款人届时不能偿还,而后与出借人签订了以房屋抵债的合同。在将要履行时房屋涨价,借款人反悔,要求拍卖房屋,偿还欠款。

  对于以上纠纷,之前最高法有两个截然相反的判例。其一认为应遵守合同的契约精神,判决以房抵债有效,按合同履行。另一则认为,买卖合同,究其实质,是为借款进行的担保,是变相的流质抵押。从公平出发,不支持这种流质抵押,判决拍卖房产,以拍卖款项向出资人优先清偿。这次“解释”采纳了后者,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种买卖合同一旦纠纷诉讼,法院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六是《解释》对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业界声音

  历史性进步 减少借贷纠纷

  本次《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法人之间借贷的合法性。那么,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之一,企业又有什么样的理解和观点呢?

  最易贷首席执行官朱潮洪认为,《解释》对网贷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是一个重大利好。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P2P平台的合法地位。其次,解释对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予以了支持。而此前,对于投资人权益的各种保护条款,实际上是散落于诸多司法解释条文中,本《解释》将借贷双方权益相关的条款进行了集中明确,对投资人的相关权益提供了集中而明确的法律支持。此外,《解释》中强调了网贷平台的宣称责任,这意味平台要为自己对外宣传的内容负责,此举可以有效抑制行业内虚假宣传的情况,对于合规平台也是一种保护。

  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表示,最高法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此前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相互配合与补充,对P2P平台进行了进一步约束和规范。P2P平台应严守红线:提供媒介服务,严格遵守借贷利率的规定。

  “P2P平台提供媒介服务,正是‘指导意见’中所说的撮合服务。”王思聪说,“P2P平台的本质其实就是信息媒介、撮合业务。我们在温州金改时期获得了全国唯一的‘民间借贷撮合业务服务’的合法身份,始终严守撮合业务的本质。现在‘指导意见’和‘司法解释’将媒介、撮合予以明确,这将有利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王思聪还提到,《解释》划定了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表面上看是减少了投资人收益,但实际上,现在多数投资人对高收益率已经不像以前那样热衷,而是更看重平台、产品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对借贷利率的规定能消除部分市场泡沫,加速P2P平台的洗牌,最终保障的是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利益。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有业内人士也表示,《解释》给出了更加明确的“两线三区”,即24%以下的法律支持投资人的合法权利,超过36%的法律支持借款人要求返还的权利。而24%~36%之间的争议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协商,并尊重既定发生的事实。

  好贷网创始人兼CEO李明顺表示,最高法发布的《解释》非常及时,有两个明确的重点。第一个重点也是最大的亮点,那就是赋予了企业法人的合法借贷权利,一直以来,传统金融体系主要是给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而民间的小微企业群体则很难拿到传统金融的低息资金。

  他进一步解释,传统金融钱多出不来,民间小微闹钱荒,这两个资金市场之间一直有深深的隔阂,中间就像铸造了一个钢铁水坝一样。在本次《解释》出台之前,民间小微企业之间尽管有资金互通需求,但因为这种借贷关系是非法的,不像自然人之间借贷受到《民法通则》的保护,大部分小微企业主之间不敢轻易做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这样就导致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银行)体系只有存钱的权利,却无贷款的自由。这个出台的措施,是一个历史性进步,为民间借贷真正打开了一扇窗。

  第二个明确的重点是,更加清晰地从司法角度界定了P2P借贷平台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担保,借贷利率最多不得超过24%,且最多保护年化利率36%的规定,这个数字显得更具刚性。这个决定利弊均沾,有利的是,打破了市场中部分借贷平台无底线恶性竞争,图谋通过高利贷覆盖高坏账风险的潜规则;弊端也很明显,这会让部分短期借贷服务机构以及小额消费信贷机构再进行信贷业务时,无法覆盖正常的经营成本和坏账成本,从而导致退出这个市场。

  融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宗俊首先对《解释》的出台表示了肯定,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有助于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同时保护了借款双方的基本权利。

  他同时认为,民间借款的根本问题,还是民间契约的精神的沦丧,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并立法保护;才是解决民间借款乱象的根本。

  玖富网首席战略官林彦军从《解释》将对行业带来的影响角度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解释》的出台对进一步明确P2P行业的监管规则起了积极作用,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减少未来的纠纷;提高利率上限对多数健康运作的平台有利,中小平台将更难按高息揽贷。

  本报记者 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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